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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守法的重機騎士致意

elac_chen wrote:
http://dic...(恕刪)


算吧...
他又沒定義要不要互相認識...
Ducati_S2R wrote:
算吧...他又沒定義...(恕刪)

也是啦...算了,我還是回去重修我的國語課本...
以後去遊樂區向賣票的說,大家都要買團體票......
難怪有看過一則新聞,某機車騎士因為剛好跟飆車族同一路線,就被警察攝影取締告發...因為他也算集體飆車..
有點亂了,事實上也沒有人可以證明在北宜那些重機是不是約好同一出遊的,
說不定也真的是時間剛好而已吧~
elac_chen wrote:
也是啦...算了,我...(恕刪)


團體票的定義看各家而定
通常也沒限制你要不要互相認識
你可以在售票口找到人願意跟你分攤票價的話買團體票也行啊
或是你願意獨資然後免費幫人入場當然也行..XD
這牽扯到錢的問題
跟路上狀況又不同了

好像太認真了..XD
Ducati_S2R wrote:
團體票的定義看各家而...(恕刪)

在遊樂區門口找陌生人一起買團體票,我也做過...不過至少也要交談,取得共識之後才可以行動
以前坐公車投錯錢,不小心把50元硬幣投入,問司機 "後面的兩個乘客可以不用投錢嗎?" 算在我投進去的50元內,我請客,司機說 "不行"。因為我上車投錢的時候沒有說三個人...
離題了....
elac_chen wrote:
都走在路上都可以當成團體...那同一時間睡覺,當成集體睡覺有何不可?...(恕刪)

咳.........這位先生 , 真的很有轟趴的構想歐~~
可惜老想著集體睡覺 , 大家都不認同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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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同樣是去同一個山路 , 重機&腳踏車都去了 , 算不算團體而行呀??

啊 , 我知道了 , 要問那個公車司機才對..........

elac_chen wrote:
也是啦...算了,我還是回去重修我的國語課本...(恕刪)

咳...說到國文 , 前陣子看小孩子的國文課本.... , 還真的差好多 , 真的有點看不懂~
想教也有點心虛 , 只好跟那個小孩說"多加油吧~"

elac_chen wrote:
您是說新聞報導中位於中南部的飆車族嗎(不知道有沒有記錯)?不然要看到大量汽車集體在市區中超速還真是少見,..(恕刪)


多的是. 只是你認為那樣是正常的,是合理的所以不覺得有超速.
台北是的很多馬路不是限速40km不然就是50km.
尤其像市民大道下面的平面車道就是限速40.
撇開上下班交通尖峰時間.
你看上面的汽車機車那台是40km在開的?
要真的在那邊開40km早就不知道被後面的車叭到月球去了.
平均速度都是在50~60km. 少部份有到70~80km的.
沒錯. 沒有很快. 但是算不算超速?
這樣不叫集體違規算什麼? 我自己也是其中之一.
因為他們的限速跟本不合理.
但還是算超速



ballcat wrote:
嗯...沒看過嗎?

高速公路下閘道 , 限速50 , 有多少台車是一進入閘道就減速到50的??

環東大道 , 限速60 , 部份80 , 有沒有汽車在限速60的路段超過60呢??

基隆路車行地下道 , 又有多少台車只要前面順暢 , 就是一路狂飆過去?? , 或是後車狠狠超過

個人覺得 , 絕對沒少見 , 只是大家習慣了而己......


+1
我上面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因為只要這個路段沒有照像機.
那些限速對台灣的駕駛人來說本來就是參考用.
大家天天都在違規. 只是當人人都這樣做的時後.
你自然覺得那沒什麼了. 因為大家已經習慣了.
台北/ Steve Lee
stevelee1203 wrote:
多的是. 只是你認為那樣是正常的,是合理的所以不覺得有超速.
台北是的很多馬路不是限速40km不然就是50km.
尤其像市民大道下面的平面車道就是限速40.
撇開上下班交通尖峰時間.
你看上面的汽車機車那台是40km在開的?
要真的在那邊開40km早就不知道被後面的車叭到月球去了.
平均速度都是在50~60km. 少部份有到70~80km的.
沒錯. 沒有很快. 但是算不算超速?
這樣不叫集體違規算什麼? 我自己也是其中之一.
因為他們的限速跟本不合理.
但還是算超速
...(恕刪)

這樣可以建議警察,以後那邊拍到的超速,不能用超速去處罰,應該要用二車以上集體飆車去處罰,如果沒錯的話應該是罰30000---90000 ,國庫也可以多一點的收入...
那乾脆用妨礙風化好了 , 反正怎麼樣都會被歸類到集體睡覺轟趴~~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說不定還可以沒收汽車 , 更賺~~~
ballcat wrote:
那乾脆用妨礙風化好了...(恕刪)

集體睡覺等於轟趴...那我當兵的時候每天都在轟趴,不知道過了軍法的追溯期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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