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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台灣為何不能有無限高速公路了


不雨 wrote:
台灣國道並沒有超車道這種專用名詞道路~這是很多人自己解讀名詞~


◎新修正處罰條例

[ 95.7.1施行 ] 第33條 高(快)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來源:交通部 交通安全入口網



不雨 wrote:
更重要一點全球並沒有只提供3線道的不限速道路


不明白所謂"3線道"指的是"同向3線道",
還是"雙向共3線道"(雙向為奇數車道的高速公路還真沒見過,請指教)。

曾經於下圖螢光筆標註的E22號道路上(對接道路是A7),
坐在同事駕駛,以時速195km/hr前進的汽車裡。
於內線被後方賓士以相對速度超過20km/hr的情況下,閃大燈要求讓道。
這段路僅僅是同向2線道的無限速路段,而且應該在地球表面。


請勿強詞奪理~不知道台灣高速公路幾線裝傻故問!可顯無知~真的無知就上去走走~

另外這不是法令牴觸嗎?這是國道局公布可行駛不是只給超車使用不需修法?請問這要罰什麼
拜託這位樓主請不要隨便草率看完簡便的交通法不去熟知而自己解讀:以下可是國道專屬網站
內側車道在國道上絕非是只能超車用的專用車道貼再多的罰款文無用~
請注意資訊更新日期可是2013年國道現行實施制度~
兩者相較之下樓主所提出的變成舊法令~

http://www.hpb.gov.tw/files/15-1000-548,c229-1.php


cychang1969 wrote:
◎新修正處罰條例[ ...(恕刪)
不雨 wrote:
台灣國道並沒有超車道這種專用名詞道路~這是很多人自己解讀名詞~


這是閣下提供的網頁內容: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但考慮儀器與碼表誤差值,本局將優先取締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以上車輛,例如速限100公里路段,行駛內側車道速度低於90公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

紅字部分並非自己解讀,而是清楚寫在那裏。
是我看錯?還是閣下當做沒看到?

不雨 wrote:
更重要一點全球並沒有只提供3線道的不限速道路

不雨 wrote:
不知道台灣高速公路幾線裝傻故問!可顯無知~真的無知就上去走走~


閣下大剌剌寫下"全球";
我提出自身的經驗,說明:
不需要3線,同向2線就能提供不限速道路;前提是超車道不能被霸占。(Google 地圖自己看)
我想確認閣下所提到的"3線"為何,才會請閣下指教。
閣下由此判斷出我"無知"嗎?

我所引述的法規較舊,確實不若閣下的法規新。
受教了!

法規的不完善,導致用路人誤用車道。
這篇的開版,不就是感慨觀念不好的用路人,藉著不完善的法規占用超車道。
整棟樓多少人苦口婆心,引經據典;
就是希望用路人的觀念再提升,把超車道還給需要超車的人。

順便一提:我不是樓主,我是鄉民。
不雨 wrote:
先有雞跟先有蛋的問題!
台灣國道並沒有超車道這種專用名詞道路~這是很多人自己解讀名詞~根本無需依照這些人解讀方式去開車(理由就是別人可以塞到車自己不行)

公路局也未曾出現這種專用名詞道路~法規就是這麼定慢速車靠右~而主線內線為超車或限速車用~
並沒有出現僅供超車用道~所以請勿錯誤讀解公路局設置的車道~
更重要一點全球並沒有只提供3線道的不限速道路(台灣路況根本與國外不能相比較)
除非催促公路局修法否則一切依法行事~怨不得他人~...(恕刪)


大大所說"法規就是這麼定慢速車靠右~而主線內線為超車或限速車用"
可有任何法律依據 ?
對不起, 只有在交通部的函釋當中, 出現過如此說法
在"法律"和"法規命令"當中, 都沒有這種說法, 沒有

要依法論法, 很好
請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修正日期為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 (法規命令之定義)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解釋性行政規則稱之「函釋」或「解釋令」,無特定名稱亦不具法規之格式,若其內容符合行政規則定義者 ,應屬交通部之內部之"行政規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是法規命令, 它是依據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所訂定的。
函釋則屬於"行政規則"的範疇
法律位階高於命令和行政規則,命令和行政規則牴觸法律者無效

法律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所以,命令"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應該牴觸前面 法律的規定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是Kerner (1998)F-S-J三相車流當中的 F車流和S-Stable, F車流是有安全車距, S-stable勉強有安全車距。
堵塞行車之狀況, 是F-S-J車流當中的S-Metastable車流和J車流, 這種情況是沒有安全車距的,是無法超車的。
安全車距的法規命令依據如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wrote: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前項規定例示如下:
車速(公里/小時).......最小距離(公尺)
....................大型車...小型車
六十.................四十....三十
七十.................五十....三五
八十.................六十....四十
九十.................七十....四五
一百.................八十....五十
一百一十..............九十....五五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因此,依據這條規則,不堵塞行車之狀況,就是
1."能超車",
2.也有安全車距之情況
也就是指車流狀況屬於 F 自由車流

再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必須有三個階段
1. 前,後車在同一車道,後車先變換到"左側車道"
2.在左側這條車道上超越前車
3.超越到足夠安全距離, 回到右側的車道 , 讓後車變成前車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
"行車"卻是不必變換車道的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行車和超車二種路權, 如何放在同一個車道上? 所以, 上述的"最高速行駛",還是在"超車",不應解釋為"行車"

"最高速"的車速是要贏過其它車輛的, 不是落後, 超車的車速也是要高過其它車輛的
所以, 最高速行駛於超車道上 , 是屬於整個超車當中的 2.在左側這條車道上超越前車 ,是"超越"的進行式
這是在中線車輛過多, 無法即時回到中線車道時, 必須連續不停的超越中線車時,所做的但書
當右邊無車可以超越時, 就應該回歸"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的立法精神, 回到中線車道, 完成整個超車的程序的第3步驟,駛入原行路線。也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所以"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應該解釋為,不用換車道之"定速行駛"的"行車",因為這樣解釋的話,"超車道"就變成"行車道", 這就牴觸前面法條所說的...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所以,"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超車行為當中,"正在超越"的那個部份, 這句話是規定"超越時的車速", 不是給予超車道有"行車權"

這樣解釋,才不會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所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另,這段話的前一段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一項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後面再說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不使用超車道,不就是違反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行駛於超車道上,卻無超車行為,把超車道拿來"行車",同樣也是違反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再說(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說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依據科學文獻報告,Kerner (1998)F-S-J三相車流的說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1#42356597
若超車道車流原本為 F 自由車流,下降到 S-stable 車流時,
或車流原本為S-stable,下降到S-metastable 時
就是發生"堵塞超車道行車"的狀況
在超車道上超完車就離開, 超車道就可以保持為 F 自由車流
超完車,只要定速行駛不離開,無論車速多少,皆符合S-stable車流的定義,會形成 S-stable車流
這樣就是由 F 車流下降到 S-stable 車流, 也就是"堵塞超車道行車"


上圖的縱軸, 是 超車的可能性 1 <-> 0 之間, 橫軸為車輛密度
超車的可能性越高, 越趨近於1 , 就越能維持車流為F自由車流
超車的可能性若低於 0.5 (縱軸的一半), 就都是 S 車流了

定速行駛超車道不離開,一定會"堵塞超車道行車"
當然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

cychang1969 wrote:
這是閣下提供的網頁內.
這是閣下提供的網頁內容: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但考慮儀器與碼表誤差值,本局將優先取締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以上車輛,例如速限100公里路段,行駛內側車道速度低於90公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

紅字部分並非自己解讀,而是清楚寫在那裏。
是我看錯?還是閣下當做沒看到?

我所引述的法規較舊,確實不若閣下的法規新。
受教了!
..(恕刪)

是的,大大所說的紅字部份, 是有法律的依據,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法規是有車速分流, 內快外慢的立法精神, 但是條文當中,卻沒明文說清楚,直接說
內車道的車速要永遠高於外車道
或是 "除非超車, 靠右行駛"
它說的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但是, 絕對車速有上下誤差值, 這就創造許多"模糊地帶"

在此只寫了速限90km, 沒寫速限100km如何,所以才有紅色的再解釋,可以看出"慢車靠右"行駛的立法精神
那麼,速限110km又該如何?
應該以此類推,低於最高速限 10km , 稱為慢速車,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錶速通常落後實際車速10km, 照錶速行駛, 其實就已經是慢速車了!

不過, 這些只是交通部內部的行政規則, 其所說的,是它們如何作業的一個標準
是說,有如此這樣就要取締,或是不取締, 並不是說,沒有這樣就是合於法律規定

實際上, 車速和路權是無關的
決定超車道的路權是"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 不是"車速多少"
所以,上面所述,是規定在超車道上行駛時的車速
不是反過來說,達到規定的車速, 就可以佔用超車道不走

新舊法條的問題, 大大不必憂心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在舊條文就有, 新條文也還在, 並未更動
所以新舊條文, 在"內車道應為超車道"這一點, 是完全一致的。

herblee wrote:
因此,依據這條規則,...(恕刪)

我發現每次討論這個話題,
總是有幾個鄉民喜歡把臉湊上來讓人家洗....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不雨 wrote:
先有雞跟先有蛋的問題...(恕刪)

是沒有規定不能走,只是沒有道德而已!
小學時學的禮義廉恥,到現在已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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