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色小鸭 wrote:
路口監視器拍到囉(看...(恕刪)
這個案子花個四年應該會沒事。
但付出的心力和金錢會很大。
只因為法律保護違法的人。
那為何呆完人要鳥法官?
liaof9949 wrote:
很可惜,這影片行人正是在穿越道上,行人是有肇責,不過在法規上騎士違反的比行人還要大,這也是為何過路口要減速慢行,因為搞不好還要被加重二分之一的刑責根本划不來。
這新聞也說明一切...(恕刪)

liaof9949 wrote:
再附上
交通部90.12.26. 交路九十字第0六0六六七號函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軍訓教官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是否適法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恕刪)
三、另查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行人穿越道路及
行人行經鐵路平交道之相關規定,於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一三三條至第一三五條已有明文規範;而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條規定:標誌、
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
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
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同時前開處罰條例第四條
亦有「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等規定;故各級
學校交通導護人員於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時,如均遵
守前開相...(恕刪)
交通部在第二項已經解釋得很清楚了。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