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涵攝不是這個意思 ,不是反過來講? 要符合三段論!
"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是一項法律事實! 適用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相對車速比中線快"通過涵攝(置於法規之下),該當8-1-3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構成要件"超車"。
結論出 "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這個也是亂七八糟的說法
單就高管8-1-3主文而言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才是法律事實
包含兩種法律概念
1.先收集滿適法"構成要件",招喚出"超車路權",准許"使用內側車道"(法律授權行為)
2.無適法"構成要件",無法招喚出"超車路權",禁止"使用內側車道"
所以要"使用內側車道"先要具備三個構成要件
1.相對車速比中線前車快
2.與中線前車已達法定之安全車距
3.內側車道有足夠的安全車距可以變換車道
三者缺一不可,集滿三個條件才能進去內側車道
(三線道以上,還要多增加一個小型車的構成要件)
只有"相對車速比中線快"一個條件還不足以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你可以對1公里外的中線慢車超車嗎?
內線剛好有台車正在超你跟你的中線前慢車,你可以切進去跟他對撞嗎?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法律事實,但是你少了任何一個條件,就是招喚不出你的"超車路權"
沒有"超車路權",你就是進不去內側車道
但書就是創造出另一個"路權"
當你收集不滿『原則法』的"超車路權"的必要條件
你可以收集『例外法』的"行車路權"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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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8-1-3主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才是法律事實
包含兩種法律概念
1.先收集滿適法"構成要件",招喚出"超車路權",准許"使用內側車道"(法律授權行為)
2.無適法"構成要件",無法招喚出"超車路權",禁止"使用內側車道" ==>"但書"開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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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內側車道"的另外三個構成要件
1.小型車
2.不堵塞行車之況狀下
3.最高速限行駛
三者缺一不可,集滿三個條件,招喚出"行車路權"(超車路權的例外),才能進去內側車道
X先生收集"超車路權"的構成要件,完成後取得超車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Y先生收集"行車路權"的構成要件,完成後取得行車路權繼續行駛內側車道
彼此都適用高管規則8-1-3,原則、例外並存。
你懂不懂法律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