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寶爸爸 wrote:
只要不會被開單,內線不會被大車追撞, 都不用變換車道開起來又輕鬆,光是這三點就一堆人來朝聖,還是那句老話想要超車就去外線吧
愛超速飆車的去麗寶大鵬灣吧, 愛開多快開多快, 不要在公眾使用的高速公路超速飆車, 自己想晚七天回家也不要牽拖別人!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p7242392 wrote:
我都是內車道速限+8爽爽開,看到測速也不用踩煞車。
喔對了我的車VolvoS60 2020 別再說什麼快樂錶了哦。
當然是快樂錶 , 如果不是何須+8 ?
台灣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22 速率計,
其錶速跟真實車速的公式 : 「 V2/10+ 4km/h≧V1-V2≧0 」
這個公式跟UNECE(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Addendum 38 – Regulation No. 39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vehicles with regard to the
speedometer and odometer equipment including its installation
相同 , VOLVO 必須依照這個標準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機動車輛速率計(2008年), 就已經明白說它一定有誤差
1.以無載條件(空車重+駕駛員+必要儀器)且依下列速率測試,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於真實速率
這已經說明,錶速一定高於實際車速
2.且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V1)與真實速率(V2)間應滿足 關係
0≦v1-v2≦(v2/10)+4km
此說明誤差可以有多大
錶速100km, 實速90km (v1-v2=10km)
0≦v1-v2=10km≦(v2/10)+4km=13km, 這是合格的錶
因為(v2/10)+4km=(90/10)+4km=13km
容忍誤差達到13km
實速90km時,錶速顯示為103km也是合格的錶
車速越高, 誤差越大
實速110km, 可容忍誤差達15km ,此時錶速顯示為125km,也是合格的錶
對不起 , 低於沒有寬限值 , 您的說法依法無據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是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 不是低於 , 低於沒有免予舉發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 不就是落入您自己所說的"超速" ?
在 110km/h速限的路段 , 111km/h也是超速 , 但是免予舉發
反而所謂沒有超速之 109km/h未達速限 , 這根本不是最高速限行駛 ,低於根本沒有寬限值 , 無法免予舉發 , 您的說法依法無據
測速? 完全無關路權 ! 這只是有沒有違反速限? 無關 有無違反路權 !
依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8-1-3但書"最高速限"標誌指示什麼? ←是限制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85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此項限制 設於路邊的"標誌" , 乃主管機關之職權 ! 根本就不是 用路人踩油門就能變出來的"權利" ? 不是用路人爭先搶快, 佔住那個位子就不走了 ? 是反過來的用路人無條件遵守 的限制 !
最高速限此項限制, 是限制於內側車道, 限制小型車行車時速 ←根本就不是使用權利 !
對不起 , 最高速限 又不是您的 "路權"
明文規定 是速限 , 不是 您的 速度 !
速限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不是用路人的儀表速度, 完全無關的兩件事!完全不同的兩個適用對象!
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路權為 超車
法規規定, 超車道是左側繞道 , 超車後就要離開 , 路權會消失 ! 怎麼可能"佔用"下去 ?
道路為公用 , "公家用"
所以, 車道是由法律分配 , 是輪替使用,您用完換別人 ,並不是 "自己車道" , 是公用的車道
所以用完要讓出來
如何輪替 ?
讓道give way , 讓擁有路權者先行
您都不必擁有路權 ? 就直接衝進 內側車道?
這個錯誤,只自曝三項事實
(1). 毫無基本路權概念
(a)倒退回蠻荒時代,以爲道路是開快車先槍先贏?佔到位子就能無視法律之路權規定。
(b)居然不知道"路權"有範圍?
(c)錯把"速限"這項遵守義務當成使用權利(路權) , 權利和義務不分 !
(2) 公然違法
(a)違反高管規則6,超過16車/公里,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b)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c)違反了高管規則第 11 條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超車道依法為左側繞道bypass , 路權是有範圍(安全距離)的, 此一繞道行至安全距離後要離開 , 依法並不可能持續行駛 !
(d) 違反了高管規則第8條第一項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問題是 法律有規定 "車道路權" ←使用車道之權利區分
法律 處罰條例 第 33 條 , 白紙黑字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法律 處罰條例 第 4 條 ,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一、 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它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二、 交通燈光號誌之指示應優先於所有規定優先次序之道路標誌 。
標誌優先於規則

法規命令 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車道之使用 , 白紙黑字寫於 高管規則8
處罰條例 33-1-3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沒有車道之使用權利,卻佔用超車道拿來定速行車 ?? , 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法規命令 高管規則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線、號誌指示,
標誌優先於規則
(3)不是沒有法, 是不執法, 躲過處罰而沾沾自喜?
我國交通法規是有規則的
不依據規則開車? 卻都以閃避罰單為榮??還爭相走告此不取締?能閃避罰單?
法規白紙黑字
(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依照規則 →不遵→處罰 不是反過來 ! 躲過罰則就以為是對的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不遵管制規則, 而有下列行為者(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處罰
但是內側車道之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仍然是在"超車那一方"
超速(高管規則5) 無關 路權(高管規則8) , 和能不能使用內側車道 ? 和超不超速一點關係都沒有
不知道拿一點關係都沒有的論述 ? 反過來 ? 要表達什麼 ? 完全看不懂 ?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 三車道都會超速 , 無關車道之使用, 更無關內側車道之使用
最糟的是 罰則 和規則 不分 , 以為不罰就是對的 ? 不執法? 罰不到就可以為所欲為?
並不是! 對的行為 要看規則怎麼寫 ? 不是把罰則倒過來 !
負負不一定得正 !把罰則倒過來? 以為沒接到罰單就是對的? 卻不去看規則寫了些什麼 ?什麼是對的行為? 卻以閃躲罰單沾沾自喜??
交通法規 非如刑法 , 只有規定錯誤的行為
交通法規 有規則 也有罰則
交通規則是對的行為 ,要遵守的行為 , 交通罰則描述錯誤的行為 , 要處罰的行為
常理是沒有依照規則做 , 產生了錯誤的行為才會適用到罰則
一般國家也都是先有交通法規 , 違反規則之後 , 才以罰則處罰
但台灣是倒過來 ?
只看罰則不看規則 ? 以為罰則倒過來就叫做規則 ? 以為罰則罰不到就是對的行為 ?
糟糕的是 我國 立法 是先有罰則 , 中華民國57年1月24日制定 ,中華民國57年2月5日總統(57)台統(一)義字第 668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7 條;並自57年5月1日起施行
先說 那些○○※※ 行為要處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三讀通過, 總統公告了法律 ! 那麼? 規則是什麼?
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卻是 之後 , 中華民國57年4月5日交通部(57)交參字第 5704-0251 號令、 內政部(57)台內警字第 269528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包括 安全規則, 高管規則 這些規則 ,反而是先以行政命令發佈 , 其 法律位階低於 罰則(處罰條例)
後來 , 再由罰則(處罰條例)再去授權產生規則 ?
安全規則第1條 :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高管規則第1條 :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這個" 罰則先規則後 " 的次序完全是反過來 ?
造成只重視罰不罰 ? 只看罰則? 不看規則 ?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管理研究所教授蔡中志《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法令分析研究》一文提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名稱以「處罰」為名,與其他先進國家以「道路交通法」迴異。以處罰為主體,而將用路人通行方法及行止義務之規定事項置於其授權命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有所不妥。
當今我們的交通法律體系錯綜複雜,產生一些不合邏輯的地方,亦可見不當的授權命令逾越母法(例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或者應該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卻暫時以行政命令充當的現象(例如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等部份內容)。
根據統計數字台灣駕駛罰單高世界第一,平均人年收1.5張、罰金1100元,其中又以台北罰金最高,每年收入16億; 財政局資料發現,近3年台北市府稅外超收收入達79.2億,其中以交裁所罰金超收最多,占稅外超收近3成
2002年警政署交通組組長刁建生在記者會上指出,交通罰單八十九年開了兩千一百多萬張,九十年開了一千九百多萬張,九十一年到九月開了一千三百多萬張,美國一年約開七百六十萬張,日本約九百多萬張。
罰單開得比外國多很多? 交通有比較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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