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rote:
如果我是法官的話,看了影片我會說...蓄意殺人未遂
並且吊銷駕照。
es4241 wrote: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
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Nicole Kuo wrote:
102年8月20日早上,從新五路左轉大同路一段往台北方向行駛,由中間第二車道切往外線第三車道(一直打右轉方向燈)
alexway wrote:
樓主再轉進大同路後,
有長達1分半鐘的時間一直維持在中線,
然後花了4秒完成變換車道後(慢慢往外車道切),
剛完成變換車道後就立即右轉要切入南陽大橋




es4241 wrote:
觀念還是一樣差,交通...(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