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修正通過,比照刑事案件「微罪不舉」原則,各行政法令罰鍰3000元以下者得予免罰,其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人民關係最為密切,為免執行困擾,警政署列舉2 1項輕微案件,列為免罰案件,以勸導代替告發,七月一日起實施。警方已趕印勸導單,首次違規經勸導後,即列入電腦,下次觸犯同一行為,仍將告發。
該21項條文罰鍰皆為300至600元罰鍰,如: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未能及時停車,進入機車停等區,以及號誌燈號變換之際,未及時停車致超越停止線停止,但車前輪未進入停止線。大型車在多車道右轉,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超過最高速限10公里以下(但長隧道除外),酒精測試超過標準值每公升0.02亳克以下,其他如緊急救護傷患,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為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未攜帶行車執照行駛、道路堆積置放妨害交通之物等項目,皆為輕微違規案件。
部內要求警方執法勸導時,違規事實認定應慎重,不可僅憑直覺及意氣用事,輕微違規勸導,應符合勸導適用條款及項目,態度謙和,避免傷及當事人自尊之言詞。
原文 7月起 交通違規微罪不罰
這好像是2006年就公布的資料,況且測速照相器材雖經中央標準局檢驗,但都有公差,執法單位能確保機器百分之一百準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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