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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遇到對方獅子大開口且以刑逼民(對方肇責是車禍主因)


LIN KUN wrote:
假若判定對方受傷非主肇者造成,是因個人駕駛不當導致自己受傷,而受傷者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經法官判定不起訴,是否就構成誣告罪?(恕刪)


不會.是否駕駛不當或有無肇責須由法官來判.但是受傷確實是因為車禍引起.這個絕對不會成立誣告罪..
在沒有號誌的交叉路口,交通管理單位通常會透過標誌、標線、號誌等各種交通管制設施,來劃分哪一方是具有優先通行權的「幹道」,哪一方是有停、讓注意義務的「支道」。當然,行駛在支道的車輛一定要禮讓幹道車輛先行,否則在路口發生事故,即使是支道車輛也有損壞、人員受傷或甚至死亡,因現行交通法規明確規範『幹道車有優先通行權』,支道車的駕駛人則必須承擔整體事故(還包括幹道車輛的一方)之全部或絕大部分賠償責任(駕駛人還有刑事及行政責任),真的是划不來!因此,駕車(包括機車)的民眾一定要相當清楚了解「幹道」與「支道」如何劃分,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劃分幹道與支道的方法主要有三:

1.如果您在臨近路口時發現有路側有標誌「停」、「讓」或車道上有白色標字「停」或倒三角形的「▽」符碼,那麼您進入路口的方向是屬於支道,務必要禮讓橫向的幹道車先行。所謂禮讓是指您必須減速或停車,確定幹道無車再進入路口。

這應該可以解釋但是法規這樣規定用路人不一定會遵守,出事法官也不一定是照著條例判~~受傷的最大(台灣的悲哀),希望樓主圓滿處理。
所已為何大部分的人當發生車禍時

都會把聯繫及賠償責任討論交給保險公司or第三者(公親)

因為就會像樓主一樣,被

軟土深掘
軟土深掘
軟土深掘

而樓主很有誠意的表現也會被當成潘仔般看待

建議築個防火牆

將和解談判乙事交予第三者處理

若要決定甚麼則白紙黑字寫清楚

口頭一概不承認






黃色小鸭 wrote:
同向僅一車道,也叫機車兩段式有何矛盾?

對呀,反正都是機車自己不依標誌、標線行駛...


wetty wrote:
對呀,反正都是機車自己不依標誌、標線行駛...

錯了,是汽車自己不依標誌、標線行駛...
柯文哲:法律本來就要合情合理
黃色小鸭 wrote:
同向僅一車道,也叫機車兩段式有何矛盾?

這種車道,汽車怎麼左轉,機車就怎麼左轉
黃色小鸭 wrote:
錯了,是汽車自己不依標誌、標線行駛...

直行的車道,快到路口前,出現左轉箭頭
對官員而言,當然都是駕駛人自己不守法
其實交給保險去處理就好。真
的不想教人自私,但是有些人,真的是不可理喻,你愈理他,他愈緊咬不放。
我自己也遇過這種人,保險會去談理賠的部分,個人是不太建議太有道德觀,一旦你去了,有機會被對方無止境的要求。
一切照保險還有法律走。調解完以後,他們不滿意,要上法院就去吧,找保險理賠的人一起,因為他們是比較客觀的第三者,法官也比較會採信。
我的經驗是,倒車時碰撞到停在路邊買東西的摩托車,摩托車倒了,簽起來,就這樣。
警察做筆錄阿,車禍鑑定,調節了三次,將穿了就是把一堆名目列出來,要你賠一大堆。
其實一旦上法院,法官很清楚哪些人是獅子大開口,因為這些案子實在太多了!!

只要不出言恐嚇,不要開口保證太多,一切交給保險去處理。個人是認為表示關心,但是不需要一直去探望,不然你會被纏上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誣告罪之構成要件如下:
...
2. 行為人所誣告的內容必須為虛偽者:亦即行為人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的內容,必須是虛構的犯罪事實或虛造的應行懲戒事實,方為本罪的誣告。
...
6. 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備誣告故意,以及使他人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的不法意圖,而實施本罪的行為,方成立本罪。
********************************************************************
如果鑑定報告(不是初判表),已經判定對方100%肇事責任。對方依然提告我方"過失"傷害。這樣不構成誣告嗎?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沒錯是滴151515151514

iijima_ai wrote:
如果鑑定報告(不是初判表),已經判定對方100%肇事責任。對方依然提告我方"過失"傷害。這樣不構成誣告嗎?

應該不構成

對方不服還是可以告

因為鑑定報告也有出錯的時候

鑑定報告法官也不一定全採信

有時會請多個鑑定單位鑑定

所以一家說的不一定算數

有翻盤可能


簡單講

有無過失傷害是法官判定的 最終要上法院才準


但很多對方100%肇事責任極明確的 就會被檢察官檔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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