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貨車的主要功能就是方便大量載送貨物,一切求穩,以安全為一。我如果是立法委員,我就立法規定,大貨車一律不准超車,只能行駛最外車道。公司的營運成本,本該將時間成本計入,而不是放一堆噗嚨哄在路上害人。我是認真的,別以為我反串。
很多人都覺得 中線車輛沒違規 應該要檢討的是大車但沒想過 中線車的狀況 就跟有瘋子拿刀在你面前一直亂揮 你還在那邊你砍我阿 怎樣 正常人早就跑了真的被砍到了 就算全部的人說砍人的不對 對被砍的人有什麼幫助 你跑的掉的 不跑 受傷的也是你社會上就是存在一些非正常的人 為什麼能保護自己的時候不保護自己
威靈頓牛排 wrote:很多人都覺得 中線車...(恕刪) 應該要用公眾的力量把不正常的人趕走如同在日本酒駕,公司就直接開除,不然準備被大家攻擊惡搞公司形象,隨時公司準備倒閉只要做錯事情,輿論壓力可以大到根本不敢出門台灣很奇怪,有一票不去給錯誤的人壓力,反而告訴守法的自己要閃這樣怎成就美好環境神經病砍人的也是應該像鄭捷一樣直接快速執行死刑
先說結論也許小車看似沒違規,但占用大車的超車道,被撞是自找的---很久以前就說過的高工局網站高速公路車種行車準則https://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1688&p=2650假設車道從內側往外是1.2.3.4車道用比較白話的講法4線道小型車行駛於1.2車道,車道1是超車道,大型車行駛於3.4車道,車道3是超車道3線道小型車行駛於1.2車道,車道1是超車道,大型車行駛於2.3車道,車道2是超車道2線道則共用,車道1是超車道雖然高工局也寫了(3)慢速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可以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但一般公認小型車是要下高速的時候才靠過去的,雖未禁止但其他時候你最好別過去,而且夾在大車中間開是相當危險的,所以無論如何都不建議自小客這樣開,雖不違法,但危險,開不了中線你就不要上高速至於開在車道3,沒有明令禁止,因為要上下交流道的時候也是會用到車道3,但若你把車道3當作常規使用,大車要超車的時候你要讓道,因為那是他的超車道,而超車道優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國道龜速車也要吃罰單 占用中線車道罰單比超速貴龜速車佔中線車道 會被取締---------以上可能有些人會覺得很奇怪為什麼他上高速經常被人逼車,但看別人開卻沒有這情況原因就在於你沒有注意使用道路的 "江湖規矩"這些規矩有很多是交通規則沒寫的,是駕駛間約定俗成的,讓道路駕駛更順暢的行駛方式大家都遵守,就你一個不遵守你讓大家車子都不好開,不逼你逼誰?
怨念聚合體 wrote: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恕刪) 我一直覺得這條是給平面道路用的不然同條第二項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後面那個"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意思超一台就得回原車道如果連續超越兩台..那等同違規那變成以後大貨車,最外側車道要超前車,每超一台都得回最外側如果連超兩台大卡車再回去,那等同違規?高公局有定義慢速車的時速每個車道都有其最低速限沒低於最低速限應該就不歸類於慢速車道路上沒有什麼江湖規矩只有法規要遵守遵守法規自然順暢那些江湖規矩都是犧牲別人權益,讓自己更快達到目的地用的,無法苟同
CcCManCcC wrote:我一直覺得這條是給平面道路用的 第 47 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關於這條,交通部跟警方也是經常自我矛盾1.這條有明文,代表是有效的交通規則2.在考照時這條也有列入考題(必考),答案是必須讓3.但交通部跟警方也說過路上行駛,不能打燈或按喇叭示意前車讓路所以到底誰對?我是偏向規則對,畢竟有明文立法至於這條適用哪種道路依照法令的慣例,若沒指名,那就是適用所有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