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5

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herblee wrote:
???????????涵攝不是這個意思 ,不是反過來講? 要符合三段論!
"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是一項法律事實! 適用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相對車速比中線快"通過涵攝(置於法規之下),該當8-1-3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構成要件"超車"。
結論出 "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這個也是亂七八糟的說法

單就高管8-1-3主文而言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才是法律事實
包含兩種法律概念
1.先收集滿適法"構成要件",招喚出"超車路權",准許"使用內側車道"(法律授權行為)
2.無適法"構成要件",無法招喚出"超車路權",禁止"使用內側車道"

所以要"使用內側車道"先要具備三個構成要件
1.相對車速比中線前車快
2.與中線前車已達法定之安全車距
3.內側車道有足夠的安全車距可以變換車道
三者缺一不可,集滿三個條件才能進去內側車道
(三線道以上,還要多增加一個小型車的構成要件)

只有"相對車速比中線快"一個條件還不足以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你可以對1公里外的中線慢車超車嗎?
內線剛好有台車正在超你跟你的中線前慢車,你可以切進去跟他對撞嗎?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法律事實,但是你少了任何一個條件,就是招喚不出你的"超車路權"
沒有"超車路權",你就是進不去內側車道

但書就是創造出另一個"路權"
當你收集不滿『原則法』的"超車路權"的必要條件
你可以收集『例外法』的"行車路權"的必要條件
--
高管8-1-3主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才是法律事實
包含兩種法律概念
1.先收集滿適法"構成要件",招喚出"超車路權",准許"使用內側車道"(法律授權行為)
2.無適法"構成要件",無法招喚出"超車路權",禁止"使用內側車道" ==>"但書"開後門
--
"使用內側車道"的另外三個構成要件
1.小型車
2.不堵塞行車之況狀下
3.最高速限行駛
三者缺一不可,集滿三個條件,招喚出"行車路權"(超車路權的例外),才能進去內側車道

X先生收集"超車路權"的構成要件,完成後取得超車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Y先生收集"行車路權"的構成要件,完成後取得行車路權繼續行駛內側車道
彼此都適用高管規則8-1-3,原則、例外並存。

你懂不懂法律阿???



streetfighter wrote:

這是從嘉義監理站查詢系統截錄下來的。
http://cyi.thb.gov.tw/member/mvdis/vil/vq_rule_code.asp

既然罰則條款不一樣,為何國道警察認定第二項的標準是必須與第一項(且須經科學儀器測量)同時發生才開罰。

需要提交表單的網頁
建議用貼圖的,不然有可能看不到

如果您真要"速限"派的回答
他們只會跳針"大哥是對的"

小弟問很多次了
還是搞不清楚,會被他人妨礙的自由
算哪門子"自由"

不過通通是"嘴上"最高速限罷了


人家是來搞"偶像崇拜"的
千萬別以為人家會跟您講"道理"

-----
命令不可能"逆推"法律
所以"超車道"是不能動的
能動的東西叫"最高速限"
人家以為"但書"就能為所欲為呢

樓上的老早就把小弟黑名單了
8924132 wrote:
沒有時間軸自己腦補...(恕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的實體:內側車道
道的名份:超車道
道的表象:超車

不超車開在超車道的實體(內側車道)上做甚麼呢?」

⋯》錯,不超車時,只是用8-1-3的方式來行駛內側車道!



把同時來字當時間軸來談的是你呢?


台灣的內車道速限是110,不是120,拿國外的國道論台灣?
還是先前某人po的圖,能說說這張圖在「台灣」的那裡拍攝的?
講到主管機關就說不依法行政!

談到國道又拿國外的國道說嘴?




跟h兄一樣,喜歡拿德國論台灣!
Gullit168 wrote:
還在坳??--但書...(恕刪)

問題和官方說法的"軌跡和模式"是一樣的, 運用槓桿操作不斷擴大? 再加上反推
太少的菜炒成一大鍋 ? 功夫了得
Gullit168 wrote:
四種情形裡面,羅教授把當中的三種都列出來,就唯獨不提『補充』
這是正面表列說法,只列出"正確"的"答案",沒提到的當然是"錯"的...(恕刪)

同樣運用負面/反對解釋倒推

全篇只看到的 G教授 的排列組合
G教授想怎麼 說都行
將8-1-3但書說成例外, 再以例外推翻原則? 最高速限行駛這種常態變成例外? 於是原則法不見了?
錯誤造成高速公路上永遠是例外(最高速限行駛)而沒有原則(超車道)

streetfighter wrote:
既然罰則條款不一樣,為何國道警察認定第二項的標準是必須與第一項(且須經科學儀器測量)同時發生才開罰。

因為裁罰基準表就已經錯了, 在上面第54頁534樓說明過了(還有很多其它錯誤!)
依法律位階, "裁罰基準表" 必須依據法律 , 不是倒過來

因為只在乎罰不罰! 不在乎法條怎麼寫
規則永遠先說成罰則以負面做『反對解釋』? 規則完全沒有以"正面解釋"其含意!
應該由規則(正面表述) →違反規則 →尋求適用之罰則為那一條
這個次序(三段論)不能反過來 !
這個錯誤就是先將規則說成罰則 ? 再將倒過來說的規則 拿去適用罰則

條款
1.3310301 3000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

您注意到了嗎? "最高速度" 根本不是法規 ! 法規是"最高速限"! 那一種速限的問題 !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立於路邊的"速限標誌"上方的那一面
正面表述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速限法規不只一條! 還有高管規則5!
"裁罰基準表"卻將官方設置之速限標誌(最高速限)這件事! 反面解釋為用路人之"最高速度"?(已經反面解釋了!)
就已經是倒過來變成罰則的說法了
直接跳過 設置速限標誌(最高速限)這件事! 請問用路人遵守那一種速限????"速限"標準在那裏?
用路人的車速 是否符合速限 ?根本不是這條規則描述的範圍!
用路人的車速是否符合 "最高速限"(單一速限) ? 還是符合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同時二種速限)
要先看現在是那一種"速限"? 才能對遵守"何種速限"做出判斷
不是把但書規則反過來講(違反但書不得倒推), 把"改變速限",變更為最高速限這件事,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最高速度??

前面再加上反面的"未以規定之" 負負之後?兩個反面加在一起???扭曲法條變成什麼?
和原法條完全不一樣 !
把官方設置何種"速限標誌"這件事! 說成用路人以自由心證的車速, 變成用路人自行決定速限?
那有"用路人根據自己車速來判斷"走"那一個車道" 這回事 ?
高管規則是 『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只要有55m車距, 只要進入了這個車道,法規強制必須"最高速限"行駛!
是限制為超車道! 限制為最高速限! 不是反過來的"根據自己車速來判斷"?
根本不是倒過來! "最高速限"行駛"自行判斷" 能行駛內側車道 ?
並沒有這種倒過來的法規

這樣倒過來說之後,將但書說成例外推翻原則,原則不見了! 錯誤造成高速公路上永遠是例外(最高速限行駛)而沒有原則(超車道)?

streetfighter wrote:
2.3320001 6000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於內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
...(恕刪)

違反事件當中寫有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
也是錯的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 但是33-2根本沒有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這一句, "是錯誤引用該條文, 況且 33-2 發生的時空是"超車後", 而高管規則8-1-3的時空是正在超車, 不同時空的法律事實如何隨意排列組合在一起?

33-2 條文根本沒有"最高速限"的文字, 根本就和8-1-3但書扯不在一起
堵塞和車距有關(高管規則6), 和內側車道是否指定為"最高速限"那面標誌(8-1-3但書)的前提條件(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完全在說不相干的兩回事!

這種說法是斷章取義 , 只看"堵塞"二個字, 卻不看上下文,也不看是規則(正面表述)還是罰則(負面表述)
規則罰則完全分不清楚? 混在一起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規則,是正面表述的,時空是正在超車!車在內側車道上,這個不堵塞指車流狀況為 F自由車流 這個狀況下 ,有55m車距
"致堵塞超車道行者"是罰則,法規明文其時空是超車後,車應該已經回到中線車道路! 若未回原車道, 是追究那個讓F自由車流 降等為 S同步流的人的罰則!
兩者時空完全不同, 在說不同時空的兩件事 ,也能混為一談 ???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不變的關係?
壓縮安全車距去取得""最高速限行駛"嗎?
道路容量有限, 不是官方定調, "最高速限行駛不堵塞?" 就真的不堵塞?
伽利略在被羅馬教庭宣判因"地動說"有罪時 , 仍喃喃的說, 但是現在地球仍然在轉啊!
羅馬教庭只能口頭自稱"地心說"! 一再宣稱地球不會轉,判人有罪? 也不會讓地球真的停下來不要轉

堵塞?還是不堵塞? 無論F-S-J車流論, 或是 HCM2000, 都是以車距多少來定義堵塞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那一種速限 (法律效果)
居然把但書反過來? 錯誤講成 "這種速限" → 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但書限縮解釋, 這是單行道 → One Way ,不能反過來
高管規則是規則, 不是罰則, 必須正面表述,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不是反面解釋為用路人的車速!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兩面標誌同時遵守!

1km內有16車 和 1km內有18車, 是不同的車輛密度, 是不同的車流量
依高管規則6 ,小型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安全距離(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因此 110km行駛必須保持55m車距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車在內側車道上,有55m車距, 遵守 最高速限!
高速公路上一定有 每公里內擠入17台車的狀況! 當每公里17車的車流密度, 此時速限應為多少?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此時是交通壅塞嗎? 不是! 但是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車距"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禮讓! 才能讓車數由18台降為 16 台 ! "最高速限行駛"辦不到!
streetfighter wrote:
條款
1.3310301 3000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
2.3320001 6000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於內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
快速公路也一樣
3.3310302 3000 行駛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
4.3320002 6000 汽車行駛快速公路於內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
這是從嘉義監理站查詢系統截錄下來的。
http://cyi.thb.gov.tw/member/mvdis/vil/vq_rule_code.asp
既然罰則條款不一樣,為何國道警察認定第二項的標準是必須與第一項(且須經科學儀器測量)同時發生才開罰。


那是因為兩者剛好都有一樣的"構成要件"

因為道處條例33-2的構成要件
1.利用內側車道超車
2.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3.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4.致堵塞超車道者
收集滿四項要件
招喚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規定
法律行為『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高管規則8-1-3但書的構成要件
1.小型車
2.不堵塞行車
3.最高速限行駛
未收集滿三項要件而行駛內側車道,例如"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招喚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規定
法律行為『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一個是規則
一個是罰則
所以『未依規定行駛車道』的"構成要件"剛好是相反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的實體:內側車道
道的名份:超車道
道的表象:超車

不超車開在超車道的實體(內側車道)上做甚麼呢?」

⋯》錯,不超車時,只是用8-1-3的方式來行駛內側車道!

又在說自己"錯"了
您說的高管規則8-1-3是這麼寫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有沒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句?
後面的"例外",排除的是"最高速限"
不是"超車道",命令不能"逆推"法律
您說的"後門"老早就被下面這些堵的死死

中央標準法第11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者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法律"明白寫著
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

沒車可超,叫做"超空氣"
不符合"超車道"的名、實、象

看到小賢子 wrote:
把同時來字當時間軸來談的是你呢?

把流率軸當時間軸來用的是您呢


會"同時"發生超車道"超"超車道情況?


看到小賢子 wrote:
台灣的內車道速限是110,不是120,拿國外的國道論台灣?
還是先前某人po的圖,能說說這張圖在「台灣」的那裡拍攝的?
講到主管機關就說不依法行政!

談到國道又拿國外的國道說嘴?

台灣也沒有"羅馬"
您怎麼知道"條條大路通羅馬"是什麼意思呢?

國際法與國內法為平行之法律體係
只要有條約或協定,即可直接引用


中華民國在這締約會員之內喔
herblee wrote:
問題和官方說法的"軌跡和模式"是一樣的, 運用槓桿操作不斷擴大? 再加上反推
太少的菜炒成一大鍋 ? 功夫了得
同樣運用負面/反對解釋倒推
全篇只看到的 G教授 的排列組合
G教授想怎麼 說都行


哈哈,每次看到你被堵到語無倫次就很好玩...

herblee wrote:
將8-1-3但書說成例外, 再以例外推翻原則? 最高速限行駛這種常態變成例外? 於是原則法不見了?
錯誤造成高速公路上永遠是例外(最高速限行駛)而沒有原則(超車道)


法規看錯,連別人的論點也看錯
內側車道有原則、也有例外


X駕駛由"A"路徑行駛於內側車道
跟Y駕駛由"B"路徑行駛於內側車道
根本是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互不影響
當剛好兩者同時對內側車道有需求時,那就是看誰先取得"路權"

只有選擇"C"路徑的駕駛者會嚴重影響"A"路徑與"B"路徑的駕駛
所以才需要開罰以遏止這類的行為
而且道處條例33-2也不會因為有"B"路徑而失去法律效力


整天只會說"例外優於原則"、"例外消滅原則"、"子法牴觸母法",都是毫無根據或是不懂法律的論點


而且當都收集滿"適法要件"而靠"A"路徑取得路權了,是還要"附加"什麼適法條件?
若駕駛具備"使用內側車道"的三個構成要件
1.相對車速比中線前車快
2.與中線前車已達法定之安全車距
3.內側車道有足夠的安全車距可以變換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但是因為"未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卻未以最高速限行駛",所以前面剛取得的"超車路權"就消失了嗎? "內側車道就不是超車道"了嗎?
你這種"附加"條件才是把但書的法律效力凌駕在原則法之上


你就是否定"B"路徑,又創造了不存在的"D"路徑
最後只好說"警方未依法行政"、"法官的說法是錯的"
不然無法自圓其說...





8924132 wrote:
又在說自己'錯'了...(恕刪)


「有沒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句?
後面的"例外",排除的是"最高速限"
不是"超車道",命令不能"逆推"法律
您說的"後門"老早就被下面這些堵的死死

中央標準法第11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者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法律"明白寫著
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

沒車可超,叫做"超空氣"
不符合"超車道"的名、實、象」

以上,只是你片面解讀成子法抵觸母法的想像而已!
不是"超車道",命令不能"逆推"法律,沒錯,規則當然沒有逆推!
因為講的不同的用路方式,超車道是事實,但沒有超車就是用規則8-1-3行駛內車道!規則講的跟法律33-2是兩回事!硬扯在一起還真奇怪!

大概只有你跟h兄兩個01人是最聰明,子母法抵觸這麼多年,就你們倆個人看見(或加上k兄),一堆主管機關也沒發現,連法官也認為滿足「不堵塞、小型車、最高速限」即可行駛內側車道,還真是「自我感覺良好」的特例!

「大型車禁行內側車道」也是針對內側車道的禁止方式,你怎不說是「大型車禁行超車道」?


貼張國外的圖來告訴大家台灣的內側車道最高速限是120嗎?
用「條條大路通羅馬」的意思是因為國外是120,所以台灣也是120?
h兄貼國外的動態速限來論台灣,你貼國外的內車道最高速限120,真會拿國外說嘴來論台灣的兩個人!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有沒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句?
後面的"例外",排除的是"最高速限"
不是"超車道",命令不能"逆推"法律
您說的"後門"老早就被下面這些堵的死死

中央標準法第11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者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法律"明白寫著
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

沒車可超,叫做"超空氣"
不符合"超車道"的名、實、象」

以上,只是你片面解讀成子法抵觸母法的想像而已!
不是"超車道",命令不能"逆推"法律,沒錯,規則當然沒有逆推!
因為講的不同的用路方式,超車道是事實,但沒有超車就是用規則8-1-3行駛內車道!規則講的跟法律33-2是兩回事!硬扯在一起還真奇怪!

法律位階本來就是只能"片面"解讀
您還真以為能像"G教授"那樣對其進行"逆向工程"啊

出處


出處

由圖可以知道
法律是"涉及人民權利及具體事項"
一樣都是開在"內側車道"這個實體上
您說是"不同的用路方式"?

只要不是原本法律規定或授權的
就已經"牴觸"法律了

建築物蓋的跟原本核發的"建築許可證"不一樣時
您說那叫不叫"違建"?
跟有沒有影響到別人,有半點關係?

看到小賢子 wrote:
大概只有你跟h兄兩個01人是最聰明,子母法抵觸這麼多年,就你們倆個人看見(或加上k兄),一堆主管機關也沒發現,連法官也認為滿足「不堵塞、小型車、最高速限」即可行駛內側車道,還真是「自我感覺良好」的特例!

您說的那些人,不過是像"G教授"一樣
只是忽略命令不能牴觸法律或憲法而已

網路上不欺真、不欺假,專欺少
這小弟老早就知道了
可惜小弟為人就是這麼"實在"

看到小賢子 wrote:
「大型車禁行內側車道」也是針對內側車道的禁止方式,你怎不說是「大型車禁行超車道」?

內側車道是超車道的實體
具體個別事項是"大型車行駛於內側車道"
"管制規則"禁止的是"具體個別事項"啊
有"牴觸"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個"原則"嗎?

難不成開在"超車道"上
就不是開在"內側車道"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貼張國外的圖來告訴大家台灣的內側車道最高速限是120嗎?
用「條條大路通羅馬」的意思是因為國外是120,所以台灣也是120?
h兄貼國外的動態速限來論台灣,你貼國外的內車道最高速限120,真會拿國外說嘴來論台灣的兩個人!

小弟不是說了嗎?
"管制規則"是法律所"授權"的
主管機關要定"多少"是其裁量範圍
那圖不過"示意",小弟有說要"一樣"?
Gullit168 wrote:
這個也是亂七八糟的說法

單就高管8-1-3主文而言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才是法律事實
...(恕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是特定法律事實, 是法條! 是有效的法律效果(Rechtsfolge/legal consequence)了!
完全將法律涵攝subsumtion 反過來講 ?
法學上有所謂三段論法。

"涵攝" 語出「論涵攝的邏輯結構-兼論Larenz的類型理論」,原載於2005年6月發行的成大法學第9期。
作者是德國基爾大學法學博士王鵬翔,文章發表時是高雄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Larenz所指的應該是Karl Larenz,Larenz於1926年取得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先後任教於基爾大學和慕尼黑大學,著有《法學方法論》(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此文探討的涵攝問題,便是源自於該書。

"涵攝"德文subsumtion 的意思就是〝大前提、小前提、結論〞也就是所謂的三段論。
將具體的案例事實(S= Sachverhalt/fact)置於法規範的構成要件(T=Tatbestand)之下,以得出一定的法律效果(R=Rechtsfolge/legal consequence)的推論過程。
這是借用自邏輯三段論 ,不論是德國的或美國的,都必須遵守嚴格的形式規則。
大前提(法律): 若構成要件T被某個案件事實S實現 ,法律效果R應適用於該案件事實S
小前提(特定案例之法律事實):特定案件事實S,通過"涵攝"的過程,實現T構成要件
結論: 則該法律效果R應適用於該案件事實S。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內側車道之車道路權為"超車",超車者取得路權R)是大前提,是法律條文!並不是小前題S(案例事實)
小前提:(車速高於中線車道S),通過"涵攝"認定此一事實S(車速高於中線車道)是超車T(超車道構成要件T)
結論:(車速高於中線車道S)這項事實 擁有 內側車道路權 R

Gullit168 wrote:
包含兩種法律概念
1.先收集滿適法"構成要件",招喚出"超車路權",准許"使用內側車道"(法律授權行為)
2.無適法"構成要件",無法招喚出"超車路權",禁止"使用內側車道"
...(恕刪)

大前提(法律): 若構成要件T被某個案件事實S實現 ,法律效果R應適用於該案件事實S
1.不是收集滿 , 而是特定案件事實S(車速高於中線車道S),通過"涵攝"的過程,實現T構成要件(超車T)
2.無適法"構成要件",無法招喚出"超車路權",禁止"使用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案件事實S)? 不一定是超車, 無法實現T構成要件(超車T),不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無內側車道之車道路權無法取得路權R)

Gullit168 wrote:
所以要"使用內側車道"先要具備三個構成要件
1.相對車速比中線前車快
2.與中線前車已達法定之安全車距
3.內側車道有足夠的安全車距可以變換車道
三者缺一不可,集滿三個條件才能進去內側車道
(三線道以上,還要多增加一個小型車的構成要件)...(恕刪)

構成要件 是 法律的構成要件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有效的法律效果R(Rechtsfolge/legal consequence)了!
此一事實S(車速高於中線車道)是超車T(超車道構成要件T)
結論:(車速高於中線車道S)這項事實 擁有 內側車道路權 R

小前提的構成要件是 "超車"T,超車者取得超車道路權
1.相對車速比中線前車快
必須是路權範圍內的中線前車
大前提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R

2.與中線前車已達法定之安全車距????
這是高管規則6的構成要件, 每一個車道都適用, 根本就不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構成要件

3.內側車道有足夠的安全車距可以變換車道
這是高管規則11的構成要件, 每一個車道都適用, 根本就不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構成要件

(三線道以上,還要多增加一個小型車的構成要件)?
這是那來的構成要件???? 根本就不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構成要件, 是但書不是本文
三線道以上,大型車根本沒有被法律分配使用內側車道, 根本不參予"路權"的分配

Gullit168 wrote:
只有"相對車速比中線快"一個條件還不足以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你可以對1公里外的中線慢車超車嗎?

毫無路權概念
路權是有範圍的,頂多是車前55m+車長5m
那來的1km?
Gullit168 wrote:
內線剛好有台車正在超你跟你的中線前慢車,你可以切進去跟他對撞嗎?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你可以切進去跟他對撞"的這種行為是變換車道, 適用的是變換車道的法規, 不是適用超車道的法規!

超車道是超越中線車道 !
"超車道"是三個字 , 說的是這個車道! 規範的是車道!
依高管規則6保持安全車距, 要如何對同車道的前車超車? 車在中線車道上,保持安全車距,不可能超中線車道的前車
車在中線車道上,產生速差!車速比中線車道前車快!而無法保持安全車距了!必須換一個車道保持安全車距, 這牽涉到的是變換車道的構成要件,此時根本就不涉及是8-1-3本文

路權不是絕對!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這台正在超車的內側車道車當然擁有路權,你只能保持安全距等待, 必須等它的55+5m路權超越後, 離開那台車55m之外, 才能取得路權,這台內側車道車符合"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必須等這台車喪失路權之後! 方能取得路權!


Gullit168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法律事實,但是你少了任何一個條件,就是招喚不出你的"超車路權"
沒有"超車路權",你就是進不去內側車道

這不是一個法律事實! 是法律條文8-1-3本文, 是有效的法律效果R(Rechtsfolge/legal consequence)了!
此一事實S(車速高於中線車道)是超車T(超車道構成要件T)
結論:(車速高於中線車道S)這項事實 擁有 內側車道路權 R

Gullit168 wrote:
但書就是創造出另一個"路權"
當你收集不滿『原則法』的"超車路權"的必要條件
你可以收集『例外法』的"行車路權"的必要條件

"最高速限行駛" 是常態,根本不是例外 ??????????????????
8-1-3但書是滿足○○狀況下(條件),"那一種速限"(法律效果)
"最高速限行駛" 是 『使用道路正當性』的問題, 影響到的是它人的法益, 這根本不是路權!
是進入內側車道後, 必須無條件遵守的速限! 根本不是路權!

Gullit168 wrote:
高管8-1-3主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才是法律事實
"本文"這不是 法律事實(S= Sachverhalt/fact) 而是法律效果R(Rechtsfolge/legal consequence)

Gullit168 wrote:
包含兩種法律概念
1.先收集滿適法"構成要件",招喚出"超車路權",准許"使用內側車道"(法律授權行為)
2.無適法"構成要件",無法招喚出"超車路權",禁止"使用內側車道" ==>"但書"開後門
--
"使用內側車道"的另外三個構成要件
1.小型車
2.不堵塞行車之況狀下
3.最高速限行駛
三者缺一不可,集滿三個條件,招喚出"行車路權"(超車路權的例外),才能進去內側車道

不知所云, 很高...深到看不懂在說什麼 ?
Gullit168 wrote:
X先生收集"超車路權"的構成要件,完成後取得超車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Y先生收集"行車路權"的構成要件,完成後取得行車路權繼續行駛內側車道
彼此都適用高管規則8-1-3,原則、例外並存。
...(恕刪)

說法完全反過來?不知所云
是看X先生當時的行爲為何?他的行爲這個事實,該當8-1-3本文構成要件,取得路權
不是反過來,拿"構成要件"去涵攝這X先生的行為
而是拿X先生的行為,通過涵攝過程,置於該法條之構成要件之下
無法置於法條之構成要件之下, X先生的行為 不適用該法

8-1-3但書是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補充了不同於原速限的"速限規定"! 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是常態,根本不是例外!
原則和例外不可能並存! 例外若成立是推翻原則! 沒有原則了!
路權也是以單一為原則! 不可能雙方都有優先路權! 不可能是四方綠燈!會撞在一起!

Gullit168 wrote:
你懂不懂法律阿???
...(恕刪)

《史記·西南夷列傳》:滇王與漢使者言曰:「漢孰與我大?」
看了這麼多, 覺得自己真是孤陋寡聞 , 還真沒看過這種奇文
  • 20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0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