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ali wrote:
Jimmy鄉友1:你...(恕刪)
您好
您說的是正確的,但只針對刑法,Jimmy網友說的也是正確的,不過是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肇事逃逸本身就只是簡稱而已,並不是只能針對刑法
當然此案並無致人死傷,因此不適用刑法,只能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無人受傷或死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致人死傷: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個都是肇事之後進行逃逸,但依是否有致人死傷來判斷法規。
樓主的案例並不適用於刑法,因此對方並無任何刑事責任
另外有網友表示說去驗傷,如果樓主真是人在車上並且受傷,我想此案已經屬於刑事,樓主也不必上來詢問了。因此大膽猜測,樓主的情形無法訴諸刑法,在這樣的情況下刻意想辦法驗傷提告,小心觸犯偽證及誣告,這兩條可比刑法肇事逃逸還嚴重,請三思.... 
                每當你許願時,你是希望上天幫你實現?還是希望牠給你一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