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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3-QH 惡意逼車危險駕駛


DSNT wrote:
我是很好奇這些人對於阿狗先生超過 Teana 之後往左前方 45 度角揚長而去的行為下的註解是什麼?
..(恕刪)






註解就是車子性能太差,不小心滑了出去
怎還沒上新聞,讓全台灣都知道狗哥高超的技術

上新聞~上新聞~上新聞


窮到只剩下7億 wrote:
上新聞~上新聞~上新聞



我在第八頁
應該看不到我了


如果以影片方式變換車道之後過了4秒之後才又變換車道視為任意變換車道~

高速公路上多放幾支攝影機取締, 那大家早就免繳稅了
相機有一種奇妙又難以抗拒的吸引力...........
恩...我是覺得雖然DOG這樣開車確實不太好
但是樓主也不用這樣趕盡殺絕
不需要把DOG的個人資料都PO上來~~
有把影片寄給警察
警察自然就會給他應有的懲罰囉~~


他的名稱都說了他是某種動物
不要計較啦
這個個案 , 車牌不清楚 , 警察會退件 .

兩個都有不對,樓主都寄給警察那就給警察去處理,
沒有甚麼護不護航,
但回覆的一些人有罵人的字眼以及人身攻擊的人,
看看下面這一篇
http://hichannel.hinet.net/hinews/article.do?newsid=4297367&option=media&cate=finance
再想想看是不是要這樣去說一個人,不要逞一時的口快惹上官司.

另外我說樓主是新開立的帳號是我看錯,我再此對樓主說聲"對不起",
但有人說我是新開立帳號那這些人要怎麼給我交代?
我PO我註冊的日期 -->註冊日期:2009-11-28 00:32

對於影片我是個人看法,以影片來看因為"未保持安全距離"而變換車道,也是影響其他駕駛造成危險,
交通規則如下:
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小心~~~~~~~~



妨礙隱私權:

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擅自散佈他人隱私資料或個人資訊(如電話、地址),以致造成他人生活困擾或損害名譽。

妨害隱私所規範之重點,在於『無故』侵犯他人隱私,亦即,如無正當理由或無法律依據時,即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故於衡量其行為是否為『無故』之際,自應按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加以判斷之。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marcoteng wrote:
另外我說樓主是新開立的帳號是我看錯,我再此對樓主說聲"對不起",
但有人說我是新開立帳號那這些人要怎麼給我交代?
我PO我註冊的日期 -->註冊日期:2009-11-28 00:32。


我翻了前面的文章,提到這件事的網友有兩位,句子如下:

「這位老大,2006年就開立的也叫新開的,那您呢?」
「我也發現你帳號比樓主的還新........」

我不知道當你指一個 2006 年的帳號為新帳號,自己卻是 2009 年才註冊的ID時,
你有什麼資格要人家因為這兩句話給你什麼交代?他們有說錯什麼嗎?


marcoteng wrote:
對於影片我是個人看法,以影片來看因為"未保持安全距離"而變換車道,也是影響其他駕駛造成危險,
交通規則如下:
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遇到像阿狗先生這樣子開車的駕駛者,我看安全距離要拉得比一般長個兩三倍才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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