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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導護讓學生紅燈過馬路,騎士狂叭嗆聲

不是導護老師!

該校導護只有在大門口。

另外,很多學校老師已經拒絕擔任導護,因為有法院判決案例,導護並非老師必要工作。

該校經過此次新聞報導,老師群也趁機再度要求行政單位連大門口撤崗。校長不敢有何表示,表明待出事再說,再勸募捐款聘請志工導護(聽說)。

過去即有導護伯伯與駕駛起衝突(親眼看過),校方無力維權,導致志工減少。

時代變了。但想想在美國,看看有誰敢在校園周遭跟學生或校車較量比拼,找死。台灣現在,哈哈,充滿台灣價值。
aliao

不只是衝突而已,之前還有老師被車子撞殘、撞死的...

2023-10-20 14:53
看完那個小可愛爆怒和下面留言!! 台灣駕照真的能用雞腿換到無誤!!
那個小可愛只敢對小朋友和導護媽媽靠北靠夭,不知道遇到施工還是蓋房子有人在那指揮時他會不會靠北!!
或者那些雞掰官員出訪被警察交管擋住不能過時他敢不敢按喇叭??
這種小可愛什麼時候會被肉搜出來啊? 還有那些留言的SB們!! 學校上下課時間,導護老師護送學生過馬路即有指揮權!!一堆不懂交通規則的小可愛,難怪台灣交通永遠亂🤣🤣🤣🤣🤣🤣
這又讓我想到一個笑話~~
不會開車的魔人:違規仔違規就是違規,沒有理由,我騎車開車從來不違規🤣🤣🤣
會開車的違規仔:請問你騎摩托車在車陣中鑽來鑽去只為了到最前面停紅燈時,你有打過方向燈嗎? 請問你在雙向道且中間有雙黃線時,遇到垃圾車在執勤,你會跟在他後面等沒線了再超車嗎? 請問你在慢車道遇到回收阿婆擋到你的路,你跨越白線超過他時你有打方向燈嗎🤣🤣🤣
這些導護老師或是導護志工們
可以先上一些指揮交通相的培訓
再出來上崗嗎?

不是讓學生闖紅過馬路
就是突然把車輛攔停下來
沒發生事故真的是老天保祐
感覺就像是屎在滾急著回家拉屎
Y C-L

行人闖紅燈走在路上,當然不可能意氣用事撞上去,當然要停讓。但你有看到重點嗎? 闖紅燈的行人是會吃罰單的。行人帝王條款,是保護行人的安全,並不是"認同"闖紅燈是對的。到底誰的駕照用換的[沒有不敬的意思]

2023-10-20 17:19
看海成花

邏輯真的差…沒人說不要讓,重點都是在說為何導護要在行人闖紅燈時讓孩童先走,沒人說要撞孩童!

2023-10-20 18:31
非警察, 義交, 沒有權力........就這樣.
我曾經被某社區警衛攔車, 只因為社區有車要出來
我很大聲"幹繳"他, 你有權力攔車嗎? 誰給你的權力, 你以為你是誰?
喔, 他老兄不樂意了, 跟這影片的差不多唷.
然後我叫警察來, 當場開行車紀錄器證明, 然後他們被開罰單, 我有問警察, 警察表示這種當街攔車的行為, 我是可以提告"妨礙自由"的, 他們社區主委出來打圓場, 拜託我不要提告.

沒錯, 我當時很閒, 時間多, 並且心情沒有很好, 剛好有人要跟我吵架我就去吵架了.
唉唷 留言區好多神人喔

改天尖峰時間會不會遇到行人大富翁

帶著小孩在各大路口繞圈圈

走個200圈

反正人多就是綠燈

各位善良的人不能生氣喔
這種我也會想罵...
紅燈讓小孩過去,導護這樣真的沒問題嗎?
錯誤示範耶!
以後孩子如果都這樣過斑馬線,非死即傷...
一直在那邊讓一下孩童會怎樣?

這個案例,讓孩童陷入危險的
是導護,不是機車騎士
懂?

機車騎士針對的是導護的行為
不是針對孩童
他罵的是導護,不是小孩
懂?

導護可以在行人綠燈的時候阻攔車輛,保護孩童過馬路的安全
而不是在行人紅燈的時候阻攔車輛,讓孩童闖紅燈

難道你們支持從小就教育孩子 :
不用管紅綠燈,你行人最大

行人帝王條款目的是保護行人的安全
雖然你違規,但還是要救你一命
而不是"認可"行人違規
行人闖紅燈還是要吃罰單的
懂?

騎士的問題是 : 在學區不能鳴按喇叭
事情都發生了,就去學校檢舉那位導護的行為
而不是意氣用事在那邊罵人

先罵先輸,你是對的也會被酸民們說成是錯的
YU107

“行人帝王條款目的是保護行人的安全雖然你違規,但還是要救你一命”講得非常好

2023-10-20 17:51

TVBS 的說法不一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對不起 ,罰則對於導護 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 是有此除外條款的 , 罰不到

5D3 wrote:
你發的內容都在打臉你自己,你怎會蠢到這個地步啊...哪一點說到有執法權?你竟然自動把"導護"提高位階,簡直是看到鬼....看到你這個髒鬼"維護安全"不代表能夠逾越法律,帶領學生闖紅燈違法

執法權?你竟然自動把"導護"提高位階 ?
蠢到這個地步 ..看到鬼....看到你這個髒鬼 , ←這句話屬於 『穢言誤謬』(Abusive fallacy),這種論述不是依照邏輯或論據, 而是以不雅的言語攻擊他人,以明示或暗示其主張不可取。

法規之適用 ,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基於法律事實 ,導護 那一點在執法 ? 她是對誰開了張罰單 ? 還是 打開控制箱轉換燈號指揮交通 ? 並沒有 !
她有做的只是法律條文上寫的 攔阻人、車通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紅綠燈只是分派"路權", 而且不是唯一不可打破
只教了"闖紅燈"? 有教"路權"嗎 ? 有教"號誌"是代表『路權』的前後優先次序,
此時這個路口的路權屬於那一方 ?
對不起, 路權 是屬於 紅燈那一方行人 !
這樣打破 "紅綠燈"並非唯一的路權指示, 正是很好的機會教育
告訴小學生 , 國外從幼稚園就開始教的"路權" ,
該路口之路權(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行人 永遠優先於汽機車
小學生長大之後,手握方盤時, 才會懂"禮讓" Give Way
且有 交通指揮人員(警察) > 燈光號誌 > 標誌 > 標線 > 交通規則 的優先次序

她有指揮外送機車通過嗎 ? 沒有 ! 只有目送機車自行闖紅燈過去
路權 優位 : 交通指揮人員 > 燈光號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交通指揮人員(警察) 為何要優先於"燈光號誌"適用
因為"路權"不是僵硬不通的 , 會因為交通狀況而改變

實踐街 致遠二路這個路口,有人行道的燈號, 燈號下方有按鈕 , 是按鈕 啟動的
按鈕啟動的設定, 原本的雙方閃燈, 是有人按下 按鈕 , 閃燈會突然轉換為紅綠燈
影片0:49 正好是紅閃燈跳轉為綠燈
導護不知道 有人去按 按鈕
以為 按鈕之後是跳出行人綠燈 , 誰知是跳出 汽機車方先綠燈 , 之後才會轉為行人方綠燈
兩方都是閃紅燈 , 攔下 致遠二路這一方 讓行人通行
是因為行人路權 本來就優於 汽機車 , 本來就要讓行人先行

這個外送員是毫無路權概念 , 不知道 機車要讓行人 ?
而且 致遠二路這一方 有 當心兒童標誌「警 35」標誌 ,下方附標還寫了 School 學校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42 條
當心兒童標誌「警 35」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兒童。設於小學、幼兒園(含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兒童遊樂場所及兒童眾多處所將近之處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26 條
學校標誌「指62」,用以指示學校地區,車輛駕駛人車輛駕駛人應注意禁聲慢行。設於學校附近之處。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School)說明。

這個外送員不知道學校附近, 車輛駕駛人應注意禁聲慢行。還按喇叭大聲 ?
5D3 wrote:
herblee 所以協助就可以無視紅綠燈???帶領學生闖紅燈,超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你知道你在說什麼鬼話嗎....(你千萬不要刪文啊,奇文共賞)
2023-10-20 11:19

全都是法條

douglas7122 wrote:
唉...對內是什麼意思去了解一下吧...要點上也寫了,是「協助」交通執法人員,不是「取代」交通執法人員。今天出事上法院,法律上沒有明訂的東西就是沒有,不是你自行延伸臆測就可以。
2023-10-20 12:44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 : 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 是有此除外條款的
法律事實就 是「協助」交通執法人員 , 雙向閃紅燈時 , 行人路權依法就是優先於機車 ,導護去「協助」攔阻人、車通行 是法有明文
她本來就沒有打開電箱操控燈號? 或站到馬路中央去指揮交通 , 何來「取代」?

5D3 wrote:
douglas7122 多年前"義交"指揮害騎士死亡,後來因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三月,連有法律保障的都有責任,何況是這種只是"協助",竟然還有人還在鬼扯,01上不懂法律的怎那麼多啊...

導護是在有法律依據之下
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標線),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您不知道這個外送員 本來就要讓 行人先行 嗎? 無論號誌 !
誰先行是依據路權 !
此時不是指出來的就是路權!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現在擁有路權者 是行人 , 並不是綠燈那一方的機車擁有路權 !
導護 沒有 「取代」法律規定 , 是依據法律指示的路權去攔阻人、車通行 , 「協助」交通執法人員(←應依法行政)
aliao

悲!

2023-10-23 19:28
douglas7122

拿自己的無知來情勒別人,我看也是醉了。

2023-10-24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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