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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法官認証了超車道解釋


路西法666 wrote:
可亦可,不亦可,立...(恕刪)


所以立法程序與技術不能決定?
反而是執法單位與大眾決定?
(執法方還額外給予"法外"低速寬容,現行法條就是沒有低速寬容,你怎麼找都找不出來)
katana057 wrote:
所以立法程序與技術...(恕刪)

我知道高公局一直不願正面回應你修法的問題,而高公局目前的打算也就是無視那個但字,只是到這裡來一直抓大家問也不會有任何結果,就算我們都講你想聽的也不會有任何改變,應該去質問甚至控訴立法機構吧。
最高限速得以行駛.那條不寫出來的話大家在超車道的速度就會無限上綱.所以還是得定!

但路上的標語我想最常看到的就是"""不要占用超車道"""吧!


最高限速得以行駛內側車道我比較沒印象.....

當後方有車 .前方無車. 中線有空間. 就不要占用超車道!!!!!!!!!!!!!



支持不占用的本身也就是會"不占用"

不支持的本身就是"會占用"

02933 wrote:
+1希望可以繼續抓...(恕刪)


同意抓罰所謂的內線道的龜車

警察更要加強取締不斷蛇行、超速、逼車、行駛未開放的路肩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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