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5/7/14發生追撞事故(無人受傷),對方是公司車,當時跟我說會讓保險公司跟我聯絡,叫我以後就找保險公司,所以我完全沒有拍照或聯絡他本人,六個月後的2016/1/20我收到一封國泰世華保險公司來信,說車輛已修復要我賠18萬多,並要我三日內回電。但這過程中保險公司完全沒有連絡我(這封信是第一次聯繫),我當時也沒有拍照、也沒有參與車損勘驗、議價等。我收到信後經過了三四天查資料到處詢問後回電給保險公司的聯絡人,要求詳細資料和發票,對方卻告知我因為超過三天已移交給他們(保險公司)的法務,因此他不能答覆我也不能給我資料。我覺得整個過程非常不合理,但又不知如何處理,況且對方是懂法、懂操作空間的保險公司。我詢問過兩位律師,只說參與勘驗和議價並非法律保障之必要權利,因此想請教您告到金管會時是如何處理?
拜託大大指點啊!!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