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以前都是法官在官司判決時都會述明~本案經過申請車鑑會之鑑定,雙方肇因結果如何如何⋯
還是已提告後,是要由法院這邊來要求提告方去申請車鑑的程序?
今天到地檢署開庭,檢察官同時傳喚當事人進行詢問. 最後詢問被告, 你是否認罪 ? 對方當庭認罪.
我們到地院的調解庭進行調解. 對方父母親共三人參加調解.
我只能說法院的調解官比區公所的好太多了, 他直接跟對方三人說明如果案子到了法院,
對一個18歲的人有前科日後的影響, 調解官雖然同意對方父母可以一起出席調解,
可以一起討論, 但他最終的結論要由當事人自己說出, 以及自行決定希望和解的金額,
我跟當事人在討論的過程中, 對方父母還在旁邊插嘴,他爸爸還在講你們的收據價格都亂開,
他們不會接受這金額......等等. 調解官直接叫他們二位閉嘴, 讓當事人自己說.
我方也說明只要求有單據的賠償, 但對方都只說金額無法接受,
根本沒說出多少錢能和解.
他們三人討論完, 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和解金並分24期付款. 結案.
其實當事人是很願意談的, 只是之前他父母一直插手管這事, 結果愈弄愈糟,
弄到要上法院.調解時能心平氣和的談, 雖然他希望分期支付, 但至少有誠意的談,
不像他父母就情緒情的發言, 可惜之前的調解如果當事人自己去, 應該早就解決了.
調解筆錄時我要求對方支付4期的和解金後我再撤告,
整個案子從10/1到2/27,歷時5個月完成.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