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

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這種問題就是跟轉彎車要讓直行車一樣的道理,就有遇到車友就是認為自己是直行車沒有違規,然後看到前方有轉彎貨車死都不讓一下後來撞上去車頭都沒了,貨車沒什麼事,沒錯雖然貨車要賠但是自己的愛車撞到可以報廢了有比較厲害嗎?路上開車理直氣壯只是害自己處於危險而已,退一步又不會讓自己損失什麼
NAX-鴻 wrote:
沒有唷,要是在內車道(恕刪)

前車慢,是違規了,後車也無權一直逼讓前車去其他車道。限速100情況下,前車開100,後車開108,後車就比前車快,後車也是合法,就算後車用ACC開100,前車腳踩能一直維持在100左右,速度掉了不就被後車追上?怎麼一直再用理論方式舉例
jokey10240 wrote:
前車慢,是違規了,後...(恕刪)

嗯...
可是高速公路速限就是100跟110啊,不然怎麼辦?
我這不是理論,是經驗談,我之前幾乎天天跑高速跑出來的,我以前也跟那些超車道要給我讓開的心態一樣,幾乎一模一樣,擋路?擋屁路啊,滾開啦,吧啦吧啦之類的,但是隨著我經驗越來越多,學習到的知識也逐漸增加,我才知道這完全是不對的行為,你嫌前車慢,可是前車確實按照了法律法規在行駛,能怪前車嗎?
所以最終也是繞開找空隙往前。
所以我很早就說其實內車道增加10公里上限就很有幫助了,也是一樣低於最高的慢車就都開罰,整體提高我不確定行不行,很多敢開快的技術卻都沒有很好...
NAX-鴻 wrote:
嗯...
可是高速公路速限就是100跟110啊,不然怎麼辦?

怎麼辦 , 就遵守這個限制 而已 , 不是遵守速限制 就能違反法規所指定的『位置』
麻煩依據法規
『最高速限』 是什麼 ?
依法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85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這是正面解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反過來告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

(1) 最高速限「限5」標誌 , 是遵守義務 , 是反過來得 "限制" , 根本不是授權 可以使用那一段道路空間 的使用權利(路權), 根本就不是指定車輛的 "位置"在那裏?? 而是在這個"位置"上應遵守的限制 。
(2) 但書限縮解釋而不得為擴張或倒推解釋 , 這出自但書的 『最高速限標誌「限5」』, 既不能說成用路人的車速(反過來倒推) , 也更不能說成是 使用內側車道的"路權"(擴張解釋) 。

您若非超車 , 是根本沒有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
沒有 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
這台車不可能出現於"內側車道 "
一台不會 出現於 "內側車道"的車 , 根本不可能去遵守什麼內側車道的速限 ? 還能跑出什麼"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

NAX-鴻 wrote:
我這不是理論,是經驗談,我之前幾乎天天跑高速跑出來的,我以前也跟那些超車道要給我讓開的心態一樣,幾乎一模一樣,擋路?擋屁路啊,滾開啦,吧啦吧啦之類的,但是隨著我經驗越來越多,學習到的知識也逐漸增加,我才知道這完全是不對的行為,

這是積非成是的 經驗 , 以為搶快佔位 的 "叢林法則" 是對的?
沒有走在 法規所指定的車道, 位置是錯誤的 ! 若走在正確的位置, 車是在中線車道上 ,根本不會發生"擋路"這件事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沒有路權就要讓 , 為何不必讓 ?
您能有超車道55m的車距(才能110km行駛) , 不正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 , 禮讓出來的車距 !
若是 前面的車都不依法禮讓離開, 都一起擠在內側車道上 , 您能有安全車距嗎 ?
為何所有用路人都必須依法讓離 ? 只有路隊長有特權不必禮讓 ?

「路權」係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先誰後之權利〈或利益〉,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與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在一定時空下 ,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法規 將 那一段"內側車道"的使用權利 "分配"給了誰 ? 是給了"超車" ! 不是"速限" 這項在所有車道都要遵守的義務 ! 超車道一直都有速限 , 無關路權 !
每一台車都有"路權" ←法律授予的 , 但是範圍各有不同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分配給公眾, 每台車使用權利範圍是有限的! 並不是整條 "車行道"Carriageway 通通都是路權? 可以隨意行駛 ?

路權不是先搶先贏 ! 那是野蠻未開化的叢林法則 才是用搶的! 用佔的? 文明世界必須依據法律授權 !
因為 Vorfahrt (擁有路權)和 Vorfahrt gewähren(停等/無路權) 本來就是相對的!
不是永久超車 (綠燈) , 超車超到超過 55m 車距後, 路權範圍內再也無車可超 !如同綠燈會轉換方向 !
不是永久路權 , 路權會轉換 ! 超車通過"安全車距"之後, 路權轉換給後方超中線的車
『路權』本來就不會有"衝突" ,不可能同時有二種路權,三種路權相互衝撞 這種事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紅綠燈只有一方有路權 !
直行或轉彎只有一方有路權!
『超車道』上 超車(對中線超越) 者 擁有 45-60m長的路權 !

每一台車都有 "路權" ←法律授予的"使用權利"時序雖然不同的, 但都能輪到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分配給公眾, 每台車使用權利範圍是有限的! 並不是整條 "車行道"Carriageway 通通都是路權? 可以隨意行駛 ?
所有能行駛的 "車行道"Carriageway 空間當中,法律會分配 那些車 走"車行道"(Carriageway)當中的那一條車道(Lane), 這就是"車道 路權 "!
也並不是分配進入那一條車道Lane, 一整條車道Lane就通通都是路權?
進入那一條車道之後, 法律會分配"前後多長/左右多寬/上下多高的車道使用空間
所謂「路權」之範圍,
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
高管規則2:所有的"車行道 (Carriageway)" 劃成一個一個的車道 , 每個車道都給予"名稱", 以"車道線" 劃分範圍。
高管規則 9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路權不得跨出車道外)
依法, 左右方向的路權範圍 以車道為限 ! 不能任意侵入它人的車道 !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
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高管規則6第二項規定....,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
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道路空間有限 , 要讓所有的車 都能使用車道 , 法律必須分配路權,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大家一起共用!
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 這種事 , 是依據法律分配 !

路權 要看法規 授予這台車 多少 "車道空間"能夠使用(路權) , 和超速(違反義務)完全無關 !
為何 遵守義務 會變成 擁有路權 ? 根本不存在 這種前後因果關係?
為何 違反義務 會變成 喪失路權 ? 這是何種奇怪邏輯?
這台車超速 或不超速 ? 它能使用的車道空間, 仍然是 依據法規所授予 , 超速和『路權』完全無關 。
沒有的東西是如何無中生有 ?
不能權利(路權) 和 義務(速限) 不分 !

NAX-鴻 wrote:
你嫌前車慢,可是前車確實按照了法律法規在行駛,能怪前車嗎?
所以最終也是繞開找空隙往前。

前車沒有依照法律的規定 , 位置是錯的

一台喪失路權的車 , 是不會出現於 "內側車道"
一台不會 出現於 "內側車道" , 根本不可能去遵守什麼內車道的速限 ? 還能跑出什麼"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

右側超車 是違反了 一堆的法規

外側超車 非常危險
您知道 只有正確的內側超車 , 英文 才稱為 Overtaking
外側超車 是 等於 = 非法超車 , 這個名詞被稱為 Undertaking 非法超車 , 是非常危險的違規行為

在德國 , 外側超車 最嚴重有可能是以 刑法的 危險駕駛 (公共危險罪) 來 論處
德國公路法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stvo/BJNR015650970.html#BJNR015650970BJNG000200314
I.
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5 Überholen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刑法§ 315c StGB - Gefährdung des Straßenverkehrs 有"危險駕駛"的規定
錯誤的超車可以為輕罪,受到懲罰,也可能是刑事罪行(§315C條第1款第2號),“刑法”)

為什麼"外側超車" 不安全 ?
(1)因為這是 逆著車流 "內快外慢" 的行車次序
外側超車 是 變成 "內慢外快"
這 單一台車 外側超車(內慢外快) , 是對抗整體車流"內快外慢" 的次序 將會引發嚴重的車流擾動

物理小常識 ,河水流速呈現梯度分布,河水中央流速最快 , 由中間向兩側遞減!
另外由於河岸的阻礙作用,使得河岸水的流速大大降低。

車流如同水流 , 車速 : 內側車道 >中線車道 >外側車道
外側車道 與 加減速車道相接, 是兩股車流匯流(合流之處) , 是最容易有"速差"變化的車道
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在Q有上限的情況下 , D(密度/車距) 和 V(車速) 是呈反比的
速差越大安全車距縮小越快 , 越危險 , 利用 右邊的車道超車 , 速差(V1-V2) 的差值越大 , 車距不足越危險!

(2)右側超車 是走在 駕駛人 視線的死角
左側超車比右側超車安全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0182
這一篇已經說明 ,
右駕左行國家(右邊是內側),日本,香港,新馬,英國, 方向盤在右邊,駕駛坐在右邊
1.右邊的視界好,超車走右邊,看的比較清楚

2.因為慢車靠左,內快外慢(左慢右快), 超車要快, 所以超車走右邊
如圖

左駕右行國家(左邊是內側), 北美, 歐洲大陸部份, 台灣....方向盤在左邊, 駕駛坐在左邊
1.左邊的視界好,超車走左邊,看的比較清楚

2.因為慢車靠右,內快外慢(右慢左快), 超車要快, 所以超車走左邊
如圖


其實, 依據法規是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我們都是由匝道(最右邊)進入主線車道, 先駛入外側車道, 不是飛進(螃蟹橫行)內側車道
若依照法規8-1-1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必須有一台前車待超, 必須是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才能暫時利用中/內車道
8-1-1 中/內車道 超越 外側車道
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是內側車道 對中線/外側車道 超車 !
依法只能只能左側的車道超越/超車"右側的車道"! 並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那代表有車不守法! 未依高管規則8之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車道了!
可以右側超車? 是因為左邊車道太擠了!沒空間, 太擠過不去才走右邊的!
能由右邊超車? 代表右邊的車道有更長的車距,車道很空! 沒有依照高管規則8 "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無路權直接進入中/內車道!

其實, 我國的法規 本來就規定有"行車靠右" 依法不超車/不超越應行駛外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靠最右側的車道

法規可有說 80km 以上的車行駛那一個車道? 沒有! 法規沒有的怎麼能說成路權 ?????
並非80km以上就能衝進中線車道 , 而是80km也可以行駛外側車道!

怎樣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法規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三車道為中線車道, 二車道為內側車道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不超越任何車,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法規所規定之中/內車道"路權", 只有寫 "超越" "超車" 這種實質 比右邊的車字快 !, 肉眼就能分辨, 不是經過測量之後,有了多少公里?,才說誰快誰慢!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對於外側車道80km以下 VS 中/內車道"超越""超車", 法規是分開處理 , 沒有混淆

中/內車道"路權", 是相對車速, 沒寫多少公里!

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也就是應該看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

並非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義務!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無關"車道之使用")!
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

內側車道路權(車道之使用)只看 8-1-3 本文 !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本來就不必看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無關"車道之使用")
而且,條文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而是 「限5」標誌 ! 變更為那一種標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怎麼會自己變身成"路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無關車道之使用, 和車道路權歸屬於誰?沒有關係 !

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那來的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現行的錯誤是完全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能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是在說什麼??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不是看但書 !
但書並非路權, 是速限 !
應該是取得路權者使用內側車道 !
法規白紙黑字,原本就規定了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取得中線車道路權! "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非超車無 中線車道/內側車道路權 , 當然只只行駛於外側車道 !
路權歸屬為何?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超車道』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 當然是"超車"那一方擁有優先路權,沒有路權的一方要讓離超車道!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任何人(車)使用完"喪失路權"都要離開, 回到法規所規定的位置",超車是超中線車道"路權範圍40-55m"內的中線車,路權最多只有55m! 超出55m之外, 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速限"是遵守義務 , 完全無關路權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違反路權當然有罰則
這就是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
走在不是法規所規定的車道上 !
非超車佔用內側車道, 車身佔用了5m 長的內側車道, 前方安全車距佔用了55m, 總共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讓超車道少了60m的長度可以使用!

所有法規都是環環相扣的 !
高管規則11 也同樣指定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標誌重複指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該走"內側車道"Overtaking超車, 不是走外側車道 非法超車Undertaking! 這違反了高管規則11 !
當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暫時利用中線/內側車道! 有涉及"內側車道"就必須遵守內側車道路權(超車) !
誰能"暫時利用○○車道"? (高管規則 8-1-1 /高管規則8-1-2 )
這代表路權有一定的授權範圍! 不是無遠弗界,不是永久!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之後,仍然回到原車道!
法規有寫"暫時利用○○車道"!暫時 ! 不是"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就不必回原來的外側車道!

而且,依據 我國簽約 , 法律地位等同於國內法律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的方向(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四)除非使用禁止來向之車道,本人能夠恢復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而不致使被超越之用路人或多個用路人有所不便。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還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行駛速度較慢 怎麼可能超車 ??若發生右側超越?必然有左/右車道位置錯誤! 依法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不可能走外側車道超車!

沒有被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去使用內側車道之人或車 , 就有讓離"內側車道"義務 !
如果沒有依據法律及法規的規定,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處罰。

NAX-鴻 wrote:
所以我很早就說其實內車道增加10公里上限就很有幫助了,也是一樣低於最高的慢車就都開罰,整體提高我不確定行不行,很多敢開快的技術卻都沒有很好...


您 只是在 官方錯誤 不執法 的灰色空間之下, 違反了一堆的法規 僥倖躲過罰單而已
NAX-鴻 wrote:
其他國家怎樣我不知道,荷蘭我之前去,幾乎都是說不能超速要合法行車,他們罰極重,改了嗎?
我只想跟你說,不論真的假的,國情不同,真的要比也拿好的事情來比較。
難道有一個國家一堆小偷強盜強姦犯,你也要說,那個國家都這樣啊,我們為什麼不可以?
懂了嗎?比也請你比好的東西。


荷蘭真是完全不能超速, 罰款超重的!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看來不否認我帶動了大家,一起在內線當副隊長的風潮,成功的人總是要受到別人的…,我是用心良苦啊
三寶爸爸 wrote:
看來不否認我帶動了大...(恕刪)

誰跟你一起帶動....
我先聲明我沒有。
我走中線跑的比內線快約110,結果這個慢內線竟然切回中線害我趕快減速,我懷疑他是在m01學的好東西,不要佔用內線,所以就勇敢的切回來。
NAX-鴻 wrote:

誰跟你一起帶動.....(恕刪)

最近發覺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的烏龜車越來越少了看來是有效果的
最近發覺如果是上下班的時候內限定速在速限是剛剛好,就算跟前車力道非常遠距離到非常遠,大概三到5公里之後就會追到他,這樣開起來蠻輕鬆喔
  • 7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