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ple7595 wrote:我的原則 路上...(恕刪) 妳好像從頭到尾都把國道駕駛跟平面道路駕駛混為一談了吧!平面好像沒說內側車道就是給妳拿來超車用的喔!光你說那句"禁行機車"就知道妳言論有明顯偏向四輪...有點常識的都知道"重機路權等同汽車"他本來就不在"禁行機車"的範圍內了!
GORDON0324 wrote:鬼扯... 什麼叫雙...(恕刪) 提出一個重點不管今天是不是騎重機 還是你是開車被逼內車道本來就是要讓出來這是基本的路權 不分車種 懂嗎?你有你的路權 那擋到別人 他人路權又再哪?
太吵了..講那多何必讓?何必姑息呢這種情形去檢舉結果就是馬3敗,重機贏馬3車主絕對會很痛不理性網友,嘴巴會安靜點檢舉個危險駕駛(有地點,有時間日期,有影片) 100%會開單就可讓他罰個6千~2萬4元另帶車牌給監理站保管3個月外加免費送他去監理站補習(道安講習)這樣簡單的事,檢舉上去,吃虧絕對是馬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maple7595 wrote:沒叫你超速!!!是叫...(恕刪) 你真的是......唉可不可以就不要再講一些有的沒的明明沒惹到馬三,馬三長按喇叭超車就算了 還不時踩煞車,已經是法理不容開車騎車當下難免會有些脾氣,不是每個人都一定要像俗辣一樣,事主加速回內車道繼續騎 這是事主當下的反應請問就算之後的刷卡等行為是他招惹的 請問事主哪裡錯了犯了哪條法? 還是你要像她媽一樣囉嗦?本篇宗旨就是馬三危險駕駛橫越雙黃線開罰無誤別說一些543
richard7083 wrote:妳好像從頭到尾都把國...(恕刪) 好 換個角度今天兩線道 內車道與外車道都是大車佔用了(拖板~水泥車之類)你會怎麼說? 告訴我你會怎麼想別跟我說你會心平氣和的開在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