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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5 太原路車禍 行人闖紅燈 1:45處


黃色小鸭 wrote:
路口監視器拍到囉(看...(恕刪)


這個案子花個四年應該會沒事。

但付出的心力和金錢會很大。

只因為法律保護違法的人。

那為何呆完人要鳥法官?
黃色小鸭 wrote:
路口監視器拍到囉(看...(恕刪)

交通隊隊長已經說了,機車初步看起來沒甚麼罰則,不過行人的300元罰款繳定囉!


兩個行人,應該是要繳600元對吧?

cinnamon coffee wrote:
交通隊隊長已經說了,...(恕刪)

現在只怨嘆機車騎太慢了!

liaof9949 wrote:
很可惜,這影片行人正是在穿越道上,行人是有肇責,不過在法規上騎士違反的比行人還要大,這也是為何過路口要減速慢行,因為搞不好還要被加重二分之一的刑責根本划不來。
這新聞也說明一切...(恕刪)

哪個穿越道?


轉貼:
yahoo 新聞
北市大同交通分隊長羅文彥:「機車初步看起來是,沒有什麼罰則,經過路口的時候,它是屬於綠燈的狀態。」

liaof9949 wrote:
再附上
交通部90.12.26. 交路九十字第0六0六六七號函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軍訓教官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是否適法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恕刪)
三、另查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行人穿越道路及
行人行經鐵路平交道之相關規定,於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一三三條至第一三五條已有明文規範;而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條規定:標誌、
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
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
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同時前開處罰條例第四條
亦有「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等規定;故各級
學校交通導護人員於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時,如均遵
守前開相...(恕刪)

交通部在第二項已經解釋得很清楚了。
...(恕刪)

我不是要跟你打對台,是很生氣,生氣以前玩瑪莉的時候,
直接撞上烏龜被系統判斷我死掉。
這對情侶闖紅燈又沒走在人行穿越道上,這下子保護傘恐怕就沒了,搞不不好還得賠償機車的損失。
台北市的一些行人過馬路~都像在散步一樣~
因為規則說明要禮讓行人~
為什麼不教導行人~過馬路也要快速通過~
在中南部~過馬路都是小跑步的~因為不快點會被叭~
如果~北中南觀念規則合一~那就完美了~行車禮讓行人~
行人過馬路~快速通過~這樣不很好~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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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棟樓大家引用的法條~~~其實都對,但沒有100%誰對誰錯..
因先前有過失致死案例是騎士視線良好未禮讓,但行人闖紅燈,故也須負擔部分責任
其實就我個人認為,103-2有討論空間..因為134-1-4已規範行人穿越道路須遵守號誌..
故該規範的,本來就是未設置號誌的路口來保障行人,103條第一、三項已足夠
103-2,縱容行人可無視號誌,老實說我覺得是惡法...但那些官不改我們也拿他沒輒
所以通過路口還是小心一點比較好...






cinnamon coffee wrote:
交通隊隊長已經說了,機車初步看起來沒甚麼罰則,不過行人的300元罰款繳定囉!
兩個行人,應該是要繳600元對吧?


光是未注意車前狀況這一莫須有的罪~~

就夠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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