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難理解?這有什麼問題?
還是大家希望改成第一次發現假車牌就沒入車輛,如果真這樣改,是否又會產生比例原則、侵害個人財產權等等的問題?
不要先戴上有色眼鏡來看世界嘛。
Perivolas wrote:
轉載自news.cts.com.tw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8日電)假車牌氾濫問題嚴重,國民黨立委今天表示,他已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假車牌的罰鍰,從現行新台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提升到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違法使用假車牌2次以上,可處6萬元罰鍰,並沒入車輛。
是說人人都有兩次犯規的機會嗎?
還是可以不小心使用到?
小弟不解
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第14條第1項就有拍賣規定
移置保管之車輛或動力機械逾三日無人認領,移置保管機關應查明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所有人,由移置保管機關公告,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
立院只要叫內政部把該辦法修一修,新增保管的使用假車牌的車輛,應於三個月內憑新發證之行照及牌照領車,逾期仍無法取得合法牌照者,車輛逕予銷毀,就搞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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