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occk wrote:
台灣法規容許10公里誤差.所以執法者就以10為標準...(恕刪)
經由網友指正,這10公里誤差的法條,是指超速10公里可採微罪不罰用勸導(但真的要罰也是可以),
是罰則不同,而非同意合法.
所以,在法規上'最高速限'沒有容許誤差的空間!
為何你卻把它解釋成最高速限10公里以下都是屬"最高速限"?
這是兩件事~
我們的高速公路最高速限就只有一個數字,沒有區間!
所以,你做得到最高速限的恆速嗎?
james-bc wrote:
經由網友指正,這10...(恕刪)
0928313411 wrote:
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http://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516&p=1090
最高時速就是可以開在內車道。
有什麼不滿意請立委諸公修法吧!...(恕刪)
toocck wrote:
以前做的工作是以JIS為基準<台灣沒有這類工作>.雄3試射是我讓害他掉進水底的.不過台灣其它飛彈我弄的很好.這樣回答你滿意嗎?
誤差 25KM一定有原因.別被台灣的媒體給洗腦了.這一定有原因的
herblee wrote:
最高時速是可以開在內車道,但沒說"最高速"可以不離開內車道, 可以一直行駛到下交流道
速限是一回事, 路權是另一回事,不知道高公局以何為"依據"這樣說
有速限就有路權?
"最高速限" =不是"有優先使用權"= 不必離開
那只是規定行駛於"超車道"時的速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5款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必需要"駛回原車道",駛入原行路線, 為何可以不離開?
台灣的法規沒有"保持最高速就能持續行駛內車道",這樣的條文, 沒有
herblee wrote:
法令上有很多條"必須退出"的規定
請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退出內車道的法規,寫在高管規則8-1-3"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這一句話當中
超車是一定要退出內車道, 才稱為"超車" Overtaking, 未回原車道, 不稱為"超車"
不必離開, 寫在高管規則8-1-1及8-1-2,"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一句,當中寫的是超越, 而不是超車。
所以不必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只要超越Passing,在8-1-1,8-1-2都是指"中線車道"
超越後不必離開的車道是"中線車道",不是內側車道,請勿弄錯了不同車道的規定
herblee wrote:
如果我們的法規, 真的是屬於美國的第一種 "最高時速就是可以開在內車道"
法規就不能寫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就是專用道的意思
而應該和美國一樣,稱為Passing lane 超越道,內車道應為超越道, 內側車道為超越道 ,這樣就不必離開
不能像現有法規, 稱為Overtaking lane 超車道
美國稱為Passing lane,所以若為專用道必須要加註 for passing only
"Overtaking lane超車道"這個字,本身就代表了專用道,超完車要離開
我們的法規寫"超車道",就是代表前車變後車, 前後車互換位置 , 要有二次變換車道, 要回到原車道
atoss888 wrote:
1種是慢慢開龜在內線不讓
另1種是占著內線開不管速線一直要前面的讓路.
esthetica wrote:
第一種情況大家都沒爭議
但是第二種的情形 意見就開始分歧了
有人開始就用恐嚇的語氣 說 不讓的話可能生命會受危險
說這是在自找麻煩 實在不知道為什麼內側車道 何時變成神聖不可侵犯之道
既然 自己聲稱沒超速 是前方的狀態已龜 卻鼓舞那些超速者
不可以向最高速限得以行駛內車道派者低頭 否則就以行使嚴酷的暴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