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是特定法律事實, 是法條! 是有效的法律效果(Rechtsfolge/legal consequence)了!
完全將法律涵攝subsumtion 反過來講 ?
法學上有所謂三段論法。
"涵攝" 語出「論涵攝的邏輯結構-兼論Larenz的類型理論」,原載於2005年6月發行的成大法學第9期。
作者是德國基爾大學法學博士王鵬翔,文章發表時是高雄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Larenz所指的應該是Karl Larenz,Larenz於1926年取得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先後任教於基爾大學和慕尼黑大學,著有《法學方法論》(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此文探討的涵攝問題,便是源自於該書。
"涵攝"德文subsumtion 的意思就是〝大前提、小前提、結論〞也就是所謂的三段論。
將具體的案例事實(S= Sachverhalt/fact)置於法規範的構成要件(T=Tatbestand)之下,以得出一定的法律效果(R=Rechtsfolge/legal consequence)的推論過程。
這是借用自邏輯三段論 ,不論是德國的或美國的,都必須遵守嚴格的形式規則。
大前提(法律): 若構成要件T被某個案件事實S實現 ,法律效果R應適用於該案件事實S
小前提(特定案例之法律事實):特定案件事實S,通過"涵攝"的過程,實現T構成要件
結論: 則該法律效果R應適用於該案件事實S。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內側車道之車道路權為"超車",超車者取得路權R)是大前提,是法律條文!並不是小前題S(案例事實)
小前提:(車速高於中線車道S),通過"涵攝"認定此一事實S(車速高於中線車道)是超車T(超車道構成要件T)
結論:(車速高於中線車道S)這項事實 擁有 內側車道路權 R
大前提(法律): 若構成要件T被某個案件事實S實現 ,法律效果R應適用於該案件事實S
1.不是收集滿 , 而是特定案件事實S(車速高於中線車道S),通過"涵攝"的過程,實現T構成要件(超車T)
2.無適法"構成要件",無法招喚出"超車路權",禁止"使用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案件事實S)? 不一定是超車, 無法實現T構成要件(超車T),不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無內側車道之車道路權無法取得路權R)
套用H大大的標準
1.這是"訴諸權威的邏輯誤謬"
法規只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生了一堆不相關的言論
2.這是"不相干的謬誤"
推倒過程錯誤太多
3.這是"亂七八糟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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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反而反的結果就是拼命"自爆"
來奇文共賞
herblee wrote:
1.相對車速比中線前車快
必須是路權範圍內的中線前車
大前提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R
#703
herblee wrote:
"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是一項法律事實! 適用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相對車速比中線快"通過涵攝(置於法規構成要件之下),該當8-1-3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構成要件"超車"。
結論出 "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2.與中線前車已達法定之安全車距????
這是高管規則6的構成要件, 每一個車道都適用, 根本就不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構成要件
一開始只說"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現在變成"必須是路權範圍內的中線前車"
『不一致的謬誤』出現了
好,如果你認為"路權範圍內"很重要
來看看你怎麼定義"路權範圍"
herblee wrote:
毫無路權概念
路權是有範圍的,頂多是車前55m+車長5m
這個"車前55m"怎麼來的? 就是"高管規則6"來的,安全車距
然後你又說
herblee wrote:
2.與中線前車已達法定之安全車距????
這是高管規則6的構成要件, 每一個車道都適用, 根本就不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構成要件
必須是路權範圍內(高管規則6的構成條件??)的中線前車
大前提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R
自爆了吧~~~







而且安全車距真的不是路權,你定義錯了
整段就是錯上加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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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blee wrote:
3.內側車道有足夠的安全車距可以變換車道
這是高管規則11的構成要件, 每一個車道都適用, 根本就不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構成要件
#690
herblee wrote:
3.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設定超車道之路權範圍(橫向← →路權), 都不在"但書"(縱向↑↓路權)明文規定之中,而是在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橫向← →路權)
橫向路權需不需要變換車道?
需不需要變換車道的構成要件?
自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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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blee wrote: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你可以切進去跟他對撞"的這種行為是變換車道, 適用的是變換車道的法規, 不是適用超車道的法規!
超車道是超越中線車道 !
"超車道"是三個字 , 說的是這個車道! 規範的是車道!
依高管規則6保持安全車距, 要如何對同車道的前車超車? 車在中線車道上,保持安全車距,不可能超中線車道的前車
車在中線車道上,產生速差!車速比中線車道前車快!而無法保持安全車距了!必須換一個車道保持安全車距, 這牽涉到的是變換車道的構成要件,此時根本就不涉及是8-1-3本文 路權不是絕對!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這台正在超車的內側車道車當然擁有路權,你只能保持安全距等待, 必須等它的55+5m路權超越後, 離開那台車55m之外, 才能取得路權,這台內側車道車符合"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必須等這台車喪失路權之後! 方能取得路權!
就是因為"安全車距不足",有超車需求,才啟動8-1-3本文,這就是"構成要件",適法的必要條件
"安全車距不足"並不是"變換車道的構成要件",安全車距不足可以選擇"減速",並非一定要"變換車道"
"變換車道的構成要件"是隔壁車道有足夠的安全車距
是"超車路權"的構成要件包含"變換車道",所以也需要隔壁車道有足夠的安全車距
與前車安全車距不足、內側車道之安全車距足夠,都是啟動超車路權的必須條件
herblee wrote:
這不是一個法律事實! 是法律條文8-1-3本文, 是有效的法律效果R(Rechtsfolge/legal consequence)了!
此一事實S(車速高於中線車道)是超車T(超車道構成要件T)
結論:(車速高於中線車道S)這項事實 擁有 內側車道路權 R
法律效果是"行駛於內側車道",書又讀歪了
herblee wrote:
"最高速限行駛" 是常態,根本不是例外 ??????????????????
8-1-3但書是滿足○○狀況下(條件),"那一種速限"(法律效果)
"最高速限行駛" 是 『使用道路正當性』的問題, 影響到的是它人的法益, 這根本不是路權!
是進入內側車道後, 必須無條件遵守的速限! 根本不是路權!
最高速限是"構成要件"、不是"路權"
先具備"最高速限行駛",才能獲得"例外"的行車路權
內側道路路權只有"行車"跟"超車"兩種,沒有"最高速限"這種
我說過很多遍了
你到底在對誰說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