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iverd wrote:你騎的是二重疏洪道...(恕刪) 我也是天天騎二重疏洪道下班,因為上班是跑另一條路線,而那個路口也天天看到有很多機車由內側車道直接左轉,所以一直以為那邊內側車道沒有禁行機車。再進一步討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雖有以下規定: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但第98條關於車道數卻有以下定義: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該路段最外側是機車專用道,再來就是內側兩條快車道。所以嚴格來講其車道數是二,至於機車專用道算不算第99條第二款提到的慢車道就不知道了。當然,不管車道數是二還是三,內側車道有禁行機車標字機車不能直接左轉沒有疑義。但會要提起這個是因為天天看這路口直接左轉的機車騎士,幾乎都是由最內側車道轉(不是樓主畫出來讓人罵的那種由最外側轉),感覺也很順沒有違和感。個人是覺得若是車道數的認定並沒有與第99條第一及第二款衝突,其實內側沒必要禁行機車。說到這裏就要順便幹一下三重區的重新路一段,以前最外側是路肩,兩線車道的內側也沒有禁行機車。後來捷運完成後,最外側那個窄不啦嘰的路肩變成是慢車道,然後就以第99條第二款的精神把內側車道劃為禁行機車道。根本是故意為難機車族。
這沒甚麼好申訴的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 99 條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所以,不管路口 標示機車兩段式左轉 與否1.內側車道有禁行機車,你就得兩段式左轉2.三線道以上,你就得兩段式左轉
我也不喜歡警察開單我想沒有人會高興簽紅單但是這件事情真的是你的問題白牌機車行經十字路口要左轉不管有無號誌、標示都一律待轉除非有特別標示可以左轉說真的~~~你就是違規這種小違規、小錢值得浪費那麼多時間精力去申訴嗎?
惡法亦法我也很不認同兩段式待轉,(換個顏色左轉就好棒棒,不會死不會被撞。)但我更不認同的是,明明知道就知道要待轉,未待轉被開單還可以牽拖到沒標誌。三線道、待轉格、禁行機車。別 裝 傻 了!!!自已照那照片有沒有看到有騎士在待轉?是他們笨還是你聰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大家都不要再吵了 法條在此有無違規自己看看警察只是引用了錯誤的條目但違規就是事實沒什麼好爭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