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意思是不擋到人時,"得"行駛內側車道。只要後面都沒車,內側車道隨你開不違法。
第33條 "應"為超車道,當你擋到人還開在內側車道,就是違法政府要罰你。
第8條是有條件的允許,第33條是說明第8條在那些條件下是不允許的。條文並沒有矛盾。
所以當你合法的依第8條規定以最高速限在內側車道散步時,若後面出現一台超速的車輛逼近你時,將造成你若不讓就會變你是違反第33條的不合法駕駛。
因為後方出現比你速度快的車輛,造成你喪失引用第8條"得"行駛內側車道的資格,這時你是沒有立場去主張你是合法的行駛於內側超車道的。很多執意只要保持最高速限開內側車道就是合法的人搞不清楚的徵節點就在這。
只有塞車時內車道才可以行駛
不然在順暢的路段內車道只能用來超車用
要是那些一直說
(可以以最高速行駛於內車道)
這些人去國外開車一定會被狂閃大燈
因為內車道超車的人超速是他家的事
被抓也是他的事
超車道要淨空就是預防有些緊急車輛要通過
不然每次看到救護車一直切來切去就很恐怖
內車道為超車道這種觀念只能說台灣很多人還無法接受
因為那些人想的還是自己的方便
這是一種道德也是一種美德
如果要這麼遵守條例的話
請那些人士平常開車就請遵守限速行駛
市區限速40請不要超速
我想你們一定有超過40
所以請等你們可以完完全全遵守各式條例
再來說條例上怎麼寫吧
麻煩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