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
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
號誌指示之限制。
以第二條論述應該可以0元
畢竟拍攝車已經有停車再開,應無肇責
可以參考下篇
違規駕駛導致車禍,未碰撞仍須負責
樓主的影片如果被對方質疑,一定是壓著未注意右方來車,確認完左方就騎出去了!!
在目前交通事故採用路權的方式來判定是否有過失上,樓主基本上會被判定是有過失的(比例多少罷了)!!
只要有過失那怕是10%,對方依然可以提出過失傷害(刑法)然後以刑逼民!!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