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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是不是才是台灣交通最大亂源?

看看交通部的權責有哪些?而地方政府的權責有哪些?

平常大家不爽的交通亂象,有哪些是交通部負責的?又有哪些是地方政府負責的?

resolve wrote:
看看交通部的權責有哪...(恕刪)

最早戒嚴時期的交通部很短命,
再次出現時就是四分五裂的樣貌了,
總得來說進可控制人民,
退可以互踢皮球。
hosee921 wrote:
最早戒嚴時期的交通部很短命,
再次出現時就是四分五裂的樣貌了,
總得來說進可控制人民,
退可以互踢皮球。

戒嚴時期因為是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所以政府施政可以凌駕憲法。解嚴之後,一切都必須回歸憲法。

而憲法規定,關於縣交通事項,明定應由縣立法並執行之(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憲法增修條文並賦予縣議會行使縣之立法權(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另外依憲法地方自治精神所訂定的地方制度法,除了明定縣道及縣交通之管理屬縣自治事項外(第十九條第十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並就縣自治規章之訂定設有明文(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

憲法和地方制度法,明定地方交通,由地方縣市政府全權管理(行政權),並賦予地方縣市議會立法權。所以地方交通的最高權責機關,就是地方縣市政府。在地方自治項目中,憲法規定我國政府為中央與地方均權,中央與地方並非上級與下級單位的關係,而是互不隸屬。簡單來說,就是上面61樓那張圖。

我個人覺得目前的交通管理權責區分在大多數情況都非常清楚。

交通部負責的部分,是高速公路、跨縣市省道、和監理事務(駕照考選、換發、吊照扣照)。

而地方政府單位負責的部分,是地方道路,包含了道路規劃建設和養護、交通號誌標誌標線的設計規劃和設置、人行道設計規劃建設和養護、速限訂定、測速照相等科技執法的設置和保養。

所以,
路上三寶太多 -> 找交通部,提高駕照考試難度、加強不合格駕駛的駕照吊扣和廢照
高速公路速限不合理 -> 找交通部
跨縣市省道道路設計不良 -> 找交通部
跨縣市省道坑坑洞洞 -> 找交通部

縣市道路坑坑洞洞 -> 找地方縣市政府
縣市道路鋪面太滑 -> 找地方縣市政府
縣市道路規劃設計不良 -> 找地方縣市政府
紅綠燈秒數不合理 -> 找地方縣市政府
斑馬線亂畫 -> 找地方縣市政府
紅綠燈沒有行人時相 -> 找地方縣市政府
沒有人行道 -> 找地方縣市政府
道路速限不合理 -> 找地方縣市政府
縣市道路測速照相和科技執法相關 -> 找地方縣市政府

比較有問題的地方,大概就是省道的科技執法。這個部分無論是交通部公路總局或是地方縣市警局,都有權力設置,所以在省道看到區間測速等等科技執法,有可能是中央設置的,也有可能是地方設置的。

除了交通管理之外,另外一大塊是違規執法,這一個部分才是真正權責有問題的地方。基本上台灣的警政權責是雙頭馬車,內政部警政署是一個頭,地方縣市政府是另外一個頭,兩個頭都可以命令地方縣市警局。其實關於交通違規執法,有決定權的,在中央就是內政部警政署,在地方就是縣市政府。像是樓主寫的斑馬線不論遠近皆需停讓,開罰條件是由內政部警政署決定的,交通部只是溝通協調諮詢的角色,然後最後被推出來說明,變成揹鍋的單位。
斑馬線停讓不論遠近政策暫緩 警政署:維持車讓人3公尺內

然後最近彰化139縣道說要科技執法抓機車壓車,這是地方縣市警局,以道交條例43-1-1的危險駕駛法條,來開罰的。基於憲法的地方自治精神,法律賦予地方縣市警局,有違規樣態開罰的決定權。例如:超速10公里才開罰。結果一堆機車粉專,全都在罵交通部?就算想甩鍋到中央頭上,對象也應該是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又不管交通違規執法,干交通部何事?

冤有頭,債有主。地方縣市道路的問題,換一百個交通部長也沒用。應該要去找地方縣市議員,在議會上面釘地方交通和工務局處首長,換一兩個地方局處首長應該就會有效果了。

看看交通部揹了多少黑鍋?呵呵~
kerker
kerker 樓主

沒有其中一位不斷批評也無法激發出另一位的分析[^++^]

2023-11-14 15:58
hosee921

其實我倒是蠻希望部不是只有建議權,能制衡地方然後統一的規則對人民比較有利,至於批評指教與被批評指教,都是在禮貌範圍,對方用心打了字,自然認真思考一下也是應該,對話內容比起那種用笑死當起手式的有價值的多

2023-11-15 1:02
resolve wrote:
戒嚴時期因為是依據動...(恕刪)


交通部還負責全國性的交通政策研擬,執行是各縣市政府,但政策研究跟擬定這個大的policy making是交通部來作。當然需要分清楚,這樣有助於釐清誰更需要被問責 (accountability)。
chuleei

可以看看第36樓的留言XD

2023-11-14 17:38
kerker wrote:
交通部還負責全國性的交通政策研擬,執行是各縣市政府,但政策研究跟擬定這個大的policy making是交通部來作。當然需要分清楚,這樣有助於釐清誰更需要被問責 (accountability)。


地方制度法1-2-2:
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地方制度法1-2-3:
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由上可知,地方自治團體,必須負起「自治事項」的「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如果為「委辦事項」,則不用負責「政策規劃」,但仍需負起「行政執行」的責任。

地方制度法 3-2-18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
十、關於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
(二)直轄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地方制度法 3-2-19 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
十、關於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縣(市)管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
(二)縣(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以上可知,交通為直轄市與地方縣市的「自治事項」,而非「委辦事項」。
+1
yuanchih wrote:
皮爾卡燈 你超認真的!想給分但不行
「適法監督」與「適當監督」-行政法專業名詞解析

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亦曾指出:「……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那位大大寫成交通部無權監督管理地方政府的交通業務,第36樓的留言中還說交通部執掌與交通部組織法部分內容違憲,可是"斑馬線有行人 不論遠近就須停讓 王國材明明就有喊卡",實務上交通部就有監督管理的行為,真是搞得我好亂XD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放任檢舉人與違規人對立.只想搶錢的政府~到底改善了什麼.只看到一堆亂畫的標線.馬路上畫一條綠綠的就叫做人行道.政策朝令夕改.連騎樓跟人行道都搞不好還想抗中保台~果然交安領先全球50年.就是愛台灣啦
resolve

您上面所抱怨的大部分事項,如標線、人行道等等,都是地方縣市政府全權負責的,跟交通部無關喔。而地方交通罰鍰,99%也是進到地方縣市政府單位的口袋裡。

2023-11-14 19:03
chuleei wrote:
「適法監督」與「適當監督」-行政法專業名詞解析

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亦曾指出:「……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那位大大寫成交通部無權監督管理地方政府的交通業務,第36樓的留言中還說交通部執掌與交通部組織法部分內容違憲,可是"斑馬線有行人 不論遠近就須停讓 王國材明明就有喊卡",實務上交通部就有監督管理的行為,真是搞得我好亂XD

上面您所貼的連結中,接下來的敘述為:「上開解釋等於指出中央監督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時,僅能為適法性監督(或稱:合法性監督),亦即,僅能監督其適法與否,如認違法可對之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如認為適法,則適當與否,中央監督機關無權干預。」

請問,現在大家在抱怨的交通相關,屬於縣市地方自治事項的項目中,縣市地方政府有哪些立法或是作為有違背中央法規了?如果沒有違背中央法規,中央又如何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至於您說「可是"斑馬線有行人 不論遠近就須停讓 王國材明明就有喊卡",實務上交通部就有監督管理的行為,真是搞得我好亂」,那是記者不懂隨便寫,加上標題殺人。所有的交通違規處罰違規樣態開罰原則,最終都是由警察機關決定,以警政一條鞭來看(雖然這在事實上也是違憲),最高負責機關是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在這件事情上的角色,最多為跨部會溝通協調而已,然後最後被推出來揹黑鍋。看看下面公視和中央社的新聞標題,才有正確的把責任機關寫清楚,全都是內政部警政署:

不論行人遠近駕駛須停讓 警政署:預計6/30正式實施

斑馬線停讓不論遠近政策暫緩 警政署:維持車讓人3公尺內
chuleei

連結裡面在之後還有一段"適當性監督"喔!! 所以交通部到底可不可以依其職掌適當性監督地方政府的交通業務??

2023-11-14 23:09
resolve

chuleei 適當性監督,是用在「委辦事項」,但交通非委辦事項,而是自治事項。

2023-11-15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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