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車有可能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逼車如果是發生在車流量大、車速較快的情況下如:尖峰時段、高速公路…等,可能會嚴重影響其他駕駛人行使的安全,就有可能成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並非一定要發生意外才能成立,而且是屬於俗稱的公訴罪。但反過來說,如果是在道路人煙稀少、超速緩慢的地方,或是逼車時間較短暫,就很難成立此罪,可能會視逼車強度以強制罪或檢舉來處理。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前項未遂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