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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燈沒打滿也要罰?】法院撤銷罰單揭露荒謬真相:當交通執法變成全民獵巫

唬唬生瘋 wrote:
法規108年修訂新增的汽車駕駛人方向燈使用規定
打方向燈必須打好打滿
....略
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henrylai21 wrote:
當初制定法條的文字語境不完備, 因此有賴警察現場裁量權來平衡文字之缺失, 現在開放民眾檢舉之後, 警察現場裁量權被剝奪, 僅剩有語境缺失的法條赤裸裸地耍白癡而已. 當法律文字不周全時, 民眾當然可以檢討之.

pcian wrote:
咬文嚼字 死守法規
鑽牛角尖 紙上清談
無濟於事 不利民生


貼法規前 正方表示 法律文字不周全 警察亂開單
貼法規後 正方表示 咬文嚼字 死守法規

笑死
請問樓主要出來說明一下 法規哪邊語意不全嗎?
chang.d1210

我覺得這法官不及格,除非法條有不明確之處,才有法官自由心證解釋的空間,法官的心證不能高於法條,否則天下大亂!

2025-08-08 14:31
chang.d1210

法條不對不好不清楚之處,那要由立法院修改法律,而不是靠法官的自由心證!

2025-08-08 14:33
打方向燈 就是提供後車你的動態 重點在有看到 能看見

像一樓那種情境 後面肯定能看到,

沒必要鑽牛角尖在甚麼叫打滿

只亮一下當然不行啦



規則 規定 是很重要..

但也要想一下 當時立下規定的 初衷 是甚麼.. 這適用相同的理由嗎


這次支持法官
edgar!!!

那紅燈的用意是什麼,所以半夜沒來車可以闖嗎,因為無須分流,也無影響來車,不應死板板

2025-08-09 18:19
eric62 wrote:
就國道警察局FB在宣...(恕刪)


宣導 怎麼成了法規
陳阿瓜~

是先有法規 而後宣導 應搞清楚先後順序

2025-08-08 15:03
這種國道檢舉"未打滿"方向燈案,本來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垃圾行為,法官及後續法官針對這種案件,務必通知檢舉人及開單員警到案說明

1.前車確實已打方向燈,在時速100下到底發生甚麼緊急危害的狀況,所以必須檢舉前車要打滿?
2.前車確實已打方向燈,到底檢舉人駕駛是否專注駕車,還是緊盯前車方向燈時是否左右搖晃,這時算不算危險駕車?高速行駛下已經涉及違法及該路段同行駕駛生命財產安全,要有義務到案說明前後10分鐘駕駛狀況
3.前車確實已打方向燈,是否為該車原廠設定方向盤適度修正就會跳開方向燈須一同會勘,此時後車檢舉同時是否強迫前車再撥打第二次方向燈,是否犯了強制罪,也是要向法官說明

檢舉魔人總說方向燈跳開再打一次很難嗎?對,許多車輛方向盤修正中再打一次方向燈,都會有要折斷的聲音"卡卡",一組方向燈模組近二萬魔人換過嗎?

高速公路時常發生重大追撞事故,如果未打滿方向燈案確實造成其他用路人危害本來就該受罰,但如果不是,檢舉人本身不是執法者,專注在檢舉就已經是危險駕車,容易發生事故,呼籲法官務必通知檢舉人到案說明,導正國道安全
你這咖要發幾篇違規檢舉相關的廢文?常常被檢舉崩潰了嗎?
到處發廢文取暖,有夠可憐,祝你罰單收不完,連方向燈這麼簡單的事情都做不好,駕照還是拿去燒掉吧,悲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9條第二項第二款去了解一下,不要出來秀下限。
第 109 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henrylai21 wrote:
🔻方...(恕刪)

閃個二三下真的有達到提醒後方車輛的效果???
chang.d1210

所以認定沒有標準,如何執法?這法官是來亂的~~問問那法官他的標準是甚麼?

2025-08-08 15:07
knift wrote:方向燈「打好打滿」本...(恕刪)

方向燈打滿 這條法律本來就很可笑沒錯
也不會有人整天看行車紀錄器數那些車有沒有打完

那為什麼還是有一堆人被檢舉呢?
甚至我也拿過這條檢舉好幾台車喔

因為那些白目
打了方向燈後馬上就切過來我前面完全不管行車距離
逼我只好急煞

氣得我回去翻法條,找了半天逼車讓道什麼法條都不會過
最後只有這條一定過..
也是啦 這些打了方向燈就硬轉的三寶
基本上也不會方向燈打好打滿

反正結局都是要罰錢 檢舉成功比較重要




重機仔抗議這條很正常不是嗎?
在一般道路 快速公路都是秒打秒切 吃別人行車距離 逼人剎車
knift

誠如我所說,一打就切更應該罰,但很難成案。如果您是用這條來檢舉,小弟是非常認同,畢竟真正危害重大的,超難開罰;但是形式主義的打好打滿,動輒得咎。這就是法律的不合理之處,往往惡性重大超難檢舉。

2025-08-08 16:29
henrylai21 wrote:
🔻方...(恕刪)


非常好的法官
方向燈原本就是提示功能,不知是誰規定要打好打滿的,導致方向燈功能變成死的。
當需要變換車道時先打方向燈,是提醒讓他車知道你有要變換車道,而在進入變換車道跨線後就應即時停止方向燈,表示你已經完成,而不是打滿到已經開在車道上還在閃,導致他車無法辨定完成或還繼續中。
若一次要連續變換2個車道以上的人,在未進入最後一道時方向燈就要持續閃著,這樣他車就會知道你還在變換車道中尚未完成。
為什麽不是檢討違規魔人一直在違規?
allen2034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就是在檢討違規人了,不然這法用來看的嗎

2025-08-08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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