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 「不堵塞行車」表示遇有後方超車需求者,需要讓道。
2.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法令防堵慢速車占用內線車道的條款。
3. 時速的認定以科學儀器(測速照相)為唯一標準,任何人的儀表或GPS均為參考值。
4. 儀表是參考值,故你永遠不會是真正義意上的「最高速限行駛」,凡遇後車接近需讓道。
5. 後車的儀表也是參考值,他是否超速由科學儀器(測速照相)做唯一認定。
根據以上五點解釋,大家應該這樣做:
1. 在內線車道前方無車時,可依自身儀表保持相對意義的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2. 遇後車接近而右方有空間時,不論儀表數據為何、需要讓道 。
3. 承上、右方無空間時參考儀表決定加速超車後讓道,或緩慢減速取得右方空間後讓道。
4. 內線車輛遇有前車得合理閃燈或鳴笛提示讓道,但不得有連續閃燈或鳴笛等逼車行為。
實務上遇到內線不肯讓道者及後車逼車者,均應予以檢舉成立,確保安全及車流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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