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嘿西西2 wrote:這種人情世故我也懂現在我也只能這麼做了只是覺得跟我的原則問題有很大的出入因為換成了是我我會主動登門道歉 並付上賠償金就算是再小的錢我認為該負責的就是該負責的...(恕刪) 不要用自己的道德標準套用在別人身上,別人做不到是他父母家教沒教好,你做得到是你父母家教不錯。檢驗別人的道德是一件吃力不討好的事,人生路一點小小的經驗,供參考。
Garys wrote:錯又要凹又要裝沒事...(恕刪) 這就是人性所以法律講求人權基本上要有抗辯的權利前面有人說了自己的道德標準不用隨意用來套在別人身上你的高標準未必俯和現代社會中的每一個人何苦幹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笑一笑至少在道德面上你高他一大截爭贏了你不過得到2張小朋友外加一個隱性的敵人其他就沒有了
Garys wrote:很多事 是要講原則的...(恕刪) 原則這種東西是要用在不傷害他人的情況下你所謂的原則並沒有公告周知吧別人為何又要去認識你所謂的原則呢??你的原則在別人看來也許不過就是一件雞毛蒜皮的小事如果這麼在意不如就在機車上貼張告知禁止任何人靠近自己機車,損傷者照價賠償大家不就都知道你這麼的在乎"這條原則"但是你會失去甚麼自己可以接受的話就OK
旋風 wrote:原則這種東西是要用在...(恕刪) 我的原則就是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這是最基本的 只要有受過六年或九年國教都應是如此只是教育不是只有去學校讀個書就會成功的社會和家庭都是很大的可變因素.....弄壞人家的東西 就是要賠第一時間就去通知對方車主人常說伸手不打笑臉人 先承認以及先說聲抱歉其實很多事都好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