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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高公局說高速公路內線可以在規定條件下行駛,但01版上卻很多人都說無論如何都不行,只能用在超車???


CCL wrote:

要超車就加快車速, 不要佔著內側以"超車" 為理由超了幾分鐘還在ABC自成一個集團, 這種車流不會順暢的.
要嘛就B 切回中線, 讓C 超越 B 後回到中線變成 C B A
或 B 與A 拉開車距, 讓C 切回中線 , 也就是內線B, 中線 C - A

無所謂, 我現在已練就多跑外線, 不是說能開多快, 而是不用常常被內線慢車和中線車卡住, 無法加速也就算了還回不了中線. 所以還是走外線卡自在. ,...(恕刪)


其實我說的一大串都建立在不堵塞狀況下,所以自成集團車的狀況不會造成不順暢!
況且不順暢堵塞狀態連安全車距跟超車就會窒礙難行了!

我也是遇到龜車就不理他開自己的,開內線後面有車跟我逐漸縮短車距我就讓他過再讓自己變成後車!
道路行車狀況百百種,在一定安全及法規範圍內盡可能的讓車流順暢,不要兩車間互玩造成行車危險及糾紛就好!
至於要大幅度改善行車擁塞問題,還是法令跟政策實行的上面要去想辦法,頂多是大家集思廣益腦力激盪提出來罷了!

G-PLUS wrote:
把超車道想成博愛座就好了,

問題就在會有許多老人在搶座位,沒座到的就罵別人不禮讓,
各各都覺的自己最尊貴。
yan49516 wrote:
問題就在會有許多老...(恕刪)

但是你資格不符不讓座要罰錢時,
你讓還是不讓?

現在可是會開罰佔用超車道喔...
超車道 沒開最高速限恐挨罰
假設速限100的路段,
你在內線開100,
但是中線車速也是一樣100,
因無超車事實一樣要開單...

小心觸法
國道超車道已宣導一段時日,但還是有許多駕駛人違規佔用超車道行駛,尤其未依規定以最高限速前進,常造成後方車輛堵塞。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長婁自強指出,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內側車道屬超車道,在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必須以最高限速通過,否則恐面臨三千至六千元罰鍰。

不得持續佔用
國道高速公路局表示,高速公路將內側車道規範為超車道後,除了超車使用外,不得佔用行駛,且使用時必須以最高限速通過,例如最高限速一百公里,車輛就必須以一百公里限速通過,超完車再切回一般車道,不得持續佔用,目的就是要讓趕時間或特殊狀況的用路人使用。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交通組長梅賢齊提醒,若隔壁車道也以最高限速前進、無法完成超車,內側車應自動降速再換回一般車道,若持續佔用或導致後方車輛堵塞,除佔用超車道罰鍰外,造成後方車輛堵塞,還可處六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看到小賢子 wrote:
按照規範就是享有路權。
104年1月7日,道路管理條例修正後的內車道使用依然不變,內車道是超車道,
...(恕刪)

這怎麼是路權?
請再看一遍何謂路權
路權" , 即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法律之"適用",是看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不是遵守速限就是路權

在高承載車道上遵守速限, 就擁有行駛高乘載車道的路權嗎?
在左轉車道遵守速限,直行車就能行駛左轉車道嗎?

請看清楚法規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內側車道"行駛後, 才產生"法律事實"。
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根本沒有/不發生這個"法律事實"!

未擁有路權, 是不能進入"內側車道"的 , 不能拿未發生的事實, 借貸/預支為"路權",不能先闖入,之後再補上條件。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但不堵車下是可以用最高速限的規範行駛內車道,是享有路權的。
...(恕刪)


速限規定不是路權
路權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前就要擁有,不是進入之後才取得!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行駛於中/外車道, 以何者去取得路權? !
沒有路權進入內側車道就已經錯了!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標誌明白標示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已經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罰

法規寫的是"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並未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項事實
尚未發生的事實, 如何能提前成為路權? 這是不能先上車後補票的!

但書是不能倒推解釋的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和另外一條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55m車距=>110km/h
35m車距->70km/h
這是在說明同一件事
即, 要有55m的安全車距(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方能最高速限行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為但書,不能擴張解釋
可以此種速限行駛,但沒說可以持續行駛!
可以此種速限行駛,並沒說可以不離開!

而相反的狀況(壅塞時)則寫在另外一個條款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
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在交通壅塞時"(J車流/LOS F),無安全車距, 小型車 解除"超車道"及"速限規定"等車道使用的限制!

有標誌指示時, 根本不是看但書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為法規命令,法律位階遠高於"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命令""函釋",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路邊早就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並非無設置者
依據法規,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為但書
但書有 不得擴張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的原則

此句但書只能說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時的速限為"最高速限", 不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的規定, 由"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所組成的區間

因為但書不得擴張解釋, 不能將此句話放大, 超出"速限"規定的範圍之外.不能擅自將超車道改為行車道, 最高速限道..

因為此為但書, 亦不能將法規所述之行駛,自行擴張為"持續行駛"

因為此為但書,亦不得倒推解釋, 倒過來解釋為"只要車速達到"最高速限",就能一直行駛不離開? 這是倒推並擴大了"但書"!

去除了這些擅自增加的"倒推解釋","擴張解釋"之後, 就能發現
這些法律,法規命令當中,完全找不到 "只要開110km,就可以不離開內側車道"這樣的法規!
沒有這樣的規定, 又怎麼會有內側車道之路權?
herblee wrote:
這怎麼是路權?請再看...(恕刪)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內側車道"行駛後, 才產生"法律事實"。
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根本沒有/不發生這個"法律事實"! 
是的,你講的是進入內車道才加速到速限範圍。
但我講的是中線就是最高速限行車時本來就可以切入內線行駛,自始自終在內線就是最高速限行駛,這本來就是依超車道的使用規則去取得路權。
你一直強調路權是道路的分配權,卻忘記了所有的路權的定義是人所定義出來的。
所有的安全距離,該行駛速度,道路的標線號誌等,都是人所規定出來的。
高工局的官網就是用了這些規範來定義出路權。
快車道只能讓大車,小車走,路權在大,小車上,但為何機車不能走快車道?因為是由人來定義快車道的使用規範,這些大車,小車才有資格說在快車道行駛,該路權是屬於他們的,機車有快車道路權嗎?除了重機有開放外,一般機車在快車道上是沒有路權的。
沒有法來定義,就不會有路權的存在。
高速公路亦然,你一直強調的道路分配權也是依法定出,我所貼出的路權是高工局所制定,也是諸多交委定法,你不願承認政府機關所制定出來的規範,我也沒辦法。
事實的現況就是在不擋後車之下,內車道本來就可以使用,不論你一直說政府,警察一直在引用舊條文,但事實就是如此,說再多還是如此,不會有人為了超車道這三個字把內線定義得如此狹隘,就如同路上的機車道施工,要改道,就是要改道使用,而不是問為何機車道不給走,偏要我繞汽車道~因時制宜。
法條的使用讓我想到八仙氣爆,日本醫生要來台協助,官員說沒有台灣醫生執照不行,但台灣的緊急救災又說可以。
顯然法條都只是看怎樣引用而已。

G-PLUS wrote:
超車道 沒開最高速限恐挨罰
假設速限100的路段,
你在內線開100,
但是中線車速也是一樣100,
因無超車事實一樣要開單...


超車道 沒開最高速限恐挨罰,是錯誤的說法吧。
中線開80內線開90去超車,怎麼會算是違規。
不去超車又造成阻塞才會開罰。
yan49516 wrote:
超車道 沒開最高速...(恕刪)

佔用跟造成阻塞是分兩條開罰,
我文內有貼連結自己看一下...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佔用跟造成阻塞是分兩條開罰,

因超車在使用,當然不可說成佔用,超車沒規定非用最高速,
旁邊沒車可超與後面沒車被擋時,才規定必須以最高速行駛內車道。
yan49516 wrote:
因超車在使用,當然...(恕刪)

現在說的是沒超車事實的部份...
有超車事實當然沒問題..
超完車回到中線就沒事....
大哥你就別來亂了,OK?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內側車道"行駛後, 才產生"法律事實"。
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根本沒有/不發生這個"法律事實"!
是的,你講的是進入內車道才加速到速限範圍。
但我講的是中線就是最高速限行車時本來就可以切入內線行駛,自始自終在內線就是最高速限行駛,這本來就是依超車道的使用規則去取得路權。
...(恕刪)

內側車道在最內側,由匝道進來,要橫過二個車道, 怎麼可能 "自始自終在內線就是最高速限行駛" ?
三個車道都有不同的"路權, 不是三個車道隨意行駛

由匝道-加速車道進來後,是先行駛於外側車道, 不是螃蟹橫行,橫跨兩個車道進入內車道
要進入內車道,是因為要超越中線車道的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者擁有路權
所以, 進入內側車道是為了超車, 路權早已確定,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1.並非"中線就是最高速限行車時本來就可以切入內線行駛"這並無超車道路權
法規寫的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不得擴張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
並不是寫"中線最高速限行駛"。中線最高速限行車並無進入『超車道』之路權

2.中線最高速限行車,若非超車, 根本無進入超車道之必要!,不必變換車道!
3.中線最高速限行車已達速限,超車是相對車速高於右邊的車!此時再加速即為超速!怎麼可能進入內側車道?
這稱為"併駛"! 不稱為超車, 此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4.因為超車,中線車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路權為"超車",不是因為"最高速限"進入內側車道!
在中線能"最高速限"? 表示有足夠車距! 根本無超車之必要!留在中線即可,不必進入"內側車道"

5.若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後喪失路權, 必須駛回原車道,怎麼可能 "自始自終在內線就是最高速限行駛" ?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一直強調路權是道路的分配權,卻忘記了所有的路權的定義是人所定義出來的。
所有的安全距離,該行駛速度,道路的標線號誌等,都是人所規定出來的。
高工局的官網就是用了這些規範來定義出路權。
...(恕刪)

路權是法規所賦予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 不是自創新法
路權不是由高公局定義! 而是由法律所賦予!

看到小賢子 wrote:
快車道只能讓大車,小車走,路權在大,小車上,但為何機車不能走快車道?因為是由人來定義快車道的使用規範,這些大車,小車才有資格說在快車道行駛,該路權是屬於他們的,機車有快車道路權嗎?除了重機有開放外,一般機車在快車道上是沒有路權的。
沒有法來定義,就不會有路權的存在。
...(恕刪)

請勿混淆! 這不是路權, 這是通行權的問題
通行權是道路提供之一種通行允許,路權則為車輛(或使用人)基於此種允許,透過法律賦予之形式,所取得之通行使用權利。
「通行權」為車輛「路權」之基礎,道路必須先提供通行權,車輛(或行人)才有路權得以取得。

要先開放通行,有通行權, 才有誰先誰後的路權!
快車道並不提供機車之「通行權」,導致機車根本無路權得以取得!

號誌化路口,綠燈代表通行允許,紅燈則代表通行不允許,當紅燈燈號顯示時,通行權不存在,無通行權自然無路權。
若為雙向兩側皆為綠燈, 雙方都得以通行, 雙方都有通行權, 這才有直行車相對轉彎車擁有優先路權 ! 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先行,這才是路權問題!

小型汽車在高速公路三個車道皆可通行,都擁有通行權,在此情況下, 分配80km以下慢速小型車去行駛外側車道,分配為了超越前車而"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即分配利用中線車道),分配欲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 這種安排使用車道的優先次序,才是路權!

審視法規,並非只要達到"最高速限",就能使用內側車道! 達到"最高速限"也同樣可以行駛中/外車道!
"最高速限"並非內側車道之路權!

看到小賢子 wrote:
高速公路亦然,你一直強調的道路分配權也是依法定出,我所貼出的路權是高工局所制定,也是諸多交委定法,你不願承認政府機關所制定出來的規範,我也沒辦法。
...(恕刪)

依法行政
政府機關所制定出來的規範,發布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都必須依照法律,或有法律之授權!
不可以牴觸法律,或無授權自行發布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拿13年前已廢止的歷史法規來"制定規則",或違背一般法律原則,或無法律授權而發布, 此並非依法行政!

看到小賢子 wrote:
事實的現況就是在不擋後車之下,內車道本來就可以使用,不論你一直說政府,警察一直在引用舊條文,但事實就是如此,說再多還是如此,不會有人為了超車道這三個字把內線定義得如此狹隘,就如同路上的機車道施工,要改道,就是要改道使用,而不是問為何機車道不給走,偏要我繞汽車道~因時制宜。...(恕刪)

請尊重各方路權,不佔別人車道、不搶別人綠燈時間。

前面已經說明,擁有超車道路權,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無路權不能進入 "內側車道", 致堵塞是處罰更重! 並非"不擋後車之下,內車道本來就可以使用"
未致堵塞, 若無路權! 同樣違法!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已經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罰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這個"致"和『過失人於死』含意相同, 並不是"未致人於死", 這個"過失"就能除罪免罰!
這個過失不適用此條文, 應由有它條文處罰
過失傷害的刑責低於過失致死! 還是有刑責! 並不是依據"未過失致死",倒過來去否定"過失傷害"這個法條!
不能胡亂推演法條,以A法條否定B法條, 硬要依據""未過失致死"來說 "過失傷害"無刑責! 這是錯誤引用條文!

而是,非超車行駛超車道就已經錯了!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若造成堵塞!是處罰更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
導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
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

這個法條認定,"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是有可能造成"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是有前後因果關係的。

若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則此"事實"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
但還有其他法條!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把超車道拿來"行車"! ,此種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還是成立的!

而不是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不能倒果為因, 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

而這個法條當中, 完全沒提到速限, 和速限完全無關
billlions wrote:
其實我說的一大串都.
4-1.ABC三車等速前進,BC保持擁有路權維持超車狀態。
4-2.ABC非等速前進,BC略高於A車持續長時間(一直超一直超)超越!
..(恕刪)


B車的前方空無一車, 超越空氣只能說是"超氣"! 或"超空"! 並不稱為"超車",非超車無路權!怎麼還能一直超??
路權是有範圍的,並不是無限延伸,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 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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