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c wrote:
一、前車合法且安全的完成變換車道,並維持一定以上車距,並沒有對龜車造成任何危害。
二、進入車道後,龜車和前車同屬同一車道,後車追撞前車,責任在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車距明明嚴重不足,
如果你認為前車變換車道的過程合法,那你還是把你的駕照燒掉別再開車上路害人了吧。
erc wrote:
三、前車因故急剎,在任何道路上都屬避免危難之行為,而且無從遇期何時發生。這也是後車必需保持安全距離的原因。
四、能証明前車不是避免緊急危難,而是故意,那前車就有責。不過極難,比舉証龜車為龜車更難,但不是不可能。
如果法官認為是因正當原因煞車,那可以免了公共危險罪,但是肇責還是免不了。
如果明明是故意的還說謊,行車紀錄器又拍這麼清楚,我想法官也沒這麼好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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