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s wrote:
佔用內車道需要用錄影舉證 比測速照相舉證難度要高很多 所以大多用宣導的方式 並沒有強制性取締
且什麼都要用法律去約束人民 那什麼時候才能進步先進國家之林??
車流順暢 碰內車道後車逼近閃燈 請禮貌性讓道 這是基本行車禮貌~至於他們有門有超速 自有人取締
宣導的法令不要只看一條 都有但書的
就像上面講的 高速公路都塞車了 怎麼去分內外車道?當然佔用沒人會說你不對~
沒塞車的狀況下去長時間佔用不讓道就不對了~
不用法律約束人民~那要法律做啥?
車流順暢 碰內車道後車逼近閃燈 請禮貌性讓道 這是基本行車禮貌
↑我用最高時速在開,後面用更高時速逼我車就是禮貌??而且還是超速違法的狀況下~
沒塞車的狀況下去長時間佔用不讓道就不對了
↑如果不是持續以最高時速在開而佔用是不對的,這點同意。但持續以最高時速在開,並沒有不對。
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所以在限速100路段跑110是違法的,造成某一棟大樓樓主偷改自己文章。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
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公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二、汽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三、汽車行駛於同向四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外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可行駛於中內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第二十六條
在高速公路執勤之人員應穿著制服,佩帶識別標識。必要時得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核准攜帶稽查證,實施便衣交通稽查。
前項執勤之公路警察,發現汽車駕駛人違反交通管理事件,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者,除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外,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逕行舉發:
一、超過規定速度行駛者。
二、不依規定變換車道者。
會規定超車時使用緊鄰之內側超車,就是在規範行車動線時越內側速率越高,左右線車速率差不致落差太大,所以在四線道車要超內二車會規範從左側超車,在不談到超車該不該讓時,此種行車條件下能得到最大運輸量且不易發生交通事故。
台灣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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