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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yan49516 wrote:
1.高速公路慢速車定...(恕刪)


請問一下 不塞車下 一路時速180km/h
該開哪個車道 好困擾哦
8924132 wrote:
您知道法律為什麼被稱為"最低的道德標準"嗎?

也是啦
一直看人秀下限
下限一直被人刷新
老早就忘了標準在哪了
反正比中線慢的,都讓您那麼"享受"了
比中線快,算得了什麼呢?

什麼?
速差1公里要讓您等6分鐘啊

快被你笑死
連我故意問你這個的原因是啥都搞不清楚...

【什麼?
速差1公里要讓您等6分鐘啊】

對啊
你幹麻搬磚砸腳"享受"業障堵你6分鐘啊???

劉奕兒612 wrote:
快被你笑死連我故意...(恕刪)

比中線慢您可以接受
比中線快您不能接受
到底內側車道是什麼道?

venderson wrote:
請問一下 不塞車下 一路時速180km/h
該開哪個車道 好困擾哦

政府交通法規不就是要處罰超速車,你還認為政府應該定出一條法規出來保障你超速車,
我只知道救護車是被法規保障的,你很想用嗎。
pafupafu wrote:
原來你對自己的車那麼不熟呀,哈哈笑


那的確,你對自己的車不熟,沒把握自己車真實速度是多少,

居然可以在最高速限110處,真實速度搞到只有95

那為了不要收罰單,請你不要開內車道,

這樣少一點"真龜車"來和我用內車道,本來就是好的笑

不會喔 我對自己的車很熟啊 哈哈
但我跟你相反 如果車流狀況許可 我超完車儘量不會佔用超車道
所以我不會有堵塞行車的可能 也不會有被開單的風險!


pafupafu wrote:
內車道本來就是對真實速度有把握的人,才該使用的,

內車道就和開放路肩一樣,一般外行人儘量不要使用,全部不用當然保證不會有罰單笑

這兩者國道警察局也都有"建議"儘量不要使用,呵呵笑

國道警察局的建議是對"所有國道用路人"的建議!
請問你是在哪裡看到國道警察局建議“這兩者”儘量不要使用?呵呵


pafupafu wrote:
但如果有把握的內行人,當然可以使用,

我每天都用按規定行駛內車道和開放路肩,從來沒收過罰單笑

對自己車不熟的,對真實速度沒把握的,對規定不熟的,

建議內車道和開放路肩都不要使用,要不然收罰單再來哭很不好看,像那新聞那樣笑

既然你是對真實速度有把握的內行人!請問你一下 要怎麼一路維持真實的最高速限
我開過的每一台車用定速都會因為上下坡 彎道 順逆風...等變數造成速度的增減!
請問你的車是外星科技嗎?還是你是機器人? 哈哈

我相信你從來沒收過罰單!我也相信這棟樓的網友們都沒有人收過罰單啦!

但記者都測給大家看了:錶速110 GPS102 警用雷射測速槍測得95
國道警察局也有宣導用路人(見說明三):超車後駛回原車道 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所以請容許我給你和網友們小小建議一下:
內車道的主要功能是超車道 如果車流狀況許可 超完車請儘量不要佔用
就不會有堵塞後車的可能 也不會有被開單的風險!

要不然收罰單再來哭很不好看 像那新聞那樣

yan49516 wrote:
政府交通法規不就是要處罰超速車,你還認為政府應該定出一條法規出來保障你超速車,
我只知道救護車是被法規保障的,你很想用嗎。

政府超"體貼"超速車的
應該要改成這樣取消對超速車的"保護"


"權利"理應受法律"保障"
怎麼"最高速限"看起來這麼"蒼白無力"?

pearceliu wrote:
既然你是對真實速度有把握的內行人!請問你一下 要怎麼一路維持真實的最高速限? ...(恕刪)

如果超車道真的那麼"好用"
為什麼人家還要"冒險"?


寶寶"難過"
但是寶寶"不能說"
小弟明白的
yan49516 wrote:
venderson wrote:
請問一下 不塞車下 一路時速180km/h
該開哪個車道 好困擾哦

政府交通法規不就是要處罰超速車,你還認為政府應該定出一條法規出來保障你超速車,
我只知道救護車是被法規保障的,你很想用嗎。

...(恕刪)


其實是 , 速限沒有辦法拿來當成一個標準, 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那一個車道?必須依法律分配,不能"用路人"自行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母法處罰條例33條, 明定高管規則為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用路人必須受到"管制" , 不是用路人自選車道 ?

高管規則8-1-3本文,○○車道是最基本的"使用車道的權利分配" 處罰條例33-2 , 重提了規則『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能否行駛,要看路權規定! 不是看速限 !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讓離 !

路權是相對的
路權並非是絕對的? 必需要對比??? 路權是相對的
沒有支道, 那來的幹道優先?
沒有轉彎車? 那來直行車先行?
這個路權範圍內, 一定有它所對應的車輛
超車道 對應的車輛在 "中外車道"
不是同車道超車!, 是車速高於中/外車道 ! 超車道 對 "中外車道"超車!

且路權是有範圍的
最高速限頂多 110km,依高管規則6, 路權範圍頂多 55m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超車道 對路權範圍55m內的"中外車道"超車!

如圖
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1車及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1車 及 A 車超車

依高管規則6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達"最高速限指示"的110km
超車必須駛回原車道,離開, 不會影響密度,但只要多一台車又不超車(路隊長)
變成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
能有內側車道空間能使用, 是天經地義的嗎? 如果前面的車都佔用不走, 後面的車還擠得進嗎??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不是超車卻在超車道上?就會造成堵塞!(因為影響車距!)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必須無條件遵守! 即 是一種遵守義務,是完全相反的"義務"
路權是相對的, 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的另一方就有義務禮讓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規定:超車者擁有路權 , 但書規定有依速限行駛的義務
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8-1-3但書: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行駛" , 依高管規則5,就只是"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 是一面速限標誌 , 不是用路人的車速
這就只是告之 內側車道之"速限"為何,切換另一種速限了! 速限是義務, 不是權利!完全不是允許或優先通行的權利!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最高速限行駛"是一項義務,根本不是權利! 無法和超車道"路權"拿來類比?
"遵守速限"這項義務, 完全不會產生任何權利!
超速應受罰,但是, 也不會因為"超速" 失掉任何路權!

pearceliu wrote:
不會喔 我對自己的車很熟啊 哈哈
但我跟你相反 如果車流狀況許可 我超完車儘量不會佔用超車道
所以我不會有堵塞行車的可能 也不會有被開單的風險!


那很好呀,你對車熟,卻不想佔用內側車道,那是你的自由,我完全不會管你

我對車熟,我有把握真實速度是多少,我就是愛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那也是我的自由,你也管不著我

外行人才有不熟自己車輛真實速度,被開單的風險啦,我可沒那麼外行


反正你走你的陽關道,我過我的獨木橋咩

你願意把內車道讓出來給我開,這樣很好呀,我也很高興,哈哈

當『事實』還在穿衣服時,『謊言』已經跑遍天下
herblee wrote:
感謝您, 理性且認真看完了
很抱歉讓您覺得挑人語病 ?
我只是想說明 "速限"是一項義務, 沒有辦法拿來要求行駛內側車道
違反速限就會受罰, 也不會因此沒有行駛內側車道的權利? 完全無關


道處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herblee wrote:
這和有沒有駕照一樣,只是義務 ,並不會因為有駕照得到什麼權利? 沒駕照一定要受罰,但不會就失去什麼權利?



道處第 21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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