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barose wrote:
你說的電子收費優點我都讚同
只是我們立場不同
你以自己快速方便通過收費站為立基
我以寧可自己不便也不願讓私人企業集團得利為出發點
你是那完成遠通達成率38%內的
而我是那未完成遠通達成率的62%的
...(恕刪)
同樣一個社會,有些人是以自私自利為出發點,有些人卻是以社會公義為優先,我相信在台灣後面一種人還是比較多的!
2sc wrote:
遠通投資再多錢設置eTag,在民眾眼中都是為依里程收費在做準備,是進一步剝奪用路人選擇與抵制的權利。遠通已經違約超過一年,而且高公局也一再給遠通機會提出改善方案卻不見效果,照理說應該開始罰款,但高公局卻將eTag解釋為違約的改善措施,而不對遠通的違約行使罰款或解約的處置。如果要換成eTag之類RFID系統,表示遠通建置的紅外線ECT已經失敗,就應該要解約。無論是收回公營或重新招標,都不應該繼續為遠通護航,讓遠通明年在明年改依里程收費時,由違約變成獨占,而用路人再也沒有選擇的機會。
阿奇 wrote:
我平均一個月用掉一本...(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