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lance0910 wrote:真的是....比顧客期待更多啊...(恕刪) 呵~ 這個有梗~我想老闆可能不知道以下法條~刑法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352、353)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 第 342 條 背信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夜路走多了難免碰到鬼,不是不報時候未到,不過我看....也差不多到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