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五楊高架高乘載車道遇到龜車,以時速40~80Km/Hr龜速前進...

對高乘載車道不滿的就一人一信給高公局長吧,團結力量大

xxx 君 您好:
這是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信箱陳情信件啟動通知函
,感謝您使用本局局長信箱。
本郵件由發信系統自動寄出,請勿直接回覆,如有任何問題或意見,請至[局長信箱點這裡]
我們收到您一篇主旨為「 請取消五楊高架高乘載車道 」之陳情信件,請您 確認啟動 本信件,信件生效後,我們將在最短的工作天處理與回覆您的陳情意見,謝謝!

您的陳情信件編號為:FWM1021103002 請啟動本信件,您隨時可依陳情信件編號登入本系統查詢相關處理進度與結果。請點選下列連結至局長信箱系統。
信件編號:FWM1021103002 發送時間2013/11/3 下午 12:06:34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信箱 敬上

三星銀河系 wrote:
比起小黃、砂石車、連...(恕刪)

沒錯,遊覽車最煩了,前面那些幾乎都會很趕時間,比較不會當龜車,遊覽車則是看心情了..
不是特別慢不知在龜啥(打電話?),不然就是特別快、外加死要超活要超...

天天吃阿鈣 wrote:
對高乘載車道不滿的就...(恕刪)

我覺得是規劃的問題

要規劃一條高乘載專用道我沒意見

但是鎖這麼長的雙白線就有點腦殘了!


我是覺得高乘載專用道應該是隨時可以切出

避免遇到龜車或者是那些自稱已經很努力踩油門但時速只能40的滿載大客車

然後限定某些路段才可以匯入高乘載專用道,這樣應該可以減少民怨和提高民眾使用意願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高乘載車道" 有很嚴重的法條衝突問題

HOV 是因應"美國"大眾運輸不發達,經常一人一車的狀況,在都會區堵塞的情況下,為了以原有的車道數目,創造最大的人員運輸量。
這是在鼓勵共乘, 減少車輛數目, 這是一種車道使用及管制規則

國外的 "高乘載車道",搭配有"共乘法",它的目的是希望"共乘",所以在進入的地方,設有"停等區",讓未滿的車,也有機會在"停等區"找到能共乘的人,儘量補滿人數, 這樣才達到"共乘"的目的。

但是台灣是沒有"共乘法"的,冒然這樣"東施傚顰", 是無法達成"節能減碳的目的", 只是"有名無實" 打著環保的名號, 卻完全沒有環保的功能
國外實施HOV, 有其條件和方法, 不是掛上 HOV lane的標誌就好了。

1. 國外的"共乘法"規定,大客車要超過16人搭乘, TAXI一定要載客 , 五揚完全沒有規定,只限大客車、3人以上小客車及計程車行駛 ,如果空的BUS, TAXI空車都可以開上去,要如何節能減碳。

2. 如果大客車、3人以上小客車及計程車被視為大眾運輸, 要節能減碳, 就必須要有法令, 讓一人駕駛放棄獨自駕車, 能夠與它人共乘, 所以要有"共乘法"

在做法上,要設置 P+R (Park and Ride)P是Park停車場,R(Ride)是大眾運輸的公車,輕軌,捷運站的搭乘點 , 就是在高乘載車道的入口, 有一個很大的免費停車場, 一人駕駛可以免費把車停在這裏,就可以少掉這台車上路。

這裏也設置招呼站, 讓人數不夠的車可以在此排隊等候,因為此處有公車,捷運載過來的人,也有放棄自駕的人,它就可以在此找到人,補滿人數共乘, 可以共乘進入市區 。

回程時也可以共乘回到這個停車場, 然後再獨自駕車回到郊區的家

以桃,竹,新北,台北 的車流量, 只要設置共乘區,就可以容易找到共乘的人, 但是這樣牽涉到太多法律問題,要有法律的規範

也就是當車流量大的城鎮區路段, 才有共乘的需求 , 須要 HOV Lane
車流量低時,完全不需要。

單獨一段HOV, 是沒有功能的
沒有配套的共乘法, 也是沒有功能的
沒能聯結大眾運輸, 也是沒有功能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二條
十二、高乘載車道:指專供特定車種或乘載一定人數以上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是沒有說要設於那一個車道, 現在卻設於內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條"車道使用規則"是以"車速"內快外慢的原則,來決定路權
這和高乘載車道,以車輛種類或搭乘人數多少,來決定路權 , 是有衝突的
當兩者衝突時, 何者為優先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大客車行駛內車道違反這一條, 要有"例外解套的法規",才不會相互衝突
這又允許大客車行駛內車道
形成兩者衝突, 要以那一條規則優先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是位階更高的三讀法律, 法規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
如果高乘載大客車, 開不快,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又以那一條法規優先

以法律優位,上述的"法律"高於下面這條"法規命令"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
十五、非高乘載車道允許通行車輛,行駛高乘載車道。

能允許大客車,三人以上小客車,計程車能通行,是依據"法規命令"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9條
車道指定高乘載車輛專行用「遵28.3」。


所以,高公局要開罰,恐有"法規命令" 牴觸"法律"的問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乘載車道"畫上"禁止變換車道線", 無超車可能, 這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相互衝突的

如果口口聲聲說要依法行政, 就先要有配套的法規。

這種規劃只顯示出, 規劃者, 毫無路權觀念

高公局管字第1020014001號 wrote: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20014001號
承辦人:曾曉瑜
電話:(02)29096141#2359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dinoo@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台端陳情案件,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2年4月24日陳情電子郵件敬悉。
二、查五楊高架高乘載車道設置於泰山至中壢轉接道路段(3車道)之最左側車道,緊臨該車道之右側車道即屬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可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最高速限行駛。
三、為維持行車順暢,本局將持續加強宣導該路段之車道使用規定,並持續觀察該路段之行車狀況。
四、台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恕刪)


這種解釋是不符法規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二、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主要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三、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四、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六、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七、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八、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之車道。
九、加速車道︰指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專供汽車由匝道駛入主線車道前加速之車道。 十、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之間,專供汽車駛離主線車道進入匝道前減速之車道。
十一、輔助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外側,銜接相鄰兩交流道間加、減速車道,專供車輛進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之車道。
十二、高乘載車道:指專供特定車種或乘載一定人數以上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十三、交流道︰指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相互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與其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十四、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
十五、爬坡道︰指設於上坡路段主線車道外側,供爬坡時速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十六、中央分隔帶︰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十七、路肩︰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高乘載車道,其可行駛之車種或最低乘載人數,由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快速公路與次要道路平面相交之路口,行駛通過次要道路之車輛,不受本規則規範。


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最左邊的車道,就是超車道 , 這和高承載車道是重疊的

高公局的解釋文稱為函釋, 其法律位階遠低於"法規命令",不應牴觸上述的法規命令。
只能推H大的專業了

台灣的交通法規,文字上實在有很多疏漏
herblee wrote:
"高乘載車道" 有很嚴重的法條衝突問題

如果口口聲聲說要依法行政, 就先要有配套的法規。
這種規劃只顯示出, 規劃者, 毫無路權觀念

高公局的解釋,看來是想把高乘載車道解釋為專用道

道安(98):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

但,文字上說『車種』專用道,高乘載車道,限定的卻不是『車種』
繼高公局之後再去交通部抗議!!

親愛的 xxx網友您好:
  本信為您投書交通部部長(民意)信箱後,由系統自動寄發之確認信函,如您並未投書交通部部長(民意)信箱,請忽略此確認信不必理會。
  您可點選信中之「來信確認」連結(開啟確認網頁查看投書內容,如確認投書內容及相關資料無誤,請按確認網頁之「確認」鍵完成確認程序),案件將排入流程處理;如按確認網頁之「取消」鍵或直接關閉確認網頁,因未完成確認程序,部長信箱不會受理投書內容。
  請務必點選信件內來信確認之超連結文字進行確認,確認有效期為5天,超過5天,確認連結就會失效。
為避免您所投書的陳情信發生無法順利確認情形,建議您的電子信箱地址盡量避免填寫於一般入口網站申請之免費信箱。
  當您使用確認網址連結有問題時,請您於上班時間每週一至週五8:30~17:30撥打2349-2892反映,或將問題寄到( webmaster@motc.gov.tw ),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