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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友站 人肉搜索啟動 4569-ER公然侮辱救護車,並蓄意煞車,患者RIP

這車車型臺灣不多見 同顏色的更少
目前知道另一位開同色車款的車主 現在挺幹的
本來完全不關他的事 卻因為這位老兄的作為 讓他開這台車出去都怕被誤認
大家憤慨歸憤慨 可別"錯把馮京當馬涼" 認錯車囉........

Blackhair wrote:
這車車型臺灣不多見 同顏色的更少
目前知道另一位開同色車款的車主 現在挺幹的
...(恕刪)

跟他同款車的車主還真衰......
不要讓這傢伙輕易過關.....抓去關到死+1000
看看那個民代敢幫這種人關說

terry911com2000 wrote:
看樣子開這一台車的車...(恕刪)


如果是企業的第二代更好,看是什麼樣的老闆教出這樣的小孩!!
2010-12-25 19:09 by browneyes61
擋車時一副屌樣,上新聞後不敢出面,也沒有出面道歉,想必躲在家蓋棉大哭吧,沒LP的傢伙!X!


這種人會哭嗎
搞不好在家裡大笑說來抓我阿..來抓我啊
林杯不出門,你能拿我怎樣...

galant0157 wrote:
如果4569-ER車...(恕刪)


至少在星期一的八點四十五分前,牌照還沒換。

可以請台北的網友去監理站『登』嗎?
整理一下駕駛觸犯的法條:

1. 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又以一公然侮辱行為同時侮辱車上所有救護人員,為想像競合犯,可加重量刑。
不過重點是-

3. 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要以為法律制裁不了你這種垃圾,再躲啊!我要是法官一定對你求處無期徒刑。
ducklin.yaya wrote:
網友是說另外一部機車啦!不是那部去副手席敲車窗的那位。


是我看錯了,sorry~~
跟影子抓迷藏[http://www.flickr.com/photos/sean0331/]

這種社會人渣,抓去關還浪費社會成本,有錢開名車卻完全沒道德,應該公布他的所有資料,看...人渣!
大家發動一日觀光團 到xx山莊繞繞好了

小弟報名啦!!!

明天剛好是星期天

lincolnwang wrote:
大家發動一日觀光團 ...(恕刪)
善於變化 . 忠於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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