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nso1217 wrote:想弄清楚的原因是本人真的沒有右側超車,我是從前方路口右轉過來,這兩張檢舉照片距離1秒鐘這樣也算佔用慢車道嗎?...(恕刪) 不是去申訴了嗎快去申訴警察絕對會給你看整段影片
tunso1217 wrote:想弄清楚的原因是本人真的沒有右側超車,我是從前方路口右轉過來,這兩張檢舉照片距離1秒鐘這樣也算佔用慢車道嗎? 給你一個小觀念好了...超車跟爭道行為是不能混為一談...尤其你被開錯罰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就是講超車行為:第 47 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但你的違規行為是爭道: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六、駕車行駛人行道。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你的違規行為是行駛(佔用)慢車道.汽車只能"借過"慢車道.而不能"借道"慢車道我在很前面幾樓就提出疑問了.這罰單開的有問題
tunso1217 wrote:想弄清楚的原因是本...(恕刪) 這樣啊......從前方路口右轉過來為什麼不是轉上正常車道啊?這好像更怪了......該不會是那條沒車吧?看那一秒前在檢舉車右側,一秒後在檢舉車前,怎麼看......都像「從前方路口右轉過來看右側沒車,然後一路晃到前面去啊!」這樣你本人真的沒有右側超車?不然你開那條幹嘛?叫借過嗎?若你只是想凹違規條例不符,不想罰錢,有機會......但說「避免日後再犯」就.......如果不是不爽是民眾檢舉,標題就不會特別提「被民眾檢舉違規」,而是「不懂這罰單罰了什麼。」
收發文號: 北市警投分交字 第號信件編號:檢舉日期:檢舉內容: 直行車行駛慢車道(該車行駛過路口直行,也未有想切入一般車道之行為)回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情形: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於向本分局檢舉之交通違規案件,經派人深入查處,謹說明如下: 有關您檢舉號車輛於本轄道路涉交通違規案,經審核檢附之檢舉內容資料顯示,該車違規(汽車行駛機(慢)車專用道)行為屬實,經交由轄區派出所依您所提供之資料查證後,已移至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製單舉發hockeygene wrote:看到版主發文,我才...(恕刪)
ssminglin wrote:個人經驗分享~之前我在宜蘭頭城,要右轉,有打方向燈,一樣在路口被警察攔下來開"右側超車"~白實線到人行道那個區塊,我想除非是你要停車,建議就不要賭了~"~ (恕刪) 右轉不提前開進慢車道,神風特攻隊直衝時,就會擦出愛的火花
whathell wrote:說真的, 很多人以為 "慢" 車道, 就以為只要四輪開的慢就可以開在上面 XD然後被罰了. 才會在那裡生氣, 我是覺得慢車道的機車停等區可以畫大一點,駕駛人自然會避開. XD(恕刪) 我覺的既然是給機車開的慢車道,不如畫窄一點,畫那麼寬,戰車都可以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