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開車要左轉的路口,對向也可以左轉,當時有一部廂形車在那等待,擋住了我看向其後方的大部分視線。我看它後方遠遠的下一個紅綠燈剛轉綠,按照我每天下班都走的經驗,自以為一定可以轉過去便加速通過,車頭剛出來就發現有一部飛馳而來的摩托車開始遠遠地急剎,我知道加速已經來不及,下一刻便是他撞上我右側 C 柱後方之處。
警察到來仔細觀察之後,就問我有沒有異議,大家都心知肚明按照法規,這起事故的責任完全歸屬於我,而我當下也回答沒有,簽名後交給到場的保險公司業務處理;不是說我不能提出對方超速這件事,舉證困難只是另一回事,而是這一點比起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來說,可說已經不算什麼了。試問如果我不是該注意而未注意,抱著僥倖與搶快的心理轉出去,他超速與否實際上沒有意義,不是嗎?
換句話說,除非那裡有大彎道讓人看不到、或是對方的摩托車超安靜讓人聽不到,您的家人如果有作到應有的注意並不搶快,對方並不是從不該出現的方位出現,而是在她對向車道上往正確的方向前進,今天就算她未開大燈或是超速,這起事故都不會發生。
這是個人親身經歷後省思自身所得,在此分享給您和您的家人。萬幸是只有皮肉之傷,大家都還有未來;或是換個角度阿 Q 點想,這種事情上能用錢合法擺平的狀況,都該感謝了。
Wise men talk coz they have something to say; fool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
第 102 條 (汽車交岔路口行進、轉彎)
六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
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所謂絕對路權視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才成立的,如果直行車輛有所謂的絕對路權可無視轉彎車輛的話,那大家應該可以開一台破爛汽車去撞轉彎中的雙B請求賠償囉!~~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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