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為前提,才能容許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現在有人要超車,你雖然已經開到最高速限,但還是堵住別人的車
所以要讓開
我也想超車,,,但不想超速,,,我就開在110公里表速,不以這個當標準以什麼當標準??每輛車的表速都不一樣???那我還要去買壹台導航機來看嗎???開115公里表速??開120公里表速???開125公里表速!!
有哪個人的車子有每5000公里去校正錶速的
每年的驗車也不驗這一項。。這個就是表速的模糊地帶!!
堵到別人的車就是不對??我開到120公里堵到130公里的車子一直閃大燈。
。那就是不對嗎??不過通常這個時候,我還是選擇讓出車道,,別人喜歡開快,你何必跟別人拼命嗎??
tshu99 wrote:
只聽過佔用路肩的罰則...(恕刪)
麻煩去看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二項的規定
怕你找不到條文轉貼一下給你看吧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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