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可能是全台的國道標線都錯誤了,導致遵守交通規則的用路人誤入規則陷阱呀。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795722
herblee wrote: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恕刪)
那些檢舉魔人根本是變態,講行動電話致速度過慢,叭他就跟車要舉發你,只仗著有裝行車記錄器,還有停在紅線上就等拍紅燈右轉跟停在機車等待區的
現是要舉發大家一起來, 讓社會更有秩序,更祥和,現只要跨線,都會意思意思閃個兩下
也曾經陳情舉發者得在自身無違規下才能舉發別人,得到答覆是舉證困難,所以自己小心為是
至於大家都說的滿嘴仁義道德,光說不練,有幾個人做的到,笑笑就好,我曾和別人在網路辯論過,問他是否從沒違規超速或使用行動電話過,要他發誓屁都不敢放一個,所以敢在此大放厥辭,自己卻做不到的,十個有9.9個啦
EVO007 wrote:
這裡有幾年前的貼文...(恕刪)
我好像看錯了!(以為樓主是進入主匝道)
因為在匝道分支, 樓主是進入一個車道的支匝道, 不是進入二個車道的主匝道
進入兩個車道的主匝道是直行, 不必打方向燈
進入支匝道,是左轉, 要打方向燈
是未依規定使用燈號(方向燈)
應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規定舉發處罰,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罰的錢不一樣)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二條
十四、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
十三、交流道︰指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相互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與其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匝道並非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條, 所稱之"車道",地面的線亦非車道線 ,並無"變換車道"的事實,
應不適用"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不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 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這是3000元 ,開錯了"違規事項"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2.01.11. 交路字第1010045728號函
公(發)布日: 102.01.11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適用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12月 5日國道警交字第1010082465號函。
二、查旨揭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
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
,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如駕駛人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途中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情形者,係有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 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
處罰適用,至如駕駛人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告知
前後車輛者,則係適用前揭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在轉彎或變
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規定舉發處罰,並已分別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備註說明,應為明確無誤。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雖然法規已經改了!, 匝道並沒有改為車道
102年條文
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
換車道。
現行法規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此非變換車道! 是變換匝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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