JasonStock wrote:
沒錯!
現在高速公路上, 你只要有開方向燈, 那怕剩不到一個車身的距離都不會被罰!
YES! 方向燈就是無敵的!
所以你看路上那些喜歡鑽來鑽去的車方向燈都沒停過, 也都能全身而退,
即便讓後面的駕駛心驚膽戰也拿他們沒辦法!
...(恕刪)
行家唷
陳阿瓜~ wrote:
對於變換車道 國道既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相關規定
所以這都是根據員警自由判斷要不要舉發囉
不過也別灰心
以下例子可加減參考~
車距7公尺卻硬插 法官:非安全距離、要罰
李男去年駕車經國道一號,欲變換車道下五股匝道,無視出口車道壅塞、前後車距7公尺,向右硬插入出口排隊車潮,後方駕駛持行車紀錄器向警方檢舉,李男被罰3千元。
李男向士林地院提出行政訴訟,一審法官認為李男未有「驟然」變換車道,撤銷處分,但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不服,提出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士院更審,更審法官以7公尺「非安全距離」,駁回其訴,可再上訴。
104年1月,李男行經國道一號南下31.9公里,想切進右方緩慢連續車流,不顧右前方跟右後方的車子距離7公尺,強行從中插入,後方車頭與他的車尾僅差不到1公尺,險釀追撞。
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第33條「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開單,交通裁決所裁罰3千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但李男自認沒錯,向士院提出撤銷判決訴訟。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認為李男有打方向燈,未「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撤銷罰單。
裁決所指李男確實違規,上訴高院,高院法官認為判決有瑕疵,廢棄原判決,發回士院更審。
更審法官改以另一觀點詮釋本案,指變換車道需注意「安全車距」,而安全車距應以時速除以2(單位為公尺)作為最低標準,即若時速90公里,車距起碼需維持45公尺。
法官指出,李男換車道時,與後方車距少於1公尺,換算時速僅2公里才算安全,不合常理,認定他違規。
...(恕刪)
陳阿瓜~ wrote:
哈哈 一堆鍵盤車手
光圖片就可以看出樓主龜車 01神人真多
然後四張圖片 看地板標線都只有4~5公尺車距而已
原來時速110 用這種距離切車是正常 是"好好開車" 不應該檢舉人家
也難怪國道車禍排名第一名就是變換車道不當
看01就知道原因了大笑
...(恕刪)
ianjasontw wrote:
會罵的那些人大概對一般所謂廣角的行車紀錄器"非常不熟"
這四張切換車道時離樓主的車都不到5M,沒想到大家覺得在高速公路很安全。
我上個月也檢舉一台比這更近的,結果竟然沒罰(他前面明明還有數十公尺的空間)
依照照片來看樓主離原本前車的距離大約是
A.3秒
B.1秒
C.1.5秒
D.空
除了第四張最外側外,其他三張也是開在中線,保持的距離也都沒什麼問題。
再來看被檢舉車輛的意圖,
A.前方還很空就硬切內,該死。
B.前方有車,要超合理,但是留的距離很沒品
C.內側超車後外切,合理,也是留的距離很沒品
D.中切外,看來是想要從外側超前車,留的距離一樣很短。
而且照片裡都已經是切過車道了,意思就是他們開在樓主旁邊時,已經是用"壓"的在硬上了,就是剪線拉
會砲的可能就是那些愛故意刷卡的人了~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