唬唬生瘋 wrote:
法規108年修訂新增的汽車駕駛人方向燈使用規定
打方向燈必須打好打滿
....略
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henrylai21 wrote:
當初制定法條的文字語境不完備, 因此有賴警察現場裁量權來平衡文字之缺失, 現在開放民眾檢舉之後, 警察現場裁量權被剝奪, 僅剩有語境缺失的法條赤裸裸地耍白癡而已. 當法律文字不周全時, 民眾當然可以檢討之.
pcian wrote:
咬文嚼字 死守法規
鑽牛角尖 紙上清談
無濟於事 不利民生
貼法規前 正方表示 法律文字不周全 警察亂開單
貼法規後 正方表示 咬文嚼字 死守法規
笑死
請問樓主要出來說明一下 法規哪邊語意不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