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敏隆/台北報導〕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日前行文各警分局,要求警員未來必須要先處理同一路段違規併排停車,確保機車騎士路權,才能拍照取締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告發機車違規也要放大攝影範圍,若未拍到禁行機車道右邊車道情況,不予採證。
警察是該連同違規人右側車道的情形一起入鏡的,
這樣比較沒爭議不需再討論了吧!!
多數交通違規的事實通常都稍縱即逝,
拍照只是取締方式的一種,
因為有些違規並不見得適合攔停舉發,
要求每個警察都配備隨身的攝影機、相機,
違規事實一定要拍下才能舉發,
符合aaron大您所謂的證據齊全,
那警察根本不能攔停舉發...
交通違規並非只處罰故意,
我騎車不小心沒注意到禁止標誌、號誌,一樣要受罰...
執法者也是人,會有犯錯疏忽的時候,
所以執法有瑕疵,法律有給予你救濟的方法,
也會給執法人員處份的方式,要求他下次不要再犯,
蒐證更齊全,拍得更清楚,讓你無從辯解,只能乖乖繳錢!!!

沒拍旁邊的路況被開單的,就去申訴、去聲明異議,
沒理由的就乖乖繳錢別再叫說政府搶錢了...
檢舉違規、疏導交通找警察(治標),
但道路設計不良,號誌標誌標線規劃不當,不是警察管的,
應該找市政府交通局(治本)...
雖然我是機車族,也希望能有更大的行車空間,
但是在法令沒有改變之前,還是乖乖守法...
駕駛人的行為、道路、法規的設計、執法者的態度,
到底是那個問題比較大,大家可以去討論,
個人是覺得駕駛人的行為想法,需要更正的比較多...
自己也違規被開過單,
簽名...不代表畫押,不代表認罪,
只是公文書送達的一個程序,
確認你有收到罰單,
申訴或聲明異議的的時候,
不會因為你拒簽就比較容易通過,
要註明理由,寫在申訴書上就好了,
寫在罰單上只是浪費時間,
當然簽不簽收都不影響你申訴的權力,
也不會因為不簽收就不用繳錢...
再者要拍照,不如裝個行車紀錄器來的實在,
要拍的時候,車輛開走了,不就欲哭無淚...
麗挺樓主這個超優良的想法。
台灣的交通亂象需要大家一起來努力。
警力有限,民力無窮。
大家也不願意看到自己明明守法卻要遭到違規的人侵害吧。
所以,充分利用您手上的數位相機、數位攝影機以及行車紀錄器檢舉這些違規的車輛吧......
政府給不給獎金一回事,交通秩序的良好,才是保持車流順暢的不二法門。
像高速公路塞車,開路肩的車有如過江之鯽不知凡幾?開到看見警車(紅斑馬)臨時又插入主線道,後面不是塞更慘?
更不要說平面道路塞車,佔用路肩、機車優先道甚至人行道型車的車輛。
馬總統既然連證所稅都敢上路了,就把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獎金制度也一起上路吧,我保證----
「收到的交通違規罰款絕對比目前的交通違規罰款加以後的證所稅的總金額高一倍以上」。
立委諸公,一起來推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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