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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右轉撞倒機車,騎士及時跳開!


壓力鍋 wrote:
有呀!就在同一條文的下面: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在同條文內接續著前文,以我的理解應是指同一車道行駛時的規定。

這裡說的併行是指相鄰線道的間隔
之前就說過了,同車道絕不可以併行
該公文僅針對單車道進行答覆,並不代表可以用來解釋其他情形
maa1685 wrote:
別誤導, 打方向燈不是無敵,
不管有沒有打方向燈, 這個案例貨車都有肇責!)


如果有此影片去佐證,該機車幾乎是全錯

如果訴訟時無這影片,就可能汽車會被判錯較多
==========================================
從影片可以看出,汽車已在前方預備轉彎了,機車是從很後方無故的(不顧前方車況)自己往前闖去

這與機車汽車並排後被轉彎車撞上的情況是不同的


看起來是機車錯的多...
但貨車怎樣都會有一條"因注意而未注意"
機車離貨車這麼近...不會有死角問題...
跟理盲講理~黑人問號!?

gungunM wrote:
看起來是機車錯的多....(恕刪)

請問貨車為什麼會犯"應注意而未能注意"?
壓力鍋 wrote:
有呀!就在同一條文的下面: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在同條文內接續著前文,以我的理解應是指同一車道行駛時的規定。

我的理解也是接續前文, 前文提到"除擬超越前車外..", 超車時勢必會會併行的情況發生, 而這裏提到的併行, 就是指同車道要超車時會發生併行的情況, 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兩者是相互呼應, 不相衝突.

魯拉拉拉 wrote:
汽車和機車究竟能不能...(恕刪)

很多人騎, 不代表是對的, 幾部車闖紅燈, 也不代表闖紅燈是允許的, 大部份的人還是乖乖停等紅燈。

交通大隊的警員都不會錯? 專門研究法條的法官、律師都會錯, 何論是一個員警.
L大提供的案例, 也有法官的解釋,
六、至本案經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於告訴人改稱非與被告行駛同一車道 前,鑑定雖認兩車亦為前後之相對關係(即被告貨車在前,告訴人機車在貨車 之後),及二人行駛第四車道係繪有右轉指向線,告訴人直行機車有未依標線 指示行駛及未注意同車道前車之行車動態之情,告訴未依標線指示行駛為肇事 主因,並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 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認被告右轉前未注意右後來車亦為肇事次 因,此有該會鑑定意見書一件在卷可按。惟按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 釋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 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此亦有該函釋在卷可憑。而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汽車在 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 離。此乃駕駛人見車前狀況,尚得採取必要安全舉措,但縱見車後有狀況,亦 無從閃躲,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是前開鑑定未 注意及其二人係行駛於同一車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應 由後車保持可隨時煞停之距離,而誤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 第七款,認被告有右轉未注意右後來車之失,該鑑定意見自有違誤,不足採憑。
怎麼法官的判例就不相信.

我也不想浪費時間在這裏爭辯, 避免併行可以讓行車更安全.

不論騎車或開車, 併行都應該要儘量避免的.
不同車道就要避免併行, 何況是同車道.
個人認為,機車是主要肇責: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

機車動向:後車->右側並行->(右側超車)碰!

貨車動向:前車->路口右轉->碰!


把小貨車換成車身更長的貨櫃車、聯結車好了,機車在前車右轉彎時,鑽到右側去

貨櫃車、聯結車駕駛,再小心也不可能看到這台機車

可以主張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判大車的錯嗎?


lin5205520 wrote:
請問貨車為什麼會犯"...(恕刪)


右轉車不該注意右後方嗎??
應注意吧??
那貨車有注意嗎??
有注意就不會撞到了...
未注意把??
跟理盲講理~黑人問號!?
很巧
第一部影片的站法我也有過
當時完全左邊側撞
直接左腳收回來站在機車右邊
機車卡在保桿下
車子後退
互相問候沒事後走人

第二部影片的摔法我也來過一次
表面上沒事
但是膝蓋還是擦破一大片
化膿了一兩個禮拜才好

第三次遇坑洞自摔
滾了兩三圈
還是有點內傷

後來就買車了
gungunM wrote:
右轉車不該注意右後方...(恕刪)

當貨車開始做右轉彎的動作時
貨車駕駛已經做了.應注意.能注意.有注意之行為
貨車駕駛要注意左.右.前方的動態
所以貨車駕駛不可能會犯有應注意而未能注意.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你說貨車駕駛沒注意右後方
這時候有兩個條文在保護著貨車駕駛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汽車行駛時,
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2.「信賴原則」
道路交通優先權衍生適用「信賴原則」:
所謂「信賴原則」,乃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之謂。此乃物質文明進步及道路交通情況變化,因而自然形成之思想理念。它係建立於「被容許之危險」及「危險責任公平分配」之觀點上,不僅適用於一般道路交通,及其它鐵路、航空、海運…等方面,凡屬於多數人參與之各項危險事業,亦都有其適用範圍。信賴原則是由交通刑事犯之問題上發展而來,其在道路交通方面之具體適用,則為「如無特別情事,任何交通參與者,均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而無須存有他人即將違反交通秩序之念頭」,「所有交通參與者,在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謹慎採取適切行動所發生之結果,不負責任」。所以在無特別情事,可適用信賴原則之適當場合,倘若其他交通參與人不遵守交通秩序,突然出現反乎常態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所害之結果時,該交通參與者基於上述信賴,應認為已盡注意之義務,不負任何過失責任。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六九六三號:「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會有偶發的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當有刑事判例。


而信賴原則裡寫的該交通參與者基於上述信賴,應認為已盡注意之義務,不負任何過失責任。是再說
貨車駕駛已盡注意之義務.貨車駕駛要右轉.打了右方向燈警示後方用路人
貨車駕駛基於信賴後方用路人.都能像他一樣的遵守交通規則.而行右轉!

但機車駕駛有做到遵守94條的交通規則嗎?機車沒有做到!
當時機車跟貨車的車廂後門平行時.有所謂的安全距離與間隔嗎?也沒有!
機車不遵守94條交通規則.又硬擠過去.導致事故發生.怎能怪罪貨車呢?
第一部影片中的糾紛算容易分辨,至少貨車是靠外側車道右轉,在路上看過不少駕駛是從快車道右轉的,網路上的理由是因為慢車道機車太多過不去~當然這是不對的

某些有設分隔島的路口"允許"綠燈從分隔島內側右轉! 沒錯!讓外側直行車流和內側右轉車流在路口交會結果就是塞成一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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