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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韓國汽車有左右駕...台灣為何不行

還好現在已經沒有禁止進口日本車
要是這政策還在的話上網發問
大概也會引來一堆移民論 為什麼要跟別人一樣之類的籠鳥發言
前陣子有個事件,內政部出來發聲說身分證為全國統一,配偶父母都如果都有的話不能不寫

阿偉哉交通部卻把事情交給各地交通局亂搞,沒法統一全國交通

如果能統一,或許有機會左右駕,或許交通環境會好一點,

話說同樣是部會,這個怎麼這麼爛阿
hch2006

該不會有人以為路口要不要增設紅綠燈都要部長同意吧!? [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2024-05-22 12:19
凱文黃

hch2006 摁,你說的對

2024-05-22 13:36
SPS2001 wrote:
日本韓國汽車有左右駕...(恕刪)

又不是只有日本韓國 !
整個歐洲都是 , 英國的 右駕車 可以開在 歐陸 左駕右行的道路上
同樣 ,歐陸 的 左駕 車 同樣能開上渡輪或火車 , 一開出月台就直通英國靠左行駛的高速公路

這台就是歐陸的左駕車, 開在英國左行的M22

交流及跨國交通會更方便
如果台灣 和 日本能像歐盟一樣 ,在同一個經濟圈之內 , 台灣的車子開上渡輪就能到沖繩 , 不必換車,尤其是貨車能直接送貨進來 , 交通效益更高 。

左駕和右駕最大的問題是抓間距 , 在台灣長期坐在左邊開車, 靠左(內)邊路肩近,換到右駕去, 會以為左邊的間距一樣,很容易太靠道路左邊邊界, 撞到左邊的後照鏡或左邊車輪開進水溝

多練習,習慣之後就能調整了
30年前台灣所謂最高端留美蛋頭專家,大聲呼籲:為何台灣高等教育不能和美國一樣,廣設社區大學阿?!
所有專科直接升格為大學,這樣學生就不用拼命擠大學窄門啦~~~~
好棒棒的政策啊~~~
看看現在台灣各公私立大學成啥模樣~~~~
沒辦法誰叫當年臺灣光復了 日本回去了!
凱文黃 wrote:
阿偉哉交通部卻把事情交給各地交通局亂搞,沒法統一全國交通

如果能統一,或許有機會左右駕,或許交通環境會好一點,

話說同樣是部會,這個怎麼這麼爛阿


有的, 我國早就簽了 ,1968年就簽了

最重要的就是 "路權" 歸屬為何 ???依據公約 , 法律會授予每一台車道路使用的範圍! 劃出那一塊是你能行駛的範圍,那一塊道路是別人行駛的"路權範圍" ,即法律授權能行駛的範圍在那裏?
每台車各自行駛於自己的路權範圍內 , 才不會和旁車有路權衝突而發生碰撞 !

法律規定有 『在行車道上的位置 』
○○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區分車道! 區分"超車道"是那一個車道!
○○ 車道,(法律分配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就是日本所說的"通行帶"(法律規定你走那裏), 德國所說的"路權 Vorfahrtsregeln",英文: Priority (Right of Way)
"路權範圍" , 即法律授予之使用道路的區分 , 左右以車道寬度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 前方以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
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高管規則6第二項 及 安全規則第 94 條 規定....,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使用空間 。
法規不是只有要求"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另一方面 法規 同時也規定有能煞停的"路權範圍",來讓車輛"煞停" ,以避免碰撞 。


我國法規的處罰條例47條和安全規則 101條就是來自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這是存放在聯合國的文件, 有上網路公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這是立法院當年立處罰條例的 紀錄, 就有提到公約 , 還說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法規就是國外抄來的,根本不存在自創解釋的空間?

而且,這寫在我國交通部發行的國際駕照上, 就是1968道路交通公約

上面仍然註明 1968年11月8日道路交通公約
此 道路交通公約,就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交通部到現在都在印
國際駕照的章節, 相關規定,同樣在"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條文當中

無奈 印國際駕照時就拿來用 , 講交通法規就不承認自己簽過 ????
說成台灣自己獨自立的法 ? 不必管國外 ?
問題是,公約那裏是國外法 ?
"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簽下去卻不算數?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路權 翻譯自 Right of Way , 但是"路權"這一詞並非依字面解釋為 "爭權奪利" ? 將自身權利無限放大?
實際上"路權"的意義是相反的"禮讓" ,指 禮讓的範圍 , 讓道的次序
讓道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讓擁有路權者 先行

路權 說的權利 和義務 , 有使用道路的權利, 權利來自法律的授權 ,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禮讓的義務 !

道路法律會授予順行方向是靠左或靠右, 和這台車是左駕或右駕無關 !
右駕車同樣能靠道路右邊行駛
左駕車同樣能靠道路左邊行駛
台灣早就左右邊不分 ! 高速公路明明是行車靠右 ! 所有車卻學日本往左, 都擠去左內側車道 ?

台灣國道實質上的超車道在右(外)車道 ,和法規規定的完全相反
凱文黃

抱歉 想請問跟統一由交通部規範有何關係? 還是您回錯人了?

2024-05-21 11:35
herblee

你去嘉義市區的單行道看看,就會有機車騎逆向過來! 台北很多巷道一樣, 巷口進入設的是單行道標誌, 巷道內兩側卻劃順向逆向兩個不同方向的箭頭都可以通行 ?完全無法界定"路權範圍"在那裏?

2024-05-21 11:48
台灣左駕統一交通就已經亂成這樣了,開放右駕還得了!以為台灣素質有到那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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