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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toocck wrote:
台灣法規容許10公里誤差.所以執法者就以10為標準...(恕刪)


經由網友指正,這10公里誤差的法條,是指超速10公里可採微罪不罰用勸導(但真的要罰也是可以),
是罰則不同,而非同意合法.
所以,在法規上'最高速限'沒有容許誤差的空間!
為何你卻把它解釋成最高速限10公里以下都是屬"最高速限"?
這是兩件事~
我們的高速公路最高速限就只有一個數字,沒有區間!
所以,你做得到最高速限的恆速嗎?

james-bc wrote:
經由網友指正,這10...(恕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69#49408872
上面688樓說明了法條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只有超過,未逾十公里,就是111-120km之內,才免予舉發, 或是合於法規的 110km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寬限的,少1km都不符法規

超車道變成行車道,最高速限就不再是"標誌"上寫的那個數字,而是由"路隊長"決定
路隊長的車速多快, 最高車速就是多少

請看圖表, 設定了90km/110km/130km三種速限, 車速越快, 臨界值的最大流量也越高
90km約1900車/每小時
110km約2100車/每小時
130km約2400車/每小時



每差20km, 每小時車流量就少了300輛
路隊長只降5km, 每小時每個車道就少掉75輛, 路隊長一台車,只要降速5km,每小時可以阻擋75台車


0928313411 wrote:
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http://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516&p=1090

最高時速就是可以開在內車道。

有什麼不滿意請立委諸公修法吧!...(恕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32#49234735
316樓 說明 美國有三種內車道的制度 ,各州有各自獨立的法規

最高時速是可以開在內車道,但沒說"最高速"可以不離開內車道, 可以一直行駛到下交流道
速限是一回事, 路權是另一回事,不知道高公局以何為"依據"這樣說
有速限就有路權?
"最高速限" =不是"有優先使用權"= 不必離開
那只是規定行駛於"超車道"時的速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5款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必需要"駛回原車道",駛入原行路線, 為何可以不離開?
台灣的法規沒有"保持最高速就能持續行駛內車道",這樣的條文, 沒有
在上面324樓,276樓已經說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33#49236520


如果我們的法規, 真的是屬於美國的第一種 "最高時速就是可以開在內車道"
法規就不能寫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就是專用道的意思

而應該和美國一樣,稱為Passing lane 超越道,內車道應為超越道, 內側車道為超越道 ,這樣就不必離開
不能像現有法規, 稱為Overtaking lane 超車道

美國稱為Passing lane,所以若為專用道必須要加註 for passing only
"Overtaking lane超車道"這個字,本身就代表了專用道,超完車要離開

我們的法規寫"超車道",就是代表前車變後車, 前後車互換位置 , 要有二次變換車道, 要回到原車道
那真的是很厲害啊...
軍事部分事涉機密就不討論了(雖然我很想問XD)
旭海我之前還滿常去的

toocck wrote:
以前做的工作是以JIS為基準<台灣沒有這類工作>.雄3試射是我讓害他掉進水底的.不過台灣其它飛彈我弄的很好.這樣回答你滿意嗎?

誤差 25KM一定有原因.別被台灣的媒體給洗腦了.這一定有原因的


25KM依照媒體的習慣,當然是以最大誤差做測試展示(或者動手腳)
只是想說,即使定速,也不見的是最高時速
在不超速狀況下,後車還是有機會慢慢接近的
很難遇到就是了
我上次開大概就是115-120間,中內線切換著開,大車一讓出中線我就回中線
好不容易遇到一台時速跟我差不多的,我也超不過他,我就一路跟著他
他一直開內線,我開中線,很順暢
不過偶爾他遇到內線比他慢的,他也是從中線超車
他應該有用定速,時速也夠準(沒有上下坡)

0928313411 wrote:
對誰有利我不知道。我...(恕刪)


那我也只能祝福你不要成為影片的主角之一
herblee wrote:
最高時速是可以開在內車道,但沒說"最高速"可以不離開內車道, 可以一直行駛到下交流道
速限是一回事, 路權是另一回事,不知道高公局以何為"依據"這樣說
有速限就有路權?
"最高速限" =不是"有優先使用權"= 不必離開
那只是規定行駛於"超車道"時的速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5款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必需要"駛回原車道",駛入原行路線, 為何可以不離開?
台灣的法規沒有"保持最高速就能持續行駛內車道",這樣的條文, 沒有

又在自我幻想了...
引不適用的法條

你之前說【超車道是用來舒解中/外車道的壅塞, 讓車流可以繞過壅塞, 引導車流往前 超車道不能超車,就喪失"疏導"車流的功能】

中外線壅塞時要如何在中線加速到110再進到內線超車?
壅塞還能開到110?
用飛的嗎?
中外線壅塞 內線會是空的不壅塞?

有速限就有路權?
廢話
不然開不到60的車能上高速公路?
開不到80的能走中線?

問題一: 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
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
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
,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沒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要罰多少?永遠都不敢回答

你說【連超前面兩台車,是超越Passing ;超越Passing不是超車Overtaking
超車一次要有貳次變換車道, 連貫兩台超車, 有四次變換車道, 這是蛇行】
所以超兩台車是兩次超越 不是超車 不是超車能使用超車道?
依你的歪理 超車 一次只能超一台嘛
那在超車道連續超好幾台車是違規的囉? 還是不敢回答

你也只能整天鬼扯一堆沒人會相信的歪理

最後附上路政司的回函來打你的臉
欲超車變換燈光通知前車叫打方向燈???笑死人

herblee wrote:
法令上有很多條"必須退出"的規定
請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退出內車道的法規,寫在高管規則8-1-3"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這一句話當中
超車是一定要退出內車道, 才稱為"超車" Overtaking, 未回原車道, 不稱為"超車"

不必離開, 寫在高管規則8-1-1及8-1-2,"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一句,當中寫的是超越, 而不是超車。
所以不必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只要超越Passing,在8-1-1,8-1-2都是指"中線車道"
超越後不必離開的車道是"中線車道",不是內側車道,請勿弄錯了不同車道的規定

原來慢速小型車和大型車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後都不用離開?不用回外側車道啊?

而且8-1-1和8-1-2明明是寫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哪裡有寫指中線車道???

依你的歪理 只有兩線車道的路段
慢速小型車和大型車也都可以一直開內線囉?

是誰弄錯了不同車道的規定???

可笑

herblee wrote:
如果我們的法規, 真的是屬於美國的第一種 "最高時速就是可以開在內車道"
法規就不能寫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就是專用道的意思

而應該和美國一樣,稱為Passing lane 超越道,內車道應為超越道, 內側車道為超越道 ,這樣就不必離開
不能像現有法規, 稱為Overtaking lane 超車道

美國稱為Passing lane,所以若為專用道必須要加註 for passing only
"Overtaking lane超車道"這個字,本身就代表了專用道,超完車要離開

我們的法規寫"超車道",就是代表前車變後車, 前後車互換位置 , 要有二次變換車道, 要回到原車道

再次打臉

A passing lane (North American English) or overtaking lane (British, Irish and Australian English) is the lane on a multi-lane highway or motorway closest to the center of the road (the central reservation). In North American terminology, the passing lane is often known as the number one lane[citation needed], left lane, or leftmost lane, due to left hand drive (driving on the right), and the rightmost slow lane is sometimes called the "outside lane", because the lane nearest the center of the roadway is considered "inside".

passing lane或overtaking lane
只是地區用語不同
沒有passing lane不用離開 overtaking lane要離開這種歪理

要不要離開完全是照當地交通法規規定

不是寫超車道就一定要離開

imlkt84 wrote:
重申一次 內車道是要超中線的車子 不是超你前面的車子

如果中線比內線快 與其去質疑你前面的車子 就切回中線就好啦

反過來如果內線比中線快 過了中線車流切回中線走 問題一樣也解決了

自己有機會回中線就回 不用去管前面的車怎樣 如果執意要前面車滾開 在此再度呼籲H神的條例 就代表你自己有意圖要在內車道行車 這是不對的哦



說的沒錯.

佔用內車道分兩種:

1種是慢慢開龜在內線不讓

另1種是占著內線開不管速線一直要前面的讓路.

atoss888 wrote:
說的沒錯.佔用內車道...(恕刪)

第一種情況大家都沒爭議

但是第二種的情形 意見就開始分歧了

有人開始就用恐嚇的語氣 說 不讓的話可能生命會受危險

說這是在自找麻煩 實在不知道為什麼內側車道 何時變成神聖不可侵犯之道

既然 自己聲稱沒超速 是前方的狀態已龜 卻鼓舞那些超速者

不可以向最高速限得以行駛內車道派者低頭 否則就以行使嚴酷的暴行...
這兩種都有問題
不過會開在內線還有很多種,其中一種最正常的模式就是超車用.........中線無車就回中線

atoss888 wrote:
1種是慢慢開龜在內線不讓

另1種是占著內線開不管速線一直要前面的讓路.


imlkt84大的說法就是我的目前的駕駛方式
除非,手牽手超過一分鐘以上,那我就必須要表示一下了




你是活在自己的世界裡面嗎?
esthetica wrote:
第一種情況大家都沒爭議

但是第二種的情形 意見就開始分歧了

有人開始就用恐嚇的語氣 說 不讓的話可能生命會受危險

說這是在自找麻煩 實在不知道為什麼內側車道 何時變成神聖不可侵犯之道

既然 自己聲稱沒超速 是前方的狀態已龜 卻鼓舞那些超速者

不可以向最高速限得以行駛內車道派者低頭 否則就以行使嚴酷的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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