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說酒駕撞人
我覺得喝酒開車的人有點莫名其妙,只在乎自己的感受而忽略別人的安全
這種人很不適合活在現在這種體制之下,因為他就是顆不定時炸彈,隨時都有可能危害別人的安危
在喝完酒踏上車的那一刻,他就是個炸彈客了,帶著一車的汽油跟易爆品,在街上隨機衝撞無辜的人
我不太懂法律,但周遭的幾個朋友也發生過類似的事情
在撞車後,出院,跟對方周旋,上法庭的這些過程,一步一步都感覺像是在鬥智,雙方都會組成智囊團,不斷的攻防
上法庭只是一個時間點,在那之前要不斷的攻防,等時間點到在來計算雙方得分評斷結果
酒駕肇事者從撞車當下的驚恐,接著之後愧疚,到後面的逃避責任
仔細想想他驚恐因為自己受到驚嚇,他愧疚因為事後的賠償他必須讓家人的生活負擔加重,最後他為了自我的利益逃避責任
但他從來沒有想過被撞的人(除了被撞的人的損失,因為這可能是他要賠的)~~
而當你上法庭時,發現對方送到醫院的禮品原來是呈堂證供時,更是哭笑不得
哪來的情,哪來的理??
樓主,法理情阿,為了保護自己,告吧,不要手軟,賠償也不要手軟,最後那些讓他砍掉的金額,才是你可憐他賞他的~~
我沒有分身 wrote:
你跟你女兒是算兩件過失傷害
不是合起來一件
你這樣應該瞭了吧
直接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吧(恕刪)
yctlkk wrote:
過失傷害「算兩件」哦~
車主的,跟女兒的
記得「分。開。計。算。」^^"
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
車主告一次(附車損)
女兒也告一次(當然車主代勞…)
一案判三個月,兩案判六個月(恕刪)
G35 wrote:
樓主和女兒是一起被撞傷的,對方是一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是想像競合,
從一重處斷喔,怎麼會兩罪?(恕刪)
yctlkk與我沒有分身皆認為為兩件過失傷害
,但加害人是行為單數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
名,刑法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
處斷,我與G35皆認為是想像競合,不知二
位還是有其他論點,可以討論看看。
至於醉態駕駛與過失傷害犯刑法185之3+刑法284,
見解上有人認為應數罪併罰,也有人認為應想像競合
,這部份就看法官要如何判定了。
6100 wrote:
Lin大~
如果對方
1.沒財產
2.也沒工作
3.連想都不想賠
4.名下無任何財產
還真的是無敵勒~
小弟遇上的傢伙還多了
5.吸毒
6.肇事後車輛立即變賣(連申請假扣押都來不及)
開馬5的~您說沒財產小弟也不信!
但車主是誰?肇事對方有無存款?工作?
一切的賠償金額都會是衝著對方來請求
不可能對方的關係人(親戚朋友)也跟著賠
除非~對方未成年
或是車主知道對方未成年,酗酒,吸毒,禁止駕駛還借車
才可以負連帶責任
您說對方擺爛~還真的可以擺爛不還
只要刑事判刑的刑期服完
民事賠償想關對方~根本就不可能!
另外~申請假扣押如果沒記錯的話
是要提供一筆擔保金的
譬如求償100萬
可能就要押個1.8萬之類的(有個比例)
...(恕刪)
在台灣
還真的是爛人無敵阿
不過說真的
有幾個人名下是完全無任何存款財產資產的?
如果這樣的話
乞丐開車亂撞別人
不就無敵了
還可以去牢裡吃免錢飯
名下又無任何財產資產工作
也感謝你的經驗談
受教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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