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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罰單, 照片與事實不符, 該如何做二次申訴 ?(多圖)


雙巴大神 wrote:
沒有標誌是要依什麼...(恕刪)

所以你變換車道也都不打方向燈?有看過打方向燈的標誌?

如果每條法規都要弄個標誌出來,你才會遵守,那你待在家裡好了。那畫得完啊~~~

jason001007 wrote:
我現在都養成良好的習...(恕刪)


偉哉二段式左轉,
偉哉禁行機車。
Xperia:S→Z→Z1→Z2→Z3→XP→XZ→XZ1 α:α6000 Vaio:Pro 1
sliverd wrote:
你騎的是二重疏洪道...(恕刪)

我也是天天騎二重疏洪道下班,因為上班是跑另一條路線,而那個路口也天天看到有很多機車由內側車道直接左轉,所以一直以為那邊內側車道沒有禁行機車。
再進一步討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雖有以下規定: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但第98條關於車道數卻有以下定義: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
該路段最外側是機車專用道,再來就是內側兩條快車道。所以嚴格來講其車道數是二,至於機車專用道算不算第99條第二款提到的慢車道就不知道了。
當然,不管車道數是二還是三,內側車道有禁行機車標字機車不能直接左轉沒有疑義。但會要提起這個是因為天天看這路口直接左轉的機車騎士,幾乎都是由最內側車道轉(不是樓主畫出來讓人罵的那種由最外側轉),感覺也很順沒有違和感。個人是覺得若是車道數的認定並沒有與第99條第一及第二款衝突,其實內側沒必要禁行機車。
說到這裏就要順便幹一下三重區的重新路一段,以前最外側是路肩,兩線車道的內側也沒有禁行機車。後來捷運完成後,最外側那個窄不啦嘰的路肩變成是慢車道,然後就以第99條第二款的精神把內側車道劃為禁行機車道。根本是故意為難機車族。
這沒甚麼好申訴的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
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
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
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
開啟警示燈。

所以,不管路口 標示機車兩段式左轉 與否
1.內側車道有禁行機車,你就得兩段式左轉
2.三線道以上,你就得兩段式左轉

我覺得你有點搞錯了
難道你認為就算這裡全棟樓的人都支持你
你就能申訴成功?
我們既不是開單的員警,也不是能裁決的單位,更不是法官

被開罰單不甘心,但想想這是小事
今天如果真的在路上出意外,那就是大事了
我覺的大家也不用再虧樓主了。就算樓主當時不知道法規, 但現在透過眾多網友的分享, 至少這篇文章可以再一次的提醒許多騎車的正確觀念。路口兩段式左轉。
我也不喜歡警察開單
我想沒有人會高興簽紅單
但是
這件事情真的是你的問題
白牌機車行經十字路口要左轉
不管有無號誌、標示
都一律待轉
除非有特別標示可以左轉

說真的~~~
你就是違規
這種小違規、小錢
值得浪費那麼多時間精力去申訴嗎?

惡法亦法
我也很不認同兩段式待轉,(換個顏色左轉就好棒棒,不會死不會被撞。)

但我更不認同的是,
明明知道就知道要待轉,未待轉被開單還可以牽拖到沒標誌。

三線道、待轉格、禁行機車。
別 裝 傻 了!!!

自已照那照片有沒有看到有騎士在待轉?
是他們笨還是你聰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
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
開啟警示燈。


大家都不要再吵了 法條在此

有無違規自己看看

警察只是引用了錯誤的條目

但違規就是事實

沒什麼好爭辯的
這麼明顯的違規都要申訴,只要成立一項都需兩段式左轉。

1.三線道
2.內車道有禁行機車
3.有兩段式待轉格

4.有兩段式標示
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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