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並行競駛。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看一下第四點,誰跟你說機車可以行駛路肩的?駕照拿去燒掉沒?還沒的話快點去燒
嘉義縣很久以前的一個經典案例,多次上媒體新聞,案情概要,機車騎路肩去超越打燈中的重車,此區路肩非常的寬,農民可於路肩曬土豆/玉米/稻子,重車右轉黏爆機車騎士,法院判重車無責,機車騎士家屬不滿,先後至重車/縣政府抬棺抗議!至縣政府是要賴:「我們不知道這是路肩」事後,業管單位於路肩上寫:「路肩禁行汽機車」其中一個媒體新聞是說,當地居民不滿,路肩上寫這些字眼,害他們被警察開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