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看見有人回文 要證據啥的 .......
以台灣律法 是 公務員開罰的 要去證明 行為人 違法部分的證據
開罰的人提不出證明就可視為無效或註銷罰單
而不是 由行為人去 自證 提出無違規事實的證據(這不是開罰的依據)
這是很簡單的道理 不然 警察隨便都能攔一個說 喂 我覺得你有違法 阿不然你提出證據你沒違法阿
...... 不是這樣的 (說更誇張一點 警察說 喂 我覺得你接下來1個小時後可能會做違法的事,所以我現在就先給你開單~~除非你能證明你等一下一小時後不會違法.....................法律不是這樣搞的)
開罰的那個人 要先提出證據才能夠裁決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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