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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四人,不賠不和解, 判三年二個月, 判決文在呢? (共六死)

喝酒再撞下去太遜了
而且還會不小心喝太多撞歪了

當然是先撞死之後
再拿出酒來喝個一兩口就可以了

以後黑道火拼都先開車互相衝撞
最後散場後有撞死人的
都拿瓶酒喝一下搞定
在不修法~那些殺手們就不會笨笨的拿槍去殺人了~喝點酒~然後開車去撞比較快~
不然~你開槍殺人可能要被判個10年20年~酒駕殺人頂多關幾年就又是條好漢~
bbblee wrote:
高雄地院的判決,ht...(恕刪)

不是三年二個月,是只有兩年
因為法官說肇事者有悔意又和解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0,交易,131
【裁判日期】 1010221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鐘鈺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
選任辯護人 賴柏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婷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84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鐘鈺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裁判字號】 101,交上易,64
【裁判日期】 1010904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上易字第64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鐘鈺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交易字第131 號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840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鐘鈺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lijen002 wrote:
不是三年二個月,是只有兩年
因為法官說肇事者有悔意又和解了

沒聽過鱷魚的眼淚嗎?悔意?

他背負六條人命呢!這種人應該要直接送去滅絕營(Vernichtungslager)處理掉,包括他的暴力討債集團。
歐美系統受害者

mingchao_liu wrote:
沒聽過鱷魚的眼淚嗎?...(恕刪)


其實關於酒駕肇事致死,在民國100年11月已經修法改成可判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而酒駕不能安全駕駛,也可以判到兩年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這個案件發生時間剛好是在修法之前,所以法官說要引用舊法酒駕不能安全駕駛最高只有1年徒刑,過失致人於死是2年
鳥到不行的鬼島


酒駕何時才能用重刑?


等撞死一個達官貴人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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