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檢討檢舉制度前,是不是應該要先檢討其他的政府措施?比如:應該要求買車必須附有停車位證明?規劃足夠停車塲?標線設置是否合理?不要柿子都挑軟的吃!我是用路人沒錯,可是道路是政府設計的。你設計規劃有問題難道不用負責任?這些都沒有,你開放檢舉其實就只是斂財而已,交通一樣不會改善!
曉得 wrote:但是新加坡的交通環境與秩序確實比台灣好 新加坡算一個比較特殊的國家地小產值高,早期規畫還不錯加上有隔壁馬來西亞當腹地意思就是他自用車用車成本超級貴油費停車費....等大眾交通工具發達相對的交通環境跟秩序當然會比台灣好
其實我不相信你開車技術多好?好沒違規過?沒被地上的爛線騙過?這本來就要廢除了啊!不然要警察槓麻?正義魔人自己考不到警察在裝警察簡直好笑。希望連署過關,這樣帽子上的行車記錄器也可以鬆了一口氣,因為我只檢舉頭上有行車記錄器的人,絕對不檢舉沒有行車記錄器的還有外送人員這2類弱勢族群。
宙王 wrote:怎麼又有廢除檢舉連署...(恕刪) 有差嗎?這不過讓台人自high的民主?想看看當初同志公投吧?多數人否決結果還是被民進黨強行通過?對比之下?這種連署有啥意義?一切不過是讓你們自以為民主的民主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