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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側車縫超車到底有什麼吸引力?

jxv wrote:
2023.07.12...(恕刪)


猴子等等就會出來怪政腐了
golove123 wrote:
肇責還是四輪多因為他...(恕刪)


有並行嗎?沒有嘛。有前後關係嗎?有嘛。

兩台車原本距離差這麼多,又是同車道,哪來直行車或轉彎車問題。

單純就是後車撞爆前車。
現路上很多騎士騎車思維很怪,有機車停等區不停,大家都靠右側停,造成後面塞車。紅燈靠右側停也不是要右轉,真是無言!
他可能是物理天才~
算前面五公尺車子會右轉
機車要加速度每小時40公里超車
在汽車減速右轉前超越
他很有自信向前騎

但是他公式算錯~汽車沒有減速
於是機車運動慣性定律產生不可迴避
撞擊機車頭造成向右的作用力
失去平衡倒下~
韓詠貞 wrote:
現路上很多騎士騎車思...(恕刪)

因為有一部分騎士是這樣騎的
只是大家避免自己惹麻煩都讓他
他可能早已產生你看我這樣騎多年又沒怎樣我沒錯的錯覺

CogChern wrote: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別再誤會法規了
這是指四輪汽車
不是指兩輪機車!!

不信???
檢舉汽車機車併排在同一個混合車道 是很難成功的
再來機車瀑布 要檢舉成功併排也是不太可能的
保證你失敗 因為每天都在發生

PS:
內側車道 車寬窄 專門給四輪汽車開的 (三車道內線禁行機車),
外側車道 ,寬度沒辦法容納再放下機車車道
所以只能放寬定義成 混合車道,本來就可以 機車 汽車 併行 (夠寬)

這是台灣交通部 刻意要把汽機車分道 的胡搞瞎搞
這是台灣交通部 刻意要把汽機車分道 的胡搞瞎搞
這是台灣交通部 刻意要把汽機車分道 的胡搞瞎搞

我們應該先搞清楚 亂搞的交通部道路怎麼設計 再來探討車禍發生 怎麼避免
(沒辦法 我們活在胡搞瞎搞的交通部的底下)

因為交通部本來就亂搞亂分
兩輪四輪本來就不應該爭吵爭道

再來 法規又把汽車 叫做 界門綱目科屬種的 汽車界
四輪轎車 跟 兩輪機車 都叫做汽車

定義的有夠模糊 (懶嘛!! 廢嘛!!) 不依車種明定法規嘛 (廢到爆)

所以 才這麼多人 誤會 跟這麼多警察 自由心證!! (法規就廢阿 爛阿!! 不夠清楚啊!!)

我上面的文也有講 關門 跟注意右邊 這才是 解決之道
四輪汽車不應該靠 同車道只有前後車這個概念來判定 交通事故 就是機車100%錯 (會賠錢)
法規太多模糊地帶+應注意 未注意 + 自由心證
不長眼

你的律師.警察朋友...他們的法律見解就是無敵的??那怎麼還會有人敗訴?

2023-07-16 7:44
水平線

不長眼 要你就舉實例跟鑑定圖跟判決書來討論,不信你打電話問律師嘛! 我建議 要不要聽隨便你!! 你開心就好!! 你就繼續剪右邊沒關係 同車道只有前後車嘛 (大誤)

2023-07-17 7:44
@
方向燈打亮很久了 騎機車的有病吧
右轉車 方向燈 已經亮了很久

機車還要 加速去撞?

不是 智障 就是 眼瞎 沒有第三種可能
pighead.jen wrote:
超車,同向或是雙向僅有一車道(沒提到路很寬就不算)
超越前車之行為(沒提有往左拉回就不算)


我們先定義超越前車的超車行為:
前車是指『正前方』的車叫做前車,你直走會撞上去那個才叫做前車
兩車平行 不會互剪線 就沒有存在前後車的關係

[千萬不要上法條的當,他沒有細分四輪轎車跟兩輪機車都叫做汽車
定義模糊,坐領X薪...... 才造成很多人誤會]

四輪跟兩輪 本來就不能混為一談 不然幹嘛三車道內側要禁行機車;機車道四輪只能借過不能借道?

外側車道 基本上都要有機慢車道 (除非路太小條)
可惜台灣太多路都太小條放不了機車道怎辦? 就設計 混合車道(就寬一點的車道)阿

然後在宣揚 機慢車請靠右行駛
造成台灣這種畸形的交通 (左轉靠右 待轉)

政府就是要你機車靠右 好讓四輪平行從機車旁邊通過
不需要依下面法條 超越前車"必須"要先按喇叭兩下或閃燈超過機慢車
所以 官員的腦袋裡面就是要方便四輪大爺們
(你有看過 同車道 平行於右邊烏龜機車 在按喇叭 閃燈 然後說 我是超車的嗎?)
----------------------------------我是法條分隔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我是法條分隔線---------------------------------
亂超車 重罰 1200~2400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險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我是法條分隔線---------------------------------


所以我騎兩輪機車我一定靠右,隨時保持平行於四輪 (除非路不夠寬 才騎在他後面)
而且保持直線行駛

假如有人忽然剪我線 (管你是要停車、右轉....等)
我一定宣告: 我行駛在15公分道路邊線內!! 我前方沒有任何車輛,是他右轉來剪我的線!!

當然我不會這麼白目
左前方有人打右轉燈,我還加速撞他 (防禦駕駛觀念我還有)


再舉一個例子:
兩台機車 (法規定義也叫做汽車)
在紅燈前機車停等區就併排平行停等 綠燈後同時起步
左邊那台一開始快一些
右邊那台一開始慢一些 但後來加速 比平行的左邊快了
所以 我在這兩台後面錄影,我可以檢舉這兩台車
1.左邊跟右邊都檢舉併排行駛? 600~1800元
2.右邊那台多加檢舉右側超車? 1200~2400元

你覺得 這樣檢舉會成功嗎?

----------------------------------我是法條分隔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我是法條分隔線---------------------------------
不長眼

45條.1.二 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2023-07-16 8:12
水平線

不長眼 四輪法不適用兩輪,EX:機車瀑布最左邊以右全違法? 機車停等區這麼寬? 然後起步之後全違法? 政府懶你跟他們一樣腦思考?

2023-07-17 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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