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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那些認為不必讓出超車道的車主

建議駕駛人,如因急事而有時間上壓力,建議向高速公路警察請求協助,千萬不要自己不怕晚七天回家,也連累無辜用路人。
感恩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Daniel Blue wrote:
建議駕駛人,如因急事...(恕刪)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內車道使用方法的宣導與公車博愛座使用的宣導是相同的

博愛座是碰到滿座狀況下 看見老弱婦孺 孕婦老人尤其重要 年輕人自動讓座是禮貌 有良好教養
(人家挺著大肚子萬一跌倒流產怎麼辦?)

車子上面空位一堆 即使你是金牌國手去座博愛座 也沒人會講話的~

正確使用超車道~暢其車流 大家都有禮貌的行車 自然事故意外就會減少~
I'm major.
真無聊的討論。。。

哪有超車道。。

哪有非左側超車。。

頭腦這麼硬。。不要出門好了。。

地球很危險。。台灣更危險。。

majors wrote:
佔用內車道需要用錄影舉證 比測速照相舉證難度要高很多 所以大多用宣導的方式 並沒有強制性取締

且什麼都要用法律去約束人民 那什麼時候才能進步先進國家之林??

車流順暢 碰內車道後車逼近閃燈 請禮貌性讓道 這是基本行車禮貌~至於他們有門有超速 自有人取締

宣導的法令不要只看一條 都有但書的

就像上面講的 高速公路都塞車了 怎麼去分內外車道?當然佔用沒人會說你不對~

沒塞車的狀況下去長時間佔用不讓道就不對了~


不用法律約束人民~那要法律做啥?

車流順暢 碰內車道後車逼近閃燈 請禮貌性讓道 這是基本行車禮貌
↑我用最高時速在開,後面用更高時速逼我車就是禮貌??而且還是超速違法的狀況下~

沒塞車的狀況下去長時間佔用不讓道就不對了
↑如果不是持續以最高時速在開而佔用是不對的,這點同意。但持續以最高時速在開,並沒有不對。

eadison.liu wrote:
不用法律約束人民~那...(恕刪)


這點我就覺得非常奇怪十幾年前 我們認為這是基本常識 基本的禮讓 這是不需要用法條來約束的!

為什麼十幾年後要變成用法律才能約束?? 教育出了問題嗎?

您即使是自認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碰比自己高速車輛由後方逼近 仍建議讓道行駛 減少衝突(塞車例外)
I'm major.
這問題討論已久!

會讓的人就會讓!

自以為是的人怎樣都不會讓的!

昨天開在高速公路上,

一輛三菱休旅車佔用內側車道,

他前面至少700公尺沒車,

他老大還跟貨車並行,

一點也不覺得是醋的!

接著我看到一堆車!散燈,逼車!

他還是不讓!

我不知這是怎樣的世界!

自以為對的人!爛爛爛!!

majors wrote: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恕刪)


正確使用超車道~暢其車流 大家都有禮貌的行車 自然事故意外就會減少~
↑這點非常同意,所以就請那些超車為由~超速為實的人~"正確的使用超車道",自然事故減少

bm5bss wrote:
請回答下列問題。1....(恕刪)


超車道是我的,我要死守超車道,死也不讓,想要走超車道要從我的屍體上跨過




佔用超車道的人大概是這樣想的吧
雖然老調再重複貼一些法規:

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所以在限速100路段跑110是違法的,造成某一棟大樓樓主偷改自己文章。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
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公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二、汽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三、汽車行駛於同向四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外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可行駛於中內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第二十六條

在高速公路執勤之人員應穿著制服,佩帶識別標識。必要時得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核准攜帶稽查證,實施便衣交通稽查。
前項執勤之公路警察,發現汽車駕駛人違反交通管理事件,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者,除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外,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逕行舉發:
一、超過規定速度行駛者。
二、不依規定變換車道者。

會規定超車時使用緊鄰之內側超車,就是在規範行車動線時越內側速率越高,左右線車速率差不致落差太大,所以在四線道車要超內二車會規範從左側超車,在不談到超車該不該讓時,此種行車條件下能得到最大運輸量且不易發生交通事故。
台灣加油

ian1980 wrote:
這問題討論已久!會讓...(恕刪)


是的 所以要多宣導 弄到要制定法律開罰我認為是沒必要 台灣為什麼只能走倒車?

如果真的需要到制定一條法律來約束這種事情 甚至制定一條法律規範博愛座怎麼座那真的很糟糕!
I'm maj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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